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極星風力發電網獲悉,吉林省能源局近日頒布關于修訂《吉林省新能源優先調度工作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通知指出:規范吉林風電場、光伏電站并網調度運行管理,風電、光伏等新能源要優先調度,促進新能源健康有序發展。以下為通知原文:
國網吉林省電力有限公司、有關發電企業:
為保障吉林電網安全穩定運行,促進新能源產業健康有序發展,我們結合近年國家政策調整和新能源發展實際情況,對《吉林省風電優先調度工作實施細則(試行)》進行了修訂,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遇到的情況和問題請及時向我局反饋。
特此通知。
附件:吉林省新能源優先調度工作實施細則(試行).doc
吉林省能源局
2017年12月13日
吉林省新能源優先調度工作實施細則(試 行)
章 總則
條 為保障吉林電網安全穩定運行,貫徹落實國家可再生能源政策,規范吉林風電場、光伏電站并網調度運行管理,促進新能源健康有序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電網調度管理條例》、《風電場接入電力系統技術規定》GBT_19963-2011、《光伏發電站接入電力系統技術規定》GBT_19964-2012、東電監市價〔2010〕418號《東北區域發電廠并網運行管理實施細則(試行)》、《東北區域并網發電廠輔助服務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試行)》和《新能源優先調度工作規范》等法律法規和有關標準,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吉林省內已并網運行的,由省級電力調度機構(以下簡稱省調)直調的風力發電場、光伏發電站。地(市)、縣電力調度機構直接調度的風電場和光伏電站可參照執行。
第三條 本實施細則對吉林電網新能源優先調度職責分工、工作內容與要求進行了規定。
第二章 并網管理
第四條 符合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規劃、依法取得政府部門許可、滿足并網技術標準的新能源場(站)申請并網時,應按要求向省調提交并網申請書,同時提交場站相關的詳細資料,資料應經調度部門審核確認符合有關要求。
第五條 并網風電機組、光伏逆變器必須滿足相關技術標準,通過并網檢測,并取得具有相應資質的檢測機構的檢測認證,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并網。
第六條 風電場、光伏電站應按《風電場接入電力系統技術規定》、《光伏發電站接入電力系統技術規定》等技術標準要求進行并網測試,并向省調提供由具備相應資質的機構出具有關風電場/光伏電站運行特性的正式測試報告,測試內容至少應包括風電機組/光伏逆變器低(高)電壓穿越能力測試、風電場/光伏電站低(高)電壓穿越能力驗證、場站電能質量測試、場站有功/無功控制能力測試等。應由具有相應資質機構開展監督檢查,風電場/光伏電站對檢查意見進行及時整改。未按要求在并網前提交相關材料的,不予并網;未按要求在并網后提交相關材料的,停電整改。
第七條 風電場、光伏電站應按《風電場功率預測預報管理暫行辦法》、《光伏發電站功率預測技術要求》建立風電、光伏功率預測預報系統和發電計劃申報機制。不能按要求向電網調度機構提交功率預測結果和計劃的風電場、光伏電站,不予并網運行。
第八條 風電場、光伏電站并網前應保證運行、檢修規程齊備,相關的管理制度齊全,其中涉及電網安全的部分應與所接入吉林電網調度的安全管理規定相一致。
第九條 風電場、光伏電站應根據已確認的調試項目和調試計劃,編制詳細的機組并網調試方案,并向省調提交試驗方案和有關報告,省調審核后實施。
第十條 新并網的風電場、光伏電站自并網之日起1年內為調試期,當系統因調峰或網架約束時,優先限制發電。調試期結束后納入調電排序管理。
第三章 基礎信息管理
第十一條 并網新能源場(站)應按能源監管機構及調度機構要求報送和披露相關信息,并保證報送及時性和數據準確性。
第十二條 并網風電場、光伏電站要按照氣象觀測規范標準,配套建立實時測風塔、環境監測儀,數據采集應滿足實時性的要求,數據傳輸要保證連續穩定、時間間隔不大于5min,宜采用時段內的平均值,并將采集實時信息傳送至省調。
測風塔采集量應至少包括10m、50m及輪轂高度的風速和風向以及10米高氣溫、氣壓、濕度等數據。環境監測儀采集量應至少包括法向直射輻照度、散射輻照度、總輻照度、組件溫度、環境溫度、風速、氣壓和相對濕度。
第十三條 風電場、光伏電站應將風電機組、逆變器有功功率、無功功率、運行狀態等實時信息上傳至省調,并保證數據的連續穩定。
第十四條 風電場、光伏電站應于每日9點前上報前一日風電場、光伏電站調度運行數據日報,應于每月1日10點前上報風電場、光伏電站調度運行數據月報。
第十五條 省調對各風電場、光伏電站實時上傳數據的可用率和信息報送情況進行統計(因非場站側原因導致信息報送不及時不準確的,免考核),并將其納入調電排序管理。
第十六條 各風電場、光伏電站應做好棄風、棄光統計工作,并按省調要求上報統計結果,棄風、棄光計算方法詳見附錄A。
第四章 安全運行管理
第十七條 并網新能源場(站)應落實調度機構制定的反事故措施及相關要求。
第十八條 并網新能源場(站)應制定可靠完善的保場用電措施、全場停電事故處理預案,并按調度機構要求按期報送。
第十九條 風電場、光伏電站涉網保護應按照電網有關規定和要求配置,不滿足的風電場、光伏電站應限期整改。
第二十條 風電場、光伏電站匯集線系統單相故障應能快速切除,不滿足要求的風電場、光伏電站應限期整改。
第二十一條 風電場、光伏電站應按照“安全分區、網絡專用、橫向隔離、縱向認證”的原則部署安全防護體系,物理隔離、縱向加密、防火墻等相應網絡設備應配置到位。
第二十二條 發生事故后,并網新能源場(站)應按相關規定及時向調度機構匯報事故情況,事故處理完后,應將事故處理報告報送至調度機構。
第五章 調度運行管理
第二十三條 風電場、光伏電站應服從省調統一調度,按省調調度規程規定,安排運行值班,制定并上報發電和檢修計劃,開展繼電保護和安全自動裝置、調度自動化和通信等方面運行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條 風電場、光伏電站值班人員應嚴格服從省調值班調度員的指揮,迅速、準確執行調度指令,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絕或者拖延執行。接受調度指令的并網風電場、光伏電站值班人員認為執行調度指令將危及人身、設備或系統安全的,應立即向發布調度指令的電力調度機構值班調度人員報告并說明理由,由電力調度機構值班調度人員決定該指令的執行或者撤銷。出現下列事項之一者,定為違反調度紀律,調度部門可以部分或者全部暫時停止其并網發電。
一)拖延或無故拒絕執行調度指令;
二)不如實反映調度指令執行情況;
三)現場值長離開工作崗位期間未指定具備聯系調度業務資格的接令者;
四)不執行電力調度機構下達的保證電網安全運行的措施;
五)調度管轄設備發生事故或異常,3分鐘內未向電力調度機構匯報(可先匯報事故或異,F象,詳細情況待查清后匯報);
六)在調度管轄設備上發生誤操作事故,未在1小時內向電力調度機構匯報事故經過或造假謊報;
七)其他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及規定認定屬于違反調度紀律的事項。
第二十五條 在事故情況下,若風電場、光伏電站的運行危及電網安全穩定運行,省調有權暫時將風電場、光伏電站解列。事故處理完畢,電網恢復正常運行狀態后,應盡快恢復風電場、光伏電站的并網運行。
第二十六條 風電場、光伏電站因安自裝置動作,頻率、電壓等電氣保護動作導致脫網的風電機組、逆變器不允許自啟動并網。風電機組、逆變器再次并網須由具備相應資質機構重新出具并網安全性評估報告,在電網條件允許情況下,由省調下令同意并網后方可并網發電。
第二十七條 風電場、光伏電站因欠缺高電壓、低電壓、零電壓穿越能力等自身原因造成大面積脫網的,自脫網時刻起該場站同型機組、逆變器禁止并網(風電機組單機容量1MW以下除外),直至完成高電壓、低電壓、零電壓穿越復查改造,并由具備相應資質的機構進行該類風機、逆變器的高電壓、低電壓、零電壓穿越能力抽樣檢測,合格后方可正常并網發電。
第二十八條 風電場、光伏電站應參與地區電網無功平衡及電壓調整,保證并網點電壓滿足調度下達的曲線要求。當風電場、光伏電站無功補償設備因故退出運行時,風電場、光伏電站應立即向電網調度機構匯報,當無功補償設備的退出影響到并網點電壓的調整時,在電網需要控制風電場、光伏電站出力時,省調優先控制其出力。
第二十九條 風電場、光伏電站應配備相應動態無功補償裝置并滿足動態響應30ms的要求,并具備自動電壓調節功能。風電場、光伏電站應按照調度運行要求裝設自動電壓控制(AVC)子站,AVC子站各項性能應滿足電網運行的需要。風電場、光伏電站的動態無功補償裝置應投入自動運行,月投入自動可用率應大于95%。
第三十條 風電場、光伏電站應做好相關設備的維護工作,避免因場站原因造成的集電線路、主變等設備的非計劃停運。非計劃停運包括保護動作跳閘及設備被迫停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