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國家能源局消息,今日風電行業有兩項行業新標準正式施行。它們分別是:《低風速風力發電機組選型導則》和《海上風電場工程規劃報告編制規程》。
文 龍涎香 / 北極星風力發電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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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風速風力發電機組選型導則》由中國電建集團西北勘測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主編、中車株洲電力機車研究所有限公司參編。編制工作于2013年12月啟動,2016年8月23日正式通過水電水利規劃設計總院審查。
該導則對低風速風電機組的界定為:適用于標準空氣密度輪轂高度處代表年平均風速不高于6.5m/s,風功率密度不高于320W/㎡風能資源條件下的風力發電機組。還指出,切入風速不宜高于3.0m/s、額定風速不宜高于10m/s、切出風速宜高于18m/s。低風速風力發電機組Cp大值不應小于0.48。風力發電機組低于額定功率運行時的自用電率應小于額定功率的2.5%。低風速風力發電機組輪轂高度處的噪聲不應高于現行國家標準《風力發電機組 驗收規范》GB/T 20319規定的噪聲值。對于場址條件無法滿足環保噪聲標準的風電場,宜采用具有低噪聲工作模式的風力發電機組。低風速風力發電機組葉片、齒輪箱、發電機、主軸承等主要部件的極限強度和疲勞強度應通過型式試驗驗證。低風速風力發電機組應通過動力學特性的驗證,主要包括葉片、傳動系統、發電機、偏航系統、塔架。
《海上風電場工程規劃報告編制規程》由中國電建集團中南勘測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和中國電建集團華東、西北和北京勘測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組成編制組共同編制。編制工作于2012年5月啟動,2016年11月28日正式通過水電水利規劃設計總院審查。
該規程指出,海上風電場工程規劃應貫徹保護資源、統一規劃、綜合平衡、合理開發的原則,應同我國國民經濟發展規劃和可再生能源發展規劃保持一致,并與海洋功能區劃、海島保護規劃以及海洋環境保護規劃等相協調;編制海上風電場工程規劃,應加強調查研究,重視海域基本情況和基本資料搜集、整理、分析,充分利用以往的規劃和有關科研成果,廣泛聽取各方面的意見和要求,按照協調、和經濟合理的原則論證優選規劃方案; 在國家相關政策、可再生能源發展規劃、海洋功能區劃、海島保護規劃、海洋環境保護規劃等發生重大變更時,應對海上風電場工程規劃及時修編;海上風電場工程規劃應分近期、遠期和遠景三個規劃水平年。并以近期為重點。近期水平年可考慮從編制規劃時起的5年左右,遠期水平年可考慮從編制規劃時起的10年左右,遠景水平年可考慮從編制規劃時起的20年左右。規劃水平年的劃分應與國家中、長期發展規劃相適應。
這兩個風電標準于2017年4月被國家能源局正式公布。它們的實施必將為我國日漸興起的低風速和海上風電提供重要規范,推動其健康有序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