北極星風力發電網獲悉,近日國家發改委、財政局、能源局聯合印發《關于試行可再生能源綠色電力證書核發及自愿認購交易制度的通知》。通知指出,為引導全社會綠色消費,促進清潔能源消納利用,進一步完善風電、光伏發電的補貼機制,擬在全國范圍內試行可再生能源綠色電力證書核發和自愿認購。綠色電力證書自2017年7月1日起正式開展認購工作,認購價格按照不高于證書對應電量的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資金補貼金額由買賣雙方自行協商或者通過競價確定認購價格。根據市場認購情況,自2018年起實施啟動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考核和綠色電力證書強制約束交易。電力行業一直期盼的綠證交易終于得以試行,這無疑是新年后的份大禮!以下為通知及認購規則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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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 國家能源局
關于試行可再生能源綠色電力證書核發及自愿認購交易制度的通知
發改能源[2017]13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展改革委、財政廳(局)、能源局、物價局,國家能源局各派出機構,國家電網公司、南方電網公司、內蒙古電力公司,華能、大唐、華電、國電、國電投、神華、三峽、華潤、中核、中廣核、中節能集團公司,水電總院、電規總院、各有關協會、國家可再生能源中心:
為引導全社會綠色消費,促進清潔能源消納利用,進一步完善風電、光伏發電的補貼機制,擬在全國范圍內試行可再生能源綠色電力證書核發和自愿認購,現將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建立可再生能源綠色電力證書自愿認購體系。可再生能源綠色電力證書交易制度是完善可再生能源支持政策和創新發展機制的重大舉措,有利于促進清潔能源利用和降低國家財政資金的直接補貼強度,對凝聚社會共識、推動能源轉型具有積極意義。鼓勵各級政府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機構和個人在全國綠色電力證書核發和認購平臺上自愿認購綠色電力證書,作為消費綠色電力的證明。
根據市場認購情況,自2018年起適時啟動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考核和綠色電力證書強制約束交易。
二、試行可再生能源綠色電力證書的核發工作。綠色電力證書是國家對發電企業每兆瓦時非水可再生能源上網電量頒發的具有獨特標識代碼的電子證書,是非水可再生能源發電量的確認和屬性證明以及消費綠色電力的憑證。從即日起,將依托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信息管理系統,試行為陸上風電、光伏發電企業(不含分布式光伏發電,以下同)所生產的可再生能源發電量發放綠色電力證書。
風電、光伏發電企業通過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信息管理系統,依據項目核準(備案)文件、電費結算單、電費結算發票和電費結算銀行轉賬證明等證明材料申請綠色電力證書,國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按月核定和核發綠色電力證書。
三、完善綠色電力證書的自愿認購規則。綠色電力證書自2017年7月1日起正式開展認購工作,認購價格按照不高于證書對應電量的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資金補貼金額由買賣雙方自行協商或者通過競價確定認購價格。
風電、光伏發電企業出售可再生能源綠色電力證書后,相應的電量不再享受國家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資金的補貼。
綠色電力證書經認購后不得再次出售,國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負責對購買綠色電力證書的機構和個人核發憑證。
四、做好綠色電力證書自愿認購責任分工。國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依托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信息管理系統,建設和管理全國綠色電力證書核發和認購平臺,做好風電、光伏發電企業的綠色電力證書核發工作,并組織開展全國綠色電力證書認購工作。國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定期統計并向全社會發布風電、光伏發電企業綠色電力證書的售賣信息。
各風電、光伏發電企業負責按照相關要求及時在國家能源局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信息管理系統填報信息;各電網企業負責做好補貼核減工作,并協助做好發電項目結算電量的復核。
各單位要高度重視本項工作,認真貫徹落實相關要求,按照職責分工加快推進相關工作,促進可再生能源產業持續健康發展。
附件:綠色電力證書核發及自愿認購規則(試行)
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 政 部
國家能源局
2017年1月18日
附件:綠色電力證書核發及自愿認購規則
(試 行)
章 總則
條 為規范綠色電力證書核發和自愿認購行為,維護綠色電力證書認購市場秩序,保護各方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所稱“綠色電力證書”(以下簡稱“證書”)是指國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以下簡稱“信息中心”)按照國家能源局相關管理規定,依據可再生能源上網電量通過國家能源局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信息管理平臺(以下簡稱“信息平臺”)向符合資格的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頒發的具有代碼標識的電子憑證。
第三條 本規則所稱“綠色電力證書自愿認購”,是指證書認購參與人在綠色電力證書自愿認購平臺(以下簡稱“認購平臺”)上的自愿認購和出售行為。
第四條 本規則是證書核發和自愿認購相關制度和實施細則的基本規則,相關制度和實施細則由信息中心遵循本規則另行制定。
第五條 證書核發和自愿認購行為應當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本規則以及相關業務規則,遵循公開、公平、公正與自愿、有償、誠實信用原則。
第二章 核發規則
第六條 項目資格審核
信息中心是證書的核發機構。證書核發與自愿認購試行期間,國家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資金補助目錄內的風電(陸上風電,以下同)和光伏發電項目(不含分布式光伏項目,以下同),應通過信息平臺向信息中心申請證書權屬資格。
(一)已在信息平臺注冊企業,應在線補充提交證書權屬資格審核所需文件,主要包括企業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稅務登記證明、企業法定代表人等;
(二)未在信息平臺注冊企業,應依照《國家能源局關于實行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信息化管理的通知》(國能新能[2015]358號)文件要求,在線注冊并完整填報項目信息。
第七條 證書核發
信息中心負責審核證書核發資格申報材料。通過資格審核的企業,應依據《國家能源局關于實行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信息化管理的通知》(國能新能[2015]358號)文件要求,在信息平臺按月填報項目結算電量信息,并于每月25日前上傳所屬項目上月電費結算單、電費結算發票和電費結算銀行轉賬證明掃描件等。對于共用升壓站的項目,需提供項目間的電量結算發票及其他證明材料。
信息中心負責復核企業所屬項目的合規性和月度結算電量,按照1個證書對應1MWh結算電量標準,向企業核發相應證書。不足1MWh結算電量部分,結轉到次月核發。企業應對提交的證書核發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并遵守證書核發與自愿認購實施細則。
每個證書具有編碼,并體現項目的基本情況。信息中心負責驗證證書編碼的真實性,提供證書在線驗真服務。
第八條 自愿認購賬戶申請
通過資格審核的企業,可申請在認購平臺上開戶,出售證書。
申請開戶時,發電企業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理人需攜帶第六條中規定的證明材料原件和復印件,到信息中心現場辦理開戶手續,登記認購平臺資金賬號等信息。
第三章 自愿認購市場
第九條 自愿認購平臺
信息中心負責建設和運行認購平臺。認購平臺主要由主機及相關的通信系統等組成。
第十條 認購參與人
認購參與人指通過信息平臺注冊、參與自愿認購證書或出售持有證書的政府機關、企事業單位和自然人等。
第十一條 認購賬戶
認購賬戶是指認購參與人向信息中心申請設立的、參與證書認購并接受信息中心監督及服務的賬戶。
第十二條 自愿認購形式
證書自愿認購采用認購平臺掛牌出售形式,出售方可按相關規定掛牌出售持有證書,認購方可自由購買掛牌出售的證書。
第四章 認購規則
第十三條 一般規定
認購參與人通過認購平臺提交指令,并按本規則進行認購。認購參與人不允許以自身為對手方進行認購。認購參與人購買可再生能源綠色電力證書后,不得再次出售。
風電、光伏發電企業出售可再生能源綠色電力證書后,相應的電量不再享受國家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資金的補貼。
第十四條 認購掛牌
出售方在認購平臺掛牌出售證書,掛牌信息主要包括:
(一)綠色電力品種;
(二)綠色電力生產地;
(三)綠色電力項目名稱;
(四)項目公司簡介;
(五)出售數量;
(六)出售價格;
(七)其他。
認購參與人在發送出售或認購指令前,必須保證其認購賬戶中持有滿足認購成交條件的證書或資金。
證書在有效期內可以且僅可以出售一次,不得再次轉手出售。
認購平臺可以根據市場發展和管理需要,調整認購方式和單筆認購數量范圍。相關調整自認購平臺發布的正式公告中明確的時間生效。
第十五條 成交
掛牌出售認購形式下認購方提交的證書認購數量可以等于或低于出售方在認購中的未成交數量。
掛牌證書允許部分成交,也允許多個證書認購方進行認購。未成交證書在掛牌有效期內可繼續認購。認購平臺允許出售方撤銷未成交證書掛牌。
認購活動中,認購平臺按認購方支付時間先后的原則確認成交。未支付前認購平臺允許雙方取消認購活動。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技術故障等原因影響認購結果的確認時,信息中心應大限度維護認購雙方權益、認定認購有效或無效。認購參與人違反本規則,嚴重擾亂或破壞證書市場正常認購秩序時,認購平臺有權認定當期認購無效或撤銷當期認購。由此造成的損失由違規的認購參與人作為責任方進行承擔。
依照本規則達成的認購,其成交結果以認購平臺主機記錄的成交數據為準。
第十六條 結算與交收
證書自愿認購實行實時結算與交收。認購雙方應按照認購結果履行結算交收義務,并遵守證書核發與自愿認購實施細則。
第五章 認購監管
第十七條 監管事項
國家能源局負責監管綠證核發與自愿認購活動,監管事項包括綠證核發程序的公平性,認購記錄的真實性和完整性,認購平臺運行可靠性,響應認購參與人咨詢、投訴的及時性等。
國家能源局委托信息中心負責對自愿認購活動以下事項予以重點監控:
(一)在認購平臺擾亂市場秩序的認購行為,如“頻繁撤銷認購”、“惡意性大量小額掛牌”等;
(二)虛假、欺騙認購;
(三)其他異常認購行為。
出現以上情形時,國家能源局及時組織派出機構和信息中心等相關機構進行調查。
認購參與人發現其他認購參與人的證書認購出現以上所列重點監控事項時,且可能嚴重影響證書認購秩序的,應當及時向信息中心報告。
第十八條 監管措施
國家能源局及派出機構組織國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等相關機構在現場或非現場調查中,可要求相關認購參與人及時、準確、完整地提供下列文件和資料:
(一)認購參與人的開戶資料、認購資金賬戶情況和相關認購情況等;
(二)異常證書認購賬戶的實際控制人和操作人情況、資金來源以及相關賬戶間是否存在關聯的說明等;
(三)對異常認購事項的解釋;
(四)其他相關資料。
對以上所列重點監控事項中情節嚴重的行為,國家能源局及派出機構可采取以下處理措施:
(一)口頭或書面警示;
(二)要求責任方提交書面承諾;
(三)暫停責任方相關賬戶證書認購。
責任方如對處理措施持有異議,可自接到處理通知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認購平臺申請復核,復核期內暫停證書認購。
第十九條 認購異常情況處理
信息中心發現以下影響認購平臺正常認購的情形時,可采取暫緩交收或暫停認購等措施:
(一)不可抗力;
(二)意外事件;
(三)技術故障;
(四)其他異常情況。
認購參與人發現無法執行認購指令或行情傳輸中斷情況時,應及時向信息中心報告。報告人數量超過全部認購參與人總數10%以上的,屬于認購異常情況,信息中心可以暫停認購。
信息中心應對暫緩交收或暫停認購予以公告,待相關原因消除后,可恢復認購,并予以公告。
因認購異常情況采取相應措施造成損失的,信息中心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條 認購糾紛
認購參與人之間發生認購糾紛時,應遵循雙方自愿協商原則予以解決,可向信息中心申請提供相關認購記錄。情節嚴重的可提交司法部門進行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