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今日發布關于印發市發展改革委等部門制定的《北京市新增產業的禁止和限制目錄(2018年版)》的通知,城市副中心范圍內禁止新建和擴建:風力發電、火力發電中燃煤火力發電、熱電聯產中燃氣熱電聯產(保障城市基本運行的項目除外)、核電。全文如下: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市發展改革委等部門制定的《北京市新增產業的禁止和限制目錄(2018年版)》的通知
京政辦發〔2018〕35號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市發展改革委、市教委、市經濟信息化委、市民政局、市規劃國土委、市環保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市城市管理委、市交通委、市農委、市水務局、市商務委、市衛生計生委、市國資委、市工商局、市安全監管局、市食品藥品監管局、市新聞出版廣電局、市統計局、市民防局、市編辦、國家統計局北京調查總隊、市郵政管理局聯合制定的《北京市新增產業的禁止和限制目錄(2018年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各有關部門要抓緊完善相關配套措施;各區政府要切實強化屬地責任,結合實際抓好貫徹落實!侗本┦行略霎a業的禁止和限制目錄(2015年版)》即日起失效。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8年9月6日
北京市新增產業的禁止和限制目錄(2018年版)
說 明
為全面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黨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貫徹落實京津冀協同發展戰略,嚴控非首都功能增量,加快構建高精尖經濟結構,推動首都高質量發展,市發展改革委、市教委、市經濟信息化委、市民政局、市規劃國土委、市環保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市城市管理委、市交通委、市農委、市水務局、市商務委、市衛生計生委、市國資委、市工商局、市安全監管局、市食品藥品監管局、市新聞出版廣電局、市統計局、市民防局、市編辦、國家統計局北京調查總隊、市郵政管理局聯合對《北京市新增產業的禁止和限制目錄(2015年版)》進行了修訂,形成了《北京市新增產業的禁止和限制目錄(2018年版)》(以下簡稱《目錄》)。
一、編制體例
《目錄》按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4754-2017)編制!赌夸洝分械墓芾泶胧┓譃榻剐院拖拗菩詢深。其中,禁止性是指不允許新增固定資產投資項目,不允許新設立或新遷入法人單位、產業活動單位、個體工商戶;限制性主要包括區域限制、規模限制和產業環節、工藝及產品限制。
二、適用范圍
(一)本市行政區域內新增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新設立或新遷入法人單位、產業活動單位、個體工商戶須執行《目錄》。經國家或市政府批準,需采取或享受專項政策的地區或行業按照相關政策執行。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文件有專門規定的,從其規定。外商投資執行《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
(二)在《目錄》發布前,有關審批部門已受理審批或辦理完成審批的在途項目不適用《目錄》。國家批準的軍工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改造升級項目不適用《目錄》。
(三)《目錄》中管理措施分為全市和功能區域兩個層面,全市層面的管理措施須在全市范圍內普遍執行;功能區域層面的管理措施是指須在執行全市層面管理措施基礎上,增加的差異化管理措施。
三、管理使用
(一)本市行政區域內擬新增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擬新設立或新遷入法人單位、產業活動單位、個體工商戶,可對照《目錄》進行自查。市、區兩級相關項目審批主管部門,法人單位、產業活動單位、個體工商戶注冊登記主管部門,在履行辦理程序時,須依據《目錄》先予審查。
(二)為做好《目錄》管理工作,在市政府領導下,市發展改革委、市教委、市經濟信息化委、市民政局、市規劃國土委、市環保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市城市管理委、市交通委、市農委、市水務局、市商務委、市衛生計生委、市國資委、市工商局、市安全監管局、市食品藥品監管局、市新聞出版廣電局、市統計局、市民防局、市編辦、國家統計局北京調查總隊、市郵政管理局共同建立《目錄》聯席會議制度,負責《目錄》的解釋、執行、修訂、疑難問題會商、執行情況督查等工作!赌夸洝仿撓瘯h辦公室設在市發展改革委,主要職責為發揮統籌協調作用,組織推進各項工作和重點任務落實,做好年度總結、信息交流!赌夸洝仿撓瘯h成員單位負責《目錄》相關條目的解釋、修訂等工作,認真落實聯席會議有關議定事項,指導各區嚴格執行《目錄》管理措施;結合部門職能,強化標準約束,制定完善實施細則和相關配套措施,加強與其他聯席會議成員單位之間的溝通協作。針對《目錄》執行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建立由主管部門牽頭、《目錄》聯席會議辦公室協調、相關區政府參加的協商聯動機制,共同研究制定對策措施,并做好解釋說明工作。
(三)《目錄》管理措施除外事項中未明確的,涉及有序疏解非首都功能,提升城市品質、保障城市運行、滿足群眾生活服務需要,構建高精尖經濟結構的項目,各區在符合規劃的前提下,綜合考慮功能定位、產業發展、人口調控等因素,可組織論證并征求主管部門意見,參照“三重一大”決策制度要求審議通過后,按照相關程序和要求組織實施,并向《目錄》聯席會議辦公室報備。
(四)《目錄》將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本市經濟社會發展需要適時修訂。
(五)《目錄》自發布之日起生效。
北京市新增產業的禁止和限制目錄(一)
(適用于全市范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