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極星風力發電網獲悉,江西發改委近日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調整光伏發電陸上風電標桿上網電價的通知,通知指出江西省風電屬Ⅳ類資源區,陸上風力發電執行Ⅳ類資源區標桿上網電價。2016年以前核準項目,上網電價為每千瓦時0.61元;2016-2017年核準項目為0.60元;2018年以前核準但納入2018年1月1日之后財政補貼年度規模管理的,或雖納入以前年份財政補貼規模管理但于2019年底前仍未開工建設的項目,上網電價按0.57元執行;2018年核準并納入財政補貼年度規模管理的為0.57元。2年核準期內未開工建設的項目不得執行該核準期對應的標桿電價。
各設區市、省直管試點縣(市)發展改革委、物價局,國網江西省電力公司:
現將《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調整光伏發電陸上風電標桿上網電價的通知》(發改價格〔2016〕2729號)轉發給你們,并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光伏發電價格
(一)光伏電站
我省光伏發電屬Ш類資源區,光伏電站執行Ш類資源區標桿上網電價。
1.2016年以前備案并納入年度規模管理的光伏電站,在2016年6月30日以前全部投運的,上網電價為每千瓦時1元(含稅,下同);在2016年6月30日以前仍未全部投運,但于2017年6月30日以前投運的,上網電價為每千瓦時0.98元。
2.2016年備案并納入年度規模管理的光伏電站,在2017年6月30日以前投運的,上網電價為每千瓦時0.98元。
3.2017年以前備案并納入以前年份財政補貼規模管理的光伏電站,但于2017年6月30日以前仍未投運的,上網電價為每千瓦時0.85元。
4.2017年1月1日以后納入財政補貼年度規模管理的光伏電站,上網電價為每千瓦時0.85元。
5.光伏電站中的村級或集中式光伏扶貧電站,上網電價按照我省同期光伏電站標桿上網電價政策執行,我委不再批復具體項目的上網電價。
(二)分布式光伏發電
1.“自發自用、余電上網”模式項目實行按照全電量補貼的政策,電價補貼標準為每千瓦時 0.42元,通過國家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予以支付,由電網企業轉付;其中,自用有余上網的電量,由電網企業按照我省同期燃煤機組標桿上網電價(含環保電價,下同)收購。
2.“全額上網”模式項目發電量由電網企業按照我省同期光伏電站標桿上網電價收購;其中“自發自用、余電上網”變更為“全額上網”項目,按照項目變更備案時我省光伏電站標桿上網電價收購。
3.我委不再批復分布式光伏發電具體項目上網電價。
二、風力發電價格
我省風電屬Ⅳ類資源區,陸上風力發電執行Ⅳ類資源區標桿上網電價。2016年以前核準項目,上網電價為每千瓦時0.61元;2016-2017年核準項目為0.60元;2018年以前核準但納入2018年1月1日之后財政補貼年度規模管理的,或雖納入以前年份財政補貼規模管理但于2019年底前仍未開工建設的項目,上網電價按0.57元執行;2018年核準并納入財政補貼年度規模管理的為0.57元。2年核準期內未開工建設的項目不得執行該核準期對應的標桿電價。
三、市場競爭方式形成的價格
通過招標等市場競爭方式確定光伏發電、陸上風電項目的上網電價,不得高于我省同期光伏發電、陸上風電標桿上網電價。我委不再批復具體項目上網電價,由電網企業根據市場競爭方式形成的價格予以結算。
四、其他事項
(一)光伏發電、陸上風電項目上網電價在我省燃煤機組標桿上網電價以內的部分,由電網企業按與業主合同約定的結算周期結算,原則上按月結算;高出部分由國家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予以補貼。申請補貼按《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能源局關于印發<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建〔2012〕102號)等有關規定辦理。
(二)未通過市場競爭方式確定的光伏電站(光伏扶貧電站除外)和陸上風電項目的上網電價,通過項目所在地價格主管部門逐級申報。
(三)光伏發電、陸上風電項目年度規模由省能源局管理,其時效性由省能源局界定。
(四)各級價格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光伏發電、陸上風電上網電價執行和電價附加補貼結算的監管,執行中的情況和問題請向我委(商品價格管理處)反映。
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執行。以后國家對光伏發電、陸上風電上網電價政策有調整的,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2017年5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