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3日,河南省出臺政策要求,在全省范圍全面試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并力爭到2020年初步構建起責任明確、途徑通暢、技術規范、保障有力、賠償到位、修復有效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
方案指出“發生較大及以上突發環境事件;在國家和我省主體功能區規劃中劃定的重點生態功能區、禁止開發區發生環境污染、生態破壞事件的”情況均屬于本方案適用范疇。而且方案明確指出“因破壞土地、水資源、礦山、森林等自然資源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指定本級相關職能部門或機構在各自職權范圍內負責損害賠償具體工作”,且“賠償義務人因同一生態環境損害行為需承擔行政責任或刑事責任的,不影響其依法承擔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
近兩年來,由于環評不通過、觸及生態環境保護紅線等原因,風機拆除、項目裝機調減事件頻出。而就在昨日,湖北省政府發布《關于下達2018年省級重點建設計劃中期調整的通知》, 2 個風電項目因與當地規劃及生態紅線沖突,被調減出2018年省級重點建設計劃;而前不久,山東省政府發布的《關于印發山東省打好自然保護區等突出生態問題整治攻堅戰作戰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也指出,2020年年底前,45個省級及以上自然保護區核心區和緩沖區內違法開展的能源設施(水電、風電、光伏發電等)、房地產、旅游開發等活動,立即予以關;蜿P閉,限期拆除,并實施生態恢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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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止山東、河南等地,后續我國風電項目的開發受限程度都將提高,因為風電項目施工過程中不可避免會對山體、林地、土地等造成一定程度的破壞,雖然在項目后期會進行修復,但偶爾也會出現修復不到位的情況。
以下為方案詳情:
河南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實施方案
為建立和完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加快生態文明建設,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中辦發〔2017〕68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全國生態環境保護大會精神,牢固樹立新發展理念,全面落實生態文明體制改革總體要求,聚焦解決嚴重環境污染、生態破壞問題,堅持以深化改革為動力、以完善機制為保障,全面試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大力實施生態環境損害修復,為加快建設美麗河南提供制度保障。
(二)工作目標。通過在全省范圍內試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進一步明確賠償范圍、賠償權利人、賠償義務人等,健全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制度,建立生態環境損害修復、賠償機制。
到2020年,力爭在全省范圍內初步構建責任明確、途徑通暢、技術規范、保障有力、賠償到位、修復有效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
(三)基本原則
——損害擔責原則。違反法律法規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單位或個人,應當承擔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賠償義務人因同一生態環境損害行為需承擔行政責任或刑事責任的,不影響其依法承擔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
——修復優先原則。堅持保護環境資源的生態功能價值,實行賠償義務人優先對受損生態環境進行修復制度。生態環境損害無法修復的,實施貨幣賠償,用于替代修復。
——司法保障原則。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達成一致意見的,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磋商未達成一致的,賠償權利人可依法提起訴訟。探索完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規則,保障改革順利推進。
——依法監管原則。賠償權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門或機構依法對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生態修復和修復效果評估等實施監管。
二、適用范圍
本省行政區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本方案依法追究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
1.發生較大及以上突發環境事件的;
2.在國家和我省主體功能區規劃中劃定的重點生態功能區、禁止開發區發生環境污染、生態破壞事件的;
3.因污染環境、破壞生態構成犯罪并造成嚴重生態環境損害的;
4.發生其他嚴重影響生態環境后果的。
涉及人身傷害、個人和集體財產損失要求賠償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等法律規定,不適用本方案。
三、工作內容
(一)明確賠償范圍。生態環境損害的賠償范圍包括:
1.應急處置費用,即為預防或減少生態環境損害支出的污染控制、清除污染、應急監測等合理費用。
2.生態環境修復費用,即采取或將要采取措施恢復或部分恢復受損害生態環境功能所需合理費用。
3.生態環境修復期間服務功能的損失,即受損生態環境功能部分或完全恢復前,其直接或間接為人類提供惠益功能的損失。
4.生態環境功能永久性損害造成的損失,即受損生態環境及其功能難以恢復,其向公眾或其他生態系統提供服務的能力完全喪失造成的損失。
5.調查、鑒定評估費用,即調查、勘查污染破壞區域和鑒定評估污染破壞損害風險與實際損害等所發生的合理費用。
賠償義務人因同一生態環境損害行為需承擔行政責任或刑事責任的,不影響其依法承擔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
鼓勵各省轄市開展環境健康損害賠償探索性研究和實踐。
(二)確定賠償義務人。違反法律法規,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單位或個人是賠償義務人。
環境影響評價機構、環境監測機構以及從事環境監測設備和防治污染設施維護、運營的機構,在有關環境服務活動中弄虛作假,對造成的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負有責任的,應當與造成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其他責任者承擔連帶責任。
現行民事法律和資源環境保護法律有相關免除或減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規定的,按相應規定執行。
(三)明確賠償權利人。省政府、省轄市政府是本行政區域內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權利人?缡≥犑械纳鷳B環境損害,由省政府管轄?缡∮虻纳鷳B環境損害,由省政府協商相關省政府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
因違法排放污染物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指定本級環保部門或機構負責損害賠償具體工作;因破壞土地、水資源、礦山、森林等自然資源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指定本級相關職能部門或機構在各自職權范圍內負責損害賠償具體工作;在健全自然資源資產管理體制的試點區,省政府受委托后可指定統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的部門負責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具體工作。生態環境損害具體賠償工作涉及兩個以上部門或機構的,由賠償權利人指定牽頭部門或機構。
建立對生態環境損害索賠行為的監督機制。賠償權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門或機構的負責人、工作人員在索賠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紀依法追究責任。
(四)開展賠償磋商。賠償權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門或機構在提起訴訟前應當主動與賠償義務人進行磋商。磋商應當在兩個月內完成。
經調查發現屬于依法應當追究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的情形,賠償權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門或機構在完成生態環境損害調查、鑒定評估、制定初步修復方案工作后,向賠償義務人送達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建議書。
磋商應當在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專家、律師以及檢察院派出人員參與下進行。其中,專家從省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專家庫中抽取,律師由省、省轄市律師自律性組織推薦。
賠償權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門或機構與賠償義務人就損害的事實和程度,修復采用方案、啟動時間和期限,賠償責任承擔方式和期限等具體問題進行磋商。賠償義務人對損害的事實和程度提出異議的,賠償權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門或機構會同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專家、律師以及檢察院派出人員研究決定,并書面告知賠償義務人決定的具體理由。
磋商達成的賠償協議經法院司法確認后,賠償義務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賠償權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門或者機構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省環保廳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辦法。
(五)完善賠償訴訟規則。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判決前經法院同意,可以繼續磋商,進行庭外和解,或在法院主持下進行調解。
鼓勵法院探索生態環境損害多樣化的責任承擔方式。
省法院會同有關部門制定辦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的具體意見。
(六)加強生態環境修復與損害賠償的執行和監督。賠償權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門或者機構對磋商或訴訟后的生態環境修復效果進行評估,確保生態環境得到及時有效修復。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款項使用情況、生態環境修復效果應當依法向社會公開,接受公眾監督。
(七)規范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加快推進我省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專業力量和隊伍建設。為磋商提供鑒定意見的鑒定評估機構應當符合國家和我省相關要求,為訴訟提供鑒定意見的司法鑒定機構應當遵守司法行政機關等部門的相關規范。
(八)加強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資金管理。賠償義務人應當根據磋商或判決要求,開展生態環境損害修復。賠償義務人無能力修復的,可以委托具備修復能力的社會第三方機構進行修復,修復資金由賠償義務人向委托的社會第三方機構支付。
生態環境修復期間服務功能損失賠償資金、生態環境功能永久性損失賠償資金作為政府非稅收入,全額上交同級國庫,納入預算管理。本區域內生態環境治理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省財政廳會同有關部門對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資金管理事宜作出規定。
四、工作程序
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按照下列程序實施。
(一)啟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h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或機構發現按照本方案規定需要追究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的情形,應當依法調查、收集有關證據,及時報告賠償權利人及其相關部門或機構。
(二)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調查和鑒定評估。賠償權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門或機構應當組織對生態環境損害事件進行全面調查,委托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機構或者司法鑒定機構開展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與評估。
(三)開展賠償磋商。賠償權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門或機構應當及時啟動磋商,通知賠償義務人、相關參與方召開磋商會議。經磋商達成一致意見的,簽訂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協議。
(四)提起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賠償義務人不同意磋商或磋商未達成一致意見的,賠償權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門或機構應當及時提起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民事訴訟。
(五)實施生態環境修復。賠償義務人應當根據賠償協議或判決要求,組織開展生態環境損害修復。賠償權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門或機構可以委托縣(市、區)政府對生態環境修復工作進行日常監督。
(六)評估生態環境修復效果。賠償權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門或機構組織對生態環境修復效果進行評估;評估不達標的,賠償義務人應當在限定時間內繼續修復直至評估達標。
五、保障措施
(一)落實改革責任。省政府成立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工作領導小組,統籌協調研究解決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中的重大問題。各省轄市政府要成立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工作領導小組,明確責任,落實改革工作所需經費。各省轄市黨委、政府要于2018年9月底前制定貫徹落實的具體意見,省直有關部門要于2018年年底前基本完成配套文件制定。
省轄市政府要于每年1月底前將上年度本行政區域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工作情況報送省環保廳匯總后報告省委、省政府。
(二)強化業務指導。省環保廳會同相關部門負責指導有關生態環境損害調查、鑒定評估、修復方案編制、修復效果評估等業務工作。省法院負責指導有關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的審判工作。省檢察院負責指導有關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的檢察工作。省科技廳負責指導有關生態環境修復關鍵技術研發、成果轉化工作。省司法廳負責指導有關生態環境損害司法鑒定管理工作。省財政廳負責有關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資金管理工作。省衛生計生委、省環保廳負責開展環境健康問題調查研究。
(三)依法公開信息。依法公開生態環境損害調查、鑒定評估、賠償、訴訟裁判文書、生態環境恢復情況等信息,保障公眾知情權。根據工作需要,邀請專家和利益相關方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加賠償磋商或生態環境修復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