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省發改委發布《會關于落實風電上網電價政策的通知(川發改價格〔2019〕295號)》,《通知》指出,四川省為陸上風電IV類資源區,2019年IV類資源區符合規劃、納入財政補貼年度規模管理的新核準陸上風電指導價調整為每千瓦時0.52元(含稅、下同);2020年指導價調整為每千瓦時0.47元。
四川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落實風電上網電價政策的通知
(川發改價格〔2019〕295號)
各市(州)發展改革委,國網四川省電力公司,省能源投資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為科學合理引導新能源投資,實現資源利用,促進公平競爭和優勝劣汰,推動風電產業健康可持續發展,現將《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完善風電上網電價政策的通知》(發改價格〔2019〕882號)轉發你們,并就有關事項進一步明確如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將陸上風電標桿上網電價改為指導價。新核準的集中式陸上風電項目上網電價全部通過競爭方式確定,不得高于項目所在資源區指導價。
二、我省為陸上風電IV類資源區,2019年IV類資源區符合規劃、納入財政補貼年度規模管理的新核準陸上風電指導價調整為每千瓦時0.52元(含稅、下同);2020年指導價調整為每千瓦時0.47元。
三、參與分布式市場化交易的分散式風電上網電價由發電企業與電力用戶直接協商形成,不享受國家補貼。不參與分布式市場化交易的分散式風電項目,執行指導價。
四、2018年底之前核準的陸上風電項目,2020年底前仍未完成并網的,國家不再補貼;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底前核準的陸上風電項目,2021年底前仍未完成并網的,國家不再補貼。自2021年1月1日開始,新核準的陸上風電項目全面實現平價上網,國家不再補貼。
五、風電上網電價在當地燃煤機組標桿上網電價(含脫硫、脫硝、除塵電價)以內的部分,由電網企業按照國家和我省電力市場化及電價形成機制改革有關規定標準結算安排;高出燃煤機組標桿上網電價部分由國家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予以補貼。
六、風電企業和電網企業必須真實、完整地記載和保存相關發電項目上網交易電量、上網電價和補貼金額等資料,接受有關部門監督檢查,并于每月10日前將相關數據報送至國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
本通知自2019年7月1日起執行。
四川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19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