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人大發布《江蘇省電力條例》,可再生能源、儲能、綜合能源服務等內容寫入江蘇立法!《條例》是全國首部對電力發展全過程進行規范的地方性法規,將于今年5月1日施行。同時原《江蘇省電力保護條例》廢止。
據了解,江蘇省2007年制定、2008年開始執行的《江蘇省電力保護條例》是我國部綜合性電力保護法規,目前已不能適應新時代電力事業發展需要。2020年1月9日江蘇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的《江蘇省電力條例》,共7章66條,除總則和附則外主要內容包含電力規劃、電力建設、電力生產運行、電力供應與使用等,且將可再生能源、儲能及泛在電力物聯網、綜合能源服務、電力需求響應等等當下電力能源發展的內容寫入江蘇當地法規,進一步強化了對電力生產和使用的安全管理。條例明確“鼓勵和支持利用可再生能源和清潔能源發電,推動電能替代,促進電力可持續發展!
江蘇省電力條例
(2020年1月9日江蘇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
目錄
章總則
第二章電力規劃
第三章電力建設
第四章電力生產運行
第五章電力供應與使用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章總則
條為了促進電力事業發展,保障電力建設、生產供應和使用,維護電力投資者、經營者和使用者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和國務院《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以及毗鄰海域內的電力規劃、建設、生產、供應、使用以及相關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電力事業的領導,將電力事業納入地方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協調、解決電力發展中的規劃銜接、項目建設、設施保護等重大問題。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擔電力行政管理的部門(以下簡稱電力行政管理部門)、國家能源局在本省派出監管機構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以及毗鄰海域內電力事業的監督管理,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相關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電力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加強電力行政執法機構和隊伍建設,建立和完善電力聯合執法機制,提高行政執法能力水平和執法效率。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及開發區管理機構應當協助電力行政管理部門做好電力建設、保護等工作。
第四條電力事業應當適當超前發展,實行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
電力發展應當統籌規劃電力設施布局,協調優化電源電網結構,加強農村電網建設,增強電力系統調節控制和安全保障能力。
電力發展應當堅持清潔低碳、安全的原則,鼓勵和支持利用可再生能源和清潔能源發電,推動電能替代,促進電力可持續發展。
第五條建立健全統一開放、公平公正、競爭有序的電力市場體系。鼓勵各種所有制經濟主體依法參與電力設施和電力市場的建設。
第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電力行政管理部門和電力企業應當加強電力法律、法規和電力知識的宣傳,提高全社會低碳生活、安全用電、節約用電意識。
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等媒體應當開展電力使用安全公益性宣傳。
第七條電力企業應當為用戶提供安全、、便捷的電力服務。用戶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和供用電合同的約定安全、有序用電,不得損害他人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電力企業和電力設施所有人、管理人應當加強電力建設、電力設施保護和電能保護工作,依法制止危害電力建設、安全運行以及供電、用電秩序的違法行為。
第二章電力規劃
第八條省人民政府電力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全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綱要和國土空間規劃以及能源、生態環境等規劃,依法編制全省電力規劃。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省電力規劃,編制本區域電力設施布局實施規劃。
編制電力規劃應當遵循安全可靠優先、開發節約并舉、生態環境友好、能源結構優化、科技創新驅動的原則,統籌銜接可再生能源、天然氣等其他專項規劃,并與交通、水利、林業等專項規劃相協調。
第九條編制電力規劃應當廣泛征求政府部門、電力企業等有關單位、社會公眾和專家的意見,進行科學評估論證,按照法定程序報經批準后實施。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電力規劃;確需變更的,應當由原規劃編制部門組織開展專題研究、評估論證,并報原批準機關批準。
第十條編制電力規劃應當統籌兼顧可再生能源開發、項目建設、電網配套等因素,合理規劃布局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
第十一條電力規劃應當推進居民生活、工業農業生產、交通運輸等領域電能替代,提高電能占終端能源消費比重。
供電企業應當為電能替代提供配套服務和技術支持。
第十二條電力規劃應當引導智能電網和泛在電力物聯網發展,運用互聯網、信息通信和智能控制技術等,提高電網與發電側、需求側交互響應能力,構建源網荷儲協調發展、集成互補的能源互聯網,促進綜合能源服務等新業態發展。
第十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電力規劃重點建設項目納入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按照規劃需求配置相應的電力設施用地、架空電力線路走廊和地下電纜通道等資源,并做好定點定線等落實工作。
第三章電力建設
第十四條電力建設應當貫徹保護耕地、節約利用土地的原則,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強制性標準,保證建設工程安全和質量。
電力建設應當依法保護環境,采取新技術,避免或者減少有害物質排放,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十五條電力建設項目應當符合電力規劃和國家產業政策,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按照相應權限核準或者備案。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和電力企業應當依據不同發電類型、電網工程建設工期和用戶需求等,合理安排電源、電網項目的時序進度,為電源、電網工程同步規劃同步實施同步投產創造條件。
第十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支持、促進重大電源項目、重要電網設施項目、農村電網項目、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等電力建設,在土地利用、施工條件、建設保護等方面按照規定給予支持。
電力企業應當按照規劃要求,及時安排重大電源、重要電網設施、農村電網、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計劃,加快項目建設。
第十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優化電力建設項目規劃許可、涉路許可等審批流程,按照有關規定限時辦結有關審批手續。
變電站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審批,以建設項目用地預審與選址意見書作為使用土地證明文件。輸變電建設工程開工建設條件以核準或者備案文件為依據,不辦理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等施工報建手續。電力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與有關部門建立健全電力工程項目信息共享機制。相關職能部門應當加強對電力建設工程的質量監督管理。
電力建設項目使用土地,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依法征收土地的,應當足額支付征地補償費用,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第十八條架空電力線路走廊(包括桿、塔基礎)和地下電纜通道建設不實行征地。桿、塔基礎占用的土地,電力建設單位應當對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或者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給予一次性經濟補償。
架空電力線路走廊通過林地或者涉及非林地林木時,需要砍伐、清除林木的,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辦理占用林地、林木采伐手續。電力建設單位應當給予林地承包經營權人或者林木所有人一次性經濟補償。
電力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電力設施具體位置和電力設施保護范圍的要求,對依法需要確定的電力設施保護區進行公告。在公告明示的電力設施保護區內,已有的植物、建筑物、構筑物,需要修剪、砍伐或者拆除的,電力建設單位應當給予一次性經濟補償,并依法辦理相關手續;公告后新種植物或者新建、擴建的建筑物、構筑物部分,需要砍伐或者拆除的,不予補償。
經濟補償應當合理,具體標準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破壞、危害依法實施的電力工程建設。電力工程建設所涉相鄰單位和個人因協助電力工程建設受到的損失,由建設單位予以合理補償。
第二十條電力設施與公用工程、綠化工程和其他工程在新建、改建或者擴建中相互妨礙時,有關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協商,就遷移、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和補償等有關問題達成協議后方可施工。協商不一致的,按照規劃建設在先的原則,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協調解決。
對500千伏及以上架空電力線路確需跨越的居民住宅以及在其走廊內按照設計規程必須拆除的其他房屋,應當依法拆除并給予補償;220千伏及以下架空電力線路跨越房屋的,電力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技術規程采取安全措施,確?缭桨踩嚯x。
第二十一條對棄用和報廢的電力設施,電力設施的所有人、管理人應當及時拆除。
第四章電力生產運行
第二十二條電力生產運行遵循安全可靠、優質經濟的原則。電力企業應當堅持安全、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建立健全安全生產制度,實行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消除安全隱患,保障生產安全。
電力企業應當履行下列安全生產管理的具體職責:
(一)制定并落實本單位電力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規程,開展電力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
(二)建立健全電力安全生產保證體系和監督體系,落實安全生產責任;
(三)按照法律、法規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加強從業人員安全培訓;
(四)建立健全電力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制度、風險預控體系和電力應急管理體系,開展隱患排查及風險辨識、評估和監控工作;
(五)按照規定報告電力事故和電力安全事件信息,及時開展應急處置和相關處理工作;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管理職責。
第二十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電力行政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履行職責范圍內的地方電力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督促、指導電力企業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加強電力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電力企業應當在電力生產運行過程中,推廣應用先進適用的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新設備,節約能源,降低損耗。
第二十五條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發電企業或者符合相關規定的分布式發電項目要求將生產的電力并網運行的,電網企業應當接受。并網運行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電力行業標準。并網雙方應當按照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的原則簽訂并網協議,嚴禁非法私自并網。
電網運行實行統一調度、分級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電網調度。并網運行的電源或者電網,必須服從電網調度機構的統一調度。
第二十六條可再生能源發電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實行保障性收購制度。電網企業應當保障性收購其電網覆蓋范圍內簽訂并網協議、符合并網標準的可再生能源并網發電項目的上網電量。鼓勵超出保障性收購電量范圍的可再生能源發電量參與電力市場交易,促進可再生能源電力多發滿發。
可再生能源發電各類主體應當配合電網企業保障電網安全。電力企業應當通過完善配套設施、加強技術創新等措施,提高可再生能源電力的輸送和消納能力。
第二十七條電力企業應當按照國家網絡安全等級保護和電力監控系統安全防護有關要求,做好網絡安全防護工作,并定期開展檢測和評估。
第二十八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統一領導、屬地為主、分工負責、共同參與的原則,建立健全大面積停電事件應對工作機制,指揮、協調本行政區域內大面積停電事件應對工作,制定大面積停電事件應急預案,并定期開展應急演練。
電力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企業應急預案并定期組織演練。
第二十九條設區的市人民政府電力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組織編制本地區年度有序用電方案,經本級人民政府同意后公布實施。
供電企業應當按照有序用電方案,制定具體實施計劃。
有序用電方案涉及的用戶應當按照要求采取錯峰、避峰、壓減用電負荷等措施。
第三十條電力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電力需求響應管理機制,采用市場化手段引導用戶在電網需要時增加或者削減負荷,保障電力供需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