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今年《政府工作報告》關于改革完善招投標制度的部署要求,為深化招投標領域“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解決招投標市場存在的突出問題、促進經濟高質量發展,經過前期調研、專家論證、廣泛征求意見,國家發展改革委牽頭會同有關部門起草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修訂草案公開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第八十三條電子招投標交易平臺出現安全性、保密性或者可靠性問題,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技術規范和監督管理要求的,責令其建設、運營機構改正:拒不改正的,不得交付使用,已經運營的應當停止運營。
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臺建設、運營機構違反本法規定,泄露應當保密的與招標投標活動有關的情況和資料的,或者與招標人、投標人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三年內運行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市場監督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前款所列行為影響中標結果的,中標無效
國家發展改革委在《起草說明》中介紹,修訂的總體思路為:《征求意見稿》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精神,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深化“放管服”改革和優化營商環境的部署要求,著力完善招投標基本制度,助力經濟高質量發展。
一是堅持問題導向!墩袠送稑朔ā飞婕邦I域和行業廣泛、利益主體多元、運行機制復雜、監管鏈條較長,社會各界高度關注。我們聚焦《招標投標法》實施以來招標人、投標人、招標代理機構以及行政監督部門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特別是排斥限制潛在投標人、圍標串標、低質低價中標、評標質量不高、隨意廢標等,深入科學論證,提出制度化解決方案。
二是堅持處理好政府與市場的關系。厘清招投標活動各方職責定位,實現權責相匹配。切實轉變政府職能,對應當由市場主體自主決策的,充分尊重市場主體權利,并明確相應的責任,減少對市場主體特別是民營企業招投標活動的干預;對屬于政府職責范圍的事項,創新監管機制,強化事中事后監管,提高監管能力和水平,切實管住管好。
三是堅持與時俱進。充分發揮招投標對深化供給側結構性改革、促進經濟高質量發展的政策功能,通過改革招標規則推動落實國家產業政策。適應信息化等發展趨勢,積極推動招投標行業轉型升級。在牢牢立足我國基本經濟制度、市場發展階段、現行法律框架以及監管實際需要的同時,借鑒國際有益經驗。
據了解,修訂內容主要涉及以下八個方面。
(一)推進招投標領域簡政放權。進一步清晰界定了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范圍,大幅放寬對民間投資項目的采購方式要求,激發民間投資活力。取消企業投資項目招標方案核準、自行招標備案等多項事前核準、備案事項,更多采用事中事后監管,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二)提高招投標公開透明度和規范化水平。大幅增加招標公告、招標文件、中標公示等應當載明的事項范圍。充分保障潛在投標人和投標人對資格預審、評標、定標結果的知情權。借鑒國際慣例首次對招標計劃公開作出規定。大力推廣使用標準招標文件。
(三)落實招標人自主權。進一步明確招標人在選擇代理機構、編制招標文件、選擇資格審查方式、委派代表進入評標委員會、根據評標結果確定中標人等方面的自主權,同時強調招標人對招標過程和招標結果的主體責任,提高招投標質量。
(四)提高招投標效率。根據實踐需要,有條件地縮短了招標時限要求,兼顧效率和公平。明確兩次招標失敗、中標人不符合中標條件、中標人不履行合同等情形下的解決方式,避免反復重新招標。
(五)解決低質低價中標問題。嚴格限定經評審的低投標價法的適用范圍。在評標環節引入異常低價投標處理程序,有效管控合同履行風險。鼓勵在價格評審因素中引入全生命周期成本理念。
(六)充分發揮招投標促進高質量發展的政策功能。鼓勵招標人合理設置科技創新、節約能源資源、生態環保等要求和條件,倡導綠色采購,禁止招標文件套用特定生產供應者的條件設定招標項目技術標準,為高質量、創新型產品進入市場營造良好環境。
(七)為招投標實踐發展提供法治保障。明確總承包招標、集中招標、兩階段招標等招標組織形式的法律地位。積極促進電子招投標推廣應用。明確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遴選社會資本方有關招標要求。擴大了允許自然人投標的項目范圍。
(八)加強和創新招投標監管。加強招投標領域信用體系建設。強化標后合同履行情況監管,解決招投標與合同履行脫節問 題。加強對招標代理行為和評標專家行為的監管。加大對圍標串 標等違法行為懲戒力度。推動行政監督部門建立抽查檢查機制。引入仲裁、調解等多元化糾紛解決方式。同時,對現行《招標投標法》未規定的招標終止、異議與投 訴處理程序、招標檔案管理、投標擔保和履約擔保等基本制度作 了補充規定,對法律實施過程中有關方面理解和執行上存在疑問 的規定作了進一步明確。
其中《招標投標法》第四十條修訂為:
第四十七條評標委員會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確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集體研究并分別獨立對投標文件進行評審和比較;設有標底的,應當參考標底。評標委員會完成評標后,應當向招標人提出書面評標報告,并推薦不超過三個合格的中標候選人,并對每個中標候選人的優勢、風險等評審情況進行說明;除招標文件明確要求排序的外,推薦中標候選人不標明排序。
招標人根據評標委員會提出的書面評標報告和推薦的中標候選人,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定標方法,結合對中標候選人合同履行能力和風險進行復核的情況,自收到評標報告之日起二十日內自主確定中標人。定標方法應當科學、規范、透明。招標人也可以授權評標委員會直接確定中標人。國務院對特定招標項目的評標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國務院對特定招標項目的評標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條修訂為:
第四十二八條評標委員會經評審,認為所有投標都不符合招標文件要求的,可以應當否決所有投標。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所有投標被否決的,招標人應當分析招標失敗的原因,必要時采取對招標文件設定的投標人資格條件等進行修改或者其他相應措施后,依照本法重新招標。重新招標后,投標人少于三個的,可以開標、評標,或者依法以其他方式從現有投標人中確定中標人,并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備案;所有投標再次被否決的,可以不再進行招標,并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備案。
關于工程總承包:
工程總承包的分包(有些文件提法為“總承包的再發包”)沒有上位法明確支持、當前規定法律層級不夠的問題,再本次修訂案中,也有了明確的修改意見。
具體修改為了:
中標人按照合同約定或者經招標人同意,可以將中標項目的部分非主體、非關鍵性工作分包給他人完成。中標項目的主體、關鍵性工作不得分包,國家對工程總承包項目、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等的分包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中標人可以自主確定分包人。接受分包的人應當具備相應的資格條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關于低價中標:四十五條評標委員會可以要求投標人對投標文件中含義不明確的內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說明,但是澄清或者說明不得超出投標文件的范圍或者改變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評標委員會發現投標人的報價為異常低價,有可能影響合同履行的,應當要求投標人在合理期限內作澄清或者說明,并提供必要的證明材料。投標人不能說明其報價合理性,導致合同履行風險過高的,評標委員會應當否決其投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