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極星風力發電網獲悉,近日,湖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發布《關于進一步加強全省自然保護區建設和管理工作的通知》,《通知》中 表示,對在核心區和緩沖區內違法開展的水(風)電開發、房地產、旅游開發等活動,要立即予以關;蜿P閉,限期拆除,并實施生態恢復。具體文件如下:
省人民政府辦公廳發布關于進一步加強全省自然保護區建設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縣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
為推動全省生態文明建設,加強生態環境保護,進一步加強全省各級自然保護區建設和管理工作,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總體要求
堅持以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和習近平總書記視察湖北重要講話精神為指導,全面貫徹人與自然和諧共生基本方略,堅持保護優先、源頭預防,黨政同責、一崗雙責,嚴格管控、損害擔責的原則,建立類型齊全、布局合理,管理規范、執法嚴格,投入多元、全民共享,責任明確、獎罰分明的自然保護區建設管理體系,不斷提升全省自然保護區建設和管理水平。
二、著力加強自然保護區規范管理
(一)嚴格執行自然保護區法律法規和文件要求。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全面落實《國務院關于印發自然保護區調整管理規定的通知》(國函〔2013〕129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做好自然保護區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10〕63號),把自然保護區建設管理各項要求落到實處。(省環保廳牽頭,省國土資源廳、省農業廳、省林業廳等參與,各市州政府及各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負責落實。以下均需各市州政府及各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落實,不再列出)
(二)加強規劃引領。進一步完善現有自然保護區布局,更加注重濕地、森林、地質遺跡、珍稀特有物種等類型的自然保護區的建設管理。按照自然地理單元和物種分布特性整合提升已建自然保護區和省級自然保護小區,建立生態廊道,增強自然保護區的聯通性。2020年之前制訂全省自然保護區發展總體規劃。各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及其行政主管部門要結合實際,制訂和完善相關保護區規劃,推動各地、各部門履行保護職責。(省環保廳牽頭,省國土資源廳、省農業廳、省林業廳等參與)
(三)嚴格規范管理。根據《關于認真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做好自然保護區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環發〔2011〕65號)《關于進一步加強涉及自然保護區開發建設活動監督管理的通知》(環發〔2015〕57號)《關于做好地方級自然保護區監督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環發〔2015〕93號)等文件規定,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破壞、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轉讓自然保護區內的土地(水域)。各市(州)人民政府應于2019年底前完成轄區內自然保護區范圍和功能分區的核查、確認并完成確權登記和勘界定標工作。核查、確認結果經省環保廳會同相關部門核準審定后報省人民政府向社會發布。嚴禁借核查、確認、確權登記和勘界定標之機縮小自然保護區及其核心區、緩沖區范圍。有關自然保護區行政主管門要根據各自主管自然保護區資源特點,定期開展資源調查和監測。嚴格全省各級自然保護區范圍和功能區調整。確需調整保護區范圍和功能區的,按《國務院關于印發自然保護區調整管理規定的通知》要求進行申請,嚴格規范審批。(省環保廳、省國土資源廳牽頭,省農業廳、省林業廳等參與)
三、著力加強涉自然保護區建設項目監管
(四)加強自然保護區源頭保護。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關于禁止在自然保護區內進行砍伐、放牧、狩獵、捕撈、采藥、采礦、開墾、燒荒、采砂、采石等法律明令禁止的活動(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要求。在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和緩沖區內,不得建設任何生產設施。在自然保護區實驗區內不得建設污染環境、破壞自然資源或景觀的生產設施;建設其他項目,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過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在自然保護區的實驗區內已經建成的設施,其污染物排放超過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的,應當限期治理;造成損害的,必須采取補救措施。禁止填堵自然保護區內的水域,嚴禁以純引水式小水電等改變水系自然狀態的方式進行開發。加強對自然保護區內旅游活動監管。(省環保廳、省國土資源廳、省農業廳、省林業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住建廳、省水利廳、省旅游委等參與)
(五)嚴格涉自然保護區建設項目審批。各地、各部門要切實加強涉自然保護區建設項目的準入審查。建設項目選址(線)要盡可能避讓自然保護區,確因重大基礎設施建設、精準脫貧和自然條件等因素限制無法避讓的,要開展不可避免性論證,并嚴格執行相應審批制度。按“誰利用誰補償”的原則,落實涉自然保護區建設項目業主單位的生態補償和生態修復責任。(省環保廳、省國土資源廳、省農業廳、省林業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住建廳等參與)
(六)分類處置自然保護區突出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和《關于認真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做好自然保護區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環發〔2011〕65號)《關于進一步加強涉及自然保護區開發建設活動監督管理的通知》(環發〔2015〕57號)《關于做好地方級自然保護區監督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環發〔2015〕93號)《關于自然保護區相關請示事項的復函》(環辦生態函〔2018〕5號)《關于建設項目“未批先建”違法行為法律適用問題的意見》(環政法函〔2018〕31號)等法律法規文件精神,對在核心區和緩沖區內違法開展的水(風)電開發、房地產、旅游開發等活動,要立即予以關;蜿P閉,限期拆除,并實施生態恢復。對于實驗區內未批先建、批建不符的民生基礎設施及其他違法建設項目,依法作出處理,在處罰追責基礎上,避免“一刀切”地關停。建設單位主動補交涉自然保護區建設項目相關行政審批申請的,有權審批的行政機關應當受理,對符合審批要求的,依法作出批準決定;對不符合審批要求的,依法不予批準,并可以依法責令恢復原狀。對于新的違法建設項目,一律責令停止建設或使用,限期拆除,恢復原狀。對違法排放污染物和影響生態環境的項目,要責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達標的,要堅決依法關;蜿P閉。對自然保護區核心區和緩沖區內已設置的合法合規商業探礦權、采礦權和除民生以外的商業取水權,要限期退出。省國土資源廳、省水利廳分別牽頭研究制定相關政策,指導地方政府提出具體退出方案。在保障原有居民生存權的條件下,保護區內原有居民的自用房建設應符合土地管理相關法律規定和自然保護區分區管理相關規定,新建、改建房應沿用當地傳統居民風格,不應對自然景觀造成破壞。對不符合自然保護區相關管理規定但在設立前已合法存在的其他歷史遺留問題,要在科學監測、評估審查基礎上,制定方案,推動解決。經評估確對自然保護區生態環境造成不利影響的,予以關;蜿P閉,并實施生態恢復。具體評估辦法由省環保廳制定并公布。對于保護區成立之前存在的道路橋梁、開墾種植、建制城鄉等已建成設施,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自然保護區進行調整。(省環保廳、省國土資源廳、省水利廳、省農業廳、省林業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等參與)
四、著力健全自然保護區管理體制機制
(七)推進管理機構建設。2020年前,經批準劃定的省級及以上自然保護區均要建立管理機構。各級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依法行使行政執法權限。(省編辦牽頭,省公安廳、省國土資源廳、省環保廳、省農業廳、省林業廳、省政府法制辦等參與)
(八)建立多元投入機制。建立政府主導、企業和社會各界參與、市場化運作、可持續的保護區建設投入機制。自然保護區所在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安排自然保護區所需經費。省級財政通過轉移支付給予適當補助。依托國家和省相關專項規劃,統籌安排自然保護區基礎設施建設投資,保障自然保護區建設管理需要。各保護區管理機構可依法接受單位和個人公益捐款,多渠道籌措建設資金。捐款企業或個人按規定進行所得稅稅前扣除。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應安排自然保護區野生動物損害賠償資金,對受損群眾給予相應賠償。(省財政廳牽頭,省環保廳、省國土資源廳、省農業廳、省林業廳、省稅務局等參與)
(九)加強激勵約束。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會同省相關部門按照《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建立健全生態保護補償機制的實施意見》要求,進一步完善生態補償機制。省環保廳會同自然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定期組織開展自然保護區管理評估,評估結果將作為生態補償依據之一。將自然保護區管理納入所在地方黨政領導班子、領導干部綜合考核評價體系和領導干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范圍。對建設和管理工作有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給予獎勵;對管理不善、保護不力的,責令其限期整改。對整改工作不作為、慢作為、亂作為以及整改不力、造成嚴重后果的,對相關單位和責任人嚴肅追責問責。(省環保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人社廳、省國土資源廳、省農業廳、省林業廳、省審計廳等參與)
五、著力加強自然保護區組織領導
(十)加強組織領導。各地方政府要切實提高政治站位,堅決扛起生態文明建設的政治責任,進一步加強自然保護區建設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把自然保護區建設管理納入重要議事日程,協調解決機構、土地權屬、經費、社區管理等重大問題。強化省級自然保護區評審委員會工作,省環保廳牽頭制定完善工作制度,規范工作程序。(省環保廳牽頭,省國土資源廳、省住建廳、省農業廳、省林業廳等參與)
(十一)完善工作機制。各地方政府要建立和完善自然保護區工作考核和責任追究制度。省環保廳要加強自然保護區的綜合管理,會同有關部門及相關科研院所完善涉自然保護區的政策、法規、規劃,制定相關標準,完善技術規范。省國土資源廳、省農業廳、省林業廳等部門要依據職責分工,指導做好各自管理自然保護區的相關工作,加強日常監管、問題整改督辦。各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負責保護區具體管理工作,并自覺接受所在地黨委、政府及相關業務部門的監管及業務指導。各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及有關單位應當會同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建立社區共管協調機制,共同做好保護管理工作。(省環保廳牽頭,省國土資源廳、省住建廳、省農業廳、省林業廳等參與)
(十二)加強宣傳引導。各地、各部門要加大自然保護區法律法規、生物多樣性保護的宣傳力度,積極開展環境警示教育,建立公眾參與機制,加強生物多樣性保護宣傳教育與培訓,不斷提升全社會的環境保護意識。(省環保廳牽頭,省國土資源廳、省住建廳、省農業廳、省林業廳等參與)
各市(州)人民政府每年1月底前要向省人民政府報告本行政區內自然保護區上一年度工作情況,并抄送省環保廳和省有關自然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省環保廳要會同相關部門,加強工作指導和督促檢查,重要情況及時報省政府。
2018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