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江蘇能監辦發布重拳文件,正式開啟隔墻售電試點,于寒冬中吹來一絲春風,筆者認為,其中突破性的內容在于對電網的限制:電網公司的權利由“核定”改為了“確認”,權責也變得更加明確,用江蘇發改委替代了“有關部門”。
昨天,小編發布隔墻售電真的有門了!電網權利被限制,權責劃分更明確,壯哉江蘇試點!
壓在“隔墻售電”上面重的一塊大石,似乎有了松動。
昨日,江蘇能監辦再出重拳!發布了《江蘇能源監管辦關于進一步促進新能源并網消納有關意見的通知》對電網公司的權責進一步進行了明晰。
文件中值得歡喜的是,對電網公司并網工作的時間要求,終于有了“死規定”。文件中提到:
電網企業對新能源發電企業提交的電源接入申請和接入系統設計報告,應于10個工作日內完成內部審查,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一次性書面告知不予受理原因,符合條件的應于20個工作日完成接入系統設計評審,并于5個工作日內出具接入系統設計評審會議紀要。
電源本體和接網工程均核準后30個工作日內,電網企業與新能源發電企業約定本體工程和接網工程開竣工時間及違約責任等內容,簽訂接網協議。
新能源發電企業在接網工程建設完成并滿足相關條件后,向電網企業提出并網申請,電網企業應于3個月內完成線路、設備命名及倒送電等工作。機組并網前,發電企業應與電網企業簽訂購售電合同及并網調度協議。
同時,文件中還要求電網企業:
每季度報送新能源接網項目申請、受理、接網協議、購售電合同和并網調度協議簽訂、并網投運等情況(附具體項目清單)
監管機構將對報送信息的及時性、準確性、真實性進行監管,對未按要求報送的將依據《電力監管條例》等相關規定嚴肅處理。
總結一下:電源的接入申請如果不合格,十個工作日內就會得到一次性書面報告,符合條件的,原則上電網公司多可以拖延:
審批:20個工作日
開工準備:30個工作日
并網:3個月
總計:兩個月!
以下為政策原文:
江蘇能源監管辦關于進一步促進新能源并網消納有關意見的通知
省電力公司,各發電集團江蘇分(子)公司,有關新能源發電企業:
“十三五”以來,江蘇風電、光伏等新能源快速發展,有力推動全省能源生產和消費結構轉型。同時,由于新能源發展速度明顯快于電網建設和用電增長速度,電網面臨較大調峰和消納壓力,局部地區新能源發電項目并網慢、消納難等問題突出,制約新能源行業健康發展。為深入貫徹“四個革命、一個合作”能源安全新戰略,構建服務新能源發展長效機制,推動江蘇能源結構轉型升級,根據國家能源局加強清潔能源消納監管等工作要求,現就進一步促進江蘇新能源發電項目并網消納有關意見通知如下:
一、進一步加強網源協調發展
為保證電網安全穩定運行和新能源并網消納,新建的新能源發電項目均應以落實項目電力送出和消納為前提條件。納入規劃的新能源發電企業在啟動項目時,應向電網企業咨詢項目接入和消納等情況,委托有資質的設計單位開展接入系統設計。取得電網企業的接入系統批復以及同意接入和消納的意見后,新能源發電企業和電網企業即可開展后續相關工作。電源本體和接網工程核準(備案)后,電網企業與新能源發電企業根據接網協議中明確的進度開展工程建設,按期投產。各方應加強溝通協調,合理安排電源及配套電網項目的建設進度,確保同步規劃、同步實施、同步投產,從源頭上強化網源協調,促進新能源和諧發展。
二、科學開展新能源消納能力評估
電網企業應加強新能源發展形勢分析研判,科學開展新能源消納能力評估,主動接受政府主管部門和監管機構監督指導。評估工作應充分考慮新能源建設及并網需要,積極聽取新能源發電企業意見和建議,合理評估電網新能源消納能力,分地區、分變電臺區科學提出消納能力上限建議。消納能力計算方式及評估結果應及時向新能源發電企業公開,杜絕選擇性、差異化執行評估結果,充分挖掘電網消納新能源能力。監管機構將對評估結果的科學性、合理性及公平運用等情況進行監管。
三、切實簡化新能源接網審批流程
電網企業應加強新能源接網服務管理,進一步精簡工作流程,壓減接網申請受理、方案審批等過程環節時間,提高新能源接網審批效率,合理制定接網審查技術標準和標準化服務要求,縮小接網業務辦理地域差異,規范接網審批自由裁量權。
新能源發電企業申請接入電網,應向電網企業提交電源接入申請,自行委托編制接入系統設計報告。如需要收資,發電企業應向電網企業提交接入系統設計所需的收資清單,電網企業收到收資申請后,應于10個工作日內提供與接入有關的技術標準要求以及開展接入設計所需電力系統相關資料,因故確實不能及時提供的,應以書面形式告知發電企業,并予以說明。接入適用的技術標準和要求應符合國家和行業相關標準、規范。
電網企業對新能源發電企業提交的電源接入申請和接入系統設計報告,應于10個工作日內完成內部審查,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一次性書面告知不予受理原因,符合條件的應于20個工作日完成接入系統設計評審,并于5個工作日內出具接入系統設計評審會議紀要。
四、合理控制接網工程建設時間
電網企業在完成新能源項目接入系統設計評審后,原則上應于半年內完成接入系統方案(可研)報告編制、評審及批復手續。同時,新能源發電企業應積極配合電網企業做好接網工程核準等前期工作,接網工程前期工作所需時間原則上不超過電網企業同電壓等級、條件相近的其他電網工程。
電源本體和接網工程均核準后30個工作日內,電網企業與新能源發電企業約定本體工程和接網工程開竣工時間及違約責任等內容,簽訂接網協議。
接網工程核準后,電網企業應抓緊開展初步設計、物資施工招標、項目建設工作。接網工程建設周期原則上不得超過同電壓等級電網項目平均建設周期。
五、持續優化新能源并網服務
新能源發電企業在接網工程建設完成并滿足相關條件后,向電網企業提出并網申請,電網企業應于3個月內完成線路、設備命名及倒送電等工作。機組并網前,發電企業應與電網企業簽訂購售電合同及并網調度協議。嚴禁發電企業無并網調度協議、無購售電合同并網。
在具備并網調試條件后,新能源發電企業應提前3個工作日向調度部門提交并網調試申請,調度部門應結合企業申請時間與電網實際運行情況合理安排相關并網調試工作。因電網運行需要無法安排的,調度部門應向發電企業做好解釋工作并明確具體調整方案。
六、加快提升電網消納能力
電網企業應根據新能源發展情況,動態調整電網建設規劃,加快推進影響新能源電力消納的沿海、過江等關鍵輸電通道建設,加大蘇北地區電網增容改造力度。對于納入規劃的新能源項目,電網企業應提前開展接入系統規劃研究工作。積極簡化新能源相關電網項目審批及建設要求,合理下放項目投資審批權限,提高電網工程建設效率。
按照《關于促進儲能技術與產業發展的指導意見》(發改能源〔2017〕1701號)、《國家能源局關于印發<完善電力輔助服務補償(市場)機制工作方案>的通知》(國能發監管〔2017〕67號)等文件精神,鼓勵新能源發電企業配置一定比例的電源側儲能設施,支持儲能項目參與電力輔助服務市場,推動儲能系統與新能源協調運行,進一步提升系統調節能力。加快推進電力輔助服務市場建設,鼓勵和支持新能源企業優化提升機組調節性能,促進合理分攤輔助服務補償費用,通過市場手段破解新能源消納矛盾。
七、規范做好信息公開
電網企業應加強新能源接網管理信息化建設,推行無紙化、不見面審批。在新能源發電企業提交接網申請后及時披露各環節審查情況,方便企業查詢進度情況,降低往返成本。原則上所有新能源項目接網都應納入信息系統進行管理。
電網企業應進一步做好信息報送工作,定期向監管機構報送新能源接網服務相關情況。其中,每年定期報送新能源消納能力評估情況;每半年報送支持新能源發展電網項目投資、建設等情況,報送時間為1月31日、7月31日前;每季度報送新能源接網項目申請、受理、接網協議、購售電合同和并網調度協議簽訂、并網投運等情況(附具體項目清單),報送時間為次季度首月20日前。新能源發電企業應在每季度首月20日前向電網企業報送截至上季度末新建電源項目前期工作進展情況、建設期階段性進度情況等信息。監管機構將對報送信息的及時性、準確性、真實性進行監管,對未按要求報送的將依據《電力監管條例》等相關規定嚴肅處理。
國家能源局江蘇監管辦公室
2019年12月5日
抄送:國家能源局新能源司、市場監管司,省政府辦公廳,省發改委(能源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