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2018年3月23日國家能源局印發《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及考核辦法(征求意見稿)》之后,近日,國家能源局在研究論證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再次修改了《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及考核辦法》,形成第二輪征求意見稿,現再次征求各方面意見。
本次《辦法》對可再生能源配額制的制定、實施及其配套的綠證交易制度和監督考核措施做了進一步完善。以下為重要部分摘要
針對可再生能源配額制制定方面,《辦法》明確了六類配額主體(1、國家電網公司、南方電網公司所屬省級電力公司 2、各省級及以下地方人民政府所屬地方電網企業 3、擁有配電網運營權的售電公司 4、獨立售電公司 5、參與電力直接交易的電力用戶 6、擁有自備電廠的企業)并對各類主體采用不同的配額指標。詳情見下方原文
在可再生能源配額制實施方面,《辦法》規定各省級能源主管制定本行政區的能源及電力規劃時應將電力消費中可再生能源比重作為約束性指標,并在電力改革重簡歷支持可再生能源電力有限利用的制度,按照可再生能源優先發展和充分利用的原則開展電力建設和運行管理。并明確享受國家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補貼的非水電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除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核定保障小時數地區超過保障小時數的集中式風電(不含海上風電)、光伏發電的可上網電量,其他非水電可再生能源發電全部可上網電量均為保障性收購電量。
在可再生能源綠證交易上,《辦法》進規定綠證隨可再生能源電力生產而產生,綠證初始頒發只針對發電企業,按結算電價確定綠證下一步歸屬,只有全價收購的電量以及跨省區交易電量對應綠證歸屬購買方,未全價收購的電量對應綠證仍歸發電企業;市場交易時,對于明確交易價格包含綠證的,綠證隨之轉移,未明確包含的,綠證仍在發電企業;《辦法》還明確了補償金,取消了綠證交易下限。
在監督考核措施方面,該《辦法》較為“人性化”,兼顧獎勵和懲罰措施,對于超額完成配額指標的省級行政區域,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增加其年度可再生能源電力建設規模指標;反之,對于未達到配額指標的省級行政區域,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暫停下達或減少該區域化石能源發電項目建設規模,不在該區域開展新的由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組織的試點示范工作;對不按國家規定組織實施區域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的地區,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采取約談有關省級能源主管部門或通報的方式予以督促。對于拒不履行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義務的擁有自備電廠的企業,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督促省級能源主管部門限制其后續電力項目投資經營行為。
以下為文件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