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能源局關于對取消和下放行政審批事項加強后續監管的指導意見(2020年版)(征求意見稿)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放管服”改革決策部署,對取消和下放行政審批事項進一步加強后續監管,落實《國務院關于加強和規范事中事后監管的指導意見》(國發〔2019〕18號)和國家能源局《進一步加強和規范事中事后監管工作的意見》(國能發監管〔2019〕83號),切實做到放管結合,無縫對接,防止后續監管缺失、錯位,促進能源行業高質量發展,現就加強后續監管提出如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精神,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牢固樹立新發展理念,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構建公平開放、有效競爭的能源市場體系,更好發揮政府作用,加強監管與服務,著力營造良好的市場環境,實現以安全、綠色智能、開放共享為特征的能源高質量發展。
二、基本原則
(一)依法監管。堅持權責法定、依法行政,法定職責必須為,法無授權不可為,嚴格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履行監管責任,規范監管行為,推進事中事后監管法治化、制度化、規范化。省級能源主管部門要依法對承接的能源行政審批事項進行核準,國家能源局要對其核準過程加強監督檢查。
(二)協同監管。建立國家能源局與派出機構、省級能源主管部門之間上下聯動、橫向協同、相互配合的監管機制。國家能源局相關職能司負責提出取消下放審批事項的監管工作方案和措施,省級能源主管部門負責對其審批項目加強跟蹤和管理,國家能源局監管司負責對違法違規行為進行立案查處以及監管力量的統籌協調,派出機構具體負責監督檢查。
(三)閉環監管。抓住“調查研究、找準問題、制定方案、進駐現場、提出意見、征求意見、形成結論、發布報告、督促整改”等重點環節,持續加強對取消下放審批事項的后續監管。派出機構發現審批中出現的問題,要及時報告國家能源局,由國家能源局相關職能司會同監管司提出意見并進行處理。
(四)公平公正。對各類市場主體一視同仁,堅決破除妨礙公平競爭的體制機制障礙,依法保護各類市場主體合法權益,確保權利公平、機會公平、規則公平。堅持以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全面推進政府監管規則、標準、過程、結果等依法公開,讓監管執法在陽光下運行,給市場主體以穩定預期。
(五)分級分類。根據不同領域特點和風險程度,區分一般領域和可能造成嚴重不良后果、涉及安全的重要領域,分別確定監管內容、方式和頻次,提升事中事后監管精準化水平。對新興產業實施包容審慎監管,促進新動能發展壯大。
(六)有效監管。積極探索規劃、政策、規則、監管“四位一體”的能源管理新機制,國家能源局相關職能司要根據監管司、派出機構的監管意見及時改進規劃,調整政策和技術標準。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要通過綜合監管、專項監管、重點監管等形式,做到上下結合、點面結合和條塊結合,切實提高監管效率。
(七)科學。充分發揮現代科技手段在事中事后監管中的作用,依托互聯網、大數據、物聯網、云計算、人工智能、區塊鏈等新技術推動監管創新,努力做到監管效能大化、對市場主體干擾小化。推進政府監管與服務相互結合、相互促進,堅持行“簡約”之道,做到程序、要件等刪繁就簡、利企便民,營造良好發展環境,增強人民群眾幸福感、獲得感和安全感。
三、明確監管任務,確保監管到位
(一)同步制定監管工作方案。國家能源局相關職能司要同步制定相應監管工作方案,對取消的審批事項,方案應當包括分類監管措施和具體工作安排;對下放的審批事項,方案應當包括專項規劃、年度計劃、配套政策和技術標準等基礎性工作安排,明確審批標準、審批規范、審批責任、處理權限及責任追究,明確監管主體、監管對象、監管內容和監管責任,切實做到監管目標明確,確保放而不亂。
(二)加快制定完善能源規劃和政策。國家能源局相關職能司根據國家能源戰略、國家能源綜合規劃等有關部署,抓緊制定完善涉及取消下放審批事項的有關發展規劃、產業政策、總量控制目標、技術政策、準入標準,確定年度實施方案和項目規模、布局。省級能源主管部門核準屬于下放事項的能源項目,應當是依據能源規劃確定的總量規模和布局列入省級能源規劃的項目,且符合國家有關產業政策和技術標準。
(三)健全監管規則和標準。國家能源局相關職能司要圍繞服務能源企業發展,分領域制訂全國統一、簡明易行的監管規則和標準,并向社會公開,以科學合理的規則標準提升監管有效性,降低執法成本。對邊界模糊、執行彈性大的監管規則和標準,要抓緊清理規范和修訂完善。加快建立完善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明確市場主體應當執行的管理標準、技術標準、安全標準、產品標準,嚴格依照標準開展監管。適應新經濟新技術發展趨勢,及時修訂調整已有標準,加快新產業新業態標準的研究制定。
(四)及時做好能源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的立、改、廢。國家能源局相關職能司要組織對取消和下放能源審批事項涉及的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進行全面清理,及時做好對相關規章規范性文件的“立、改、廢”。法改司要加強組織、協調與指導。
(五)加強對取消審批事項的分類監管。對于取消的能源審批事項要加強分類指導,直接取消的,國家能源局相關職能司要完善監管措施、細化行業管理標準,改善監管手段、監管方法和監管程序;改為備案制的,國家能源局相關職能司要提出總體要求,省級能源主管部門制定具體的備案規定,對未經備案從事相關經營活動的市場主體依法予以查處。
(六)強化對下放審批事項的重點監管。國家能源局相關職能司要會同監管司、派出機構加大對下放審批事項涉及的規劃、計劃、政策、總量控制目標執行情況的監管力度,發現違規行為要依法處理。對火電站優選、抽水蓄能電站規劃執行等方面,要重點監管,確保下放項目的審批工作規范有序,市場運行公平。
(七)規范保留審批事項的核準行為。國家能源局相關職能司要按照網上公開辦理和政務服務大廳辦理的有關要求,認真做好審批材料的復審、受理、辦理審批、結果告知等相關工作。綜合司負責組織相關職能司編寫進駐政務服務大廳審批事項的辦事指南,列明設定依據、申請材料及示范文本、辦事程序、審批時限,做好全程咨詢服務。
(八)加強對提供公共服務的能源企業、行業協會、中介機構的監管。有關能源審批事項取消下放后,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要加強電網企業、油氣管網企業的并網接入、公平開放、資金結算、委托補貼發放等方面的監管,督促其簡化辦事程序,提高服務質量;規范行業協會、學會承接政府轉移職能的服務行為,使其簡化服務流程,公開服務標準,不得設立新的門檻;行業協會、學會不得在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情況下強制或變相強制市場主體參加評比、達標、表彰、培訓、考核、考試以及類似活動,或者借前述活動向市場主體收費或變相收費;規范依附項目核準的中介機構服務行為,中介機構要公開辦理法定行政審批中介服務的條件、流程、時限、收費標準,限期出具評估報告,不得違法強制或變相強制市場主體接受中介服務。
(九)依法依規處理違規行為。國家能源局相關職能司加強對審批事項下放后違規核準行為的監督檢查,對不符合國家能源規劃、產業政策和相關技術標準的項目,要依據國務院有關規定告知有關部門對該類項目不予辦理相關手續,并建議金融機構不得提供信貸支持,必要時向社會披露。國家能源局相關職能司會同監管司組織開展重大違規行為專項監管,定期公布項目建設中重大違規事項和處理情況。國家能源局各派出機構要充分發揮12398能源監管熱線作用,暢通項目違規建設投訴舉報通道,依法做好相關投訴舉報的受理,對一般違規行為及時通報省級能源主管部門并配合處理,重大違法違規行為報告國家能源局。對于違法違規問題,要綜合運用行政強制、行政處罰、聯合懲戒、移送司法機關處理等手段,依法進行懲處;對于典型性、苗頭性問題,要視問題影響程度,綜合采取監管約談、責令改正、通報批評、發布監管報告等措施,及時予以糾正。
四、完善監管措施,提升監管效能
(一)依托在線系統加強非現場監管。省級能源主管部門要建立在線審批系統,凡是需辦理核準或備案手續的取消下放審批項目,都要實行在線審批,定期匯總項目進展情況信息,并與國家能源局在線辦事系統和派出機構信息系統相銜接。國家能源局相關職能司要依托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在線辦事系統,及時匯集項目核準和建設的相關信息并抄送監管司。
(二)因地制宜抓好有關專項監管。國家能源局相關職能司牽頭負責對規劃、政策、標準、項目等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簡政放權事中事后監管,以及規劃、政策后評估等工作。針對特定地區、特定政策執行中的突出問題,相關職能司牽頭組織派出機構或地方有關部門開展行業專項監管。派出機構對現場發現的違規行為,要依法采取措施,給予嚴肅處理。
(三)加強跟蹤督導突出重點環節監管。國家能源局相關職能司要加強對取消下放審批事項重點環節的指導、協調和監督檢查。國家能源局安全司、各派出機構要加強電力安全監管,對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眾生命健康等特殊重點領域,依法依規實行全覆蓋的重點監管,加強安全生產監管執法,把住質量和安全底線。省級能源主管部門要加強對項目事前的審批管理,重點圍繞項目核準、備案的合規性、程序性進行審查,會同當地派出機構加強對項目事中開工和事后竣工環節的監管,督促企業項目開工后嚴格按照批準文件及相關政策標準建設實施;項目完工后需符合相關要求,并通過相關驗收后,方能竣工投產。
(四)創新監管方式提升服務水平。根據各地探索實踐和能源監管工作實際,不斷創新監管方式。國家能源局和省級能源主管部門要依托國家“互聯網+監管”系統,加強監管信息歸集共享,充分運用大數據等技術,加強對風險的跟蹤預警。全面實施“雙隨機、一公開”監管,除特殊行業、重點領域外,原則上所有日常涉企行政檢查都應通過“雙隨機、一公開”的方式進行。不斷完善“雙隨機、一公開”監管相關配套制度和工作機制,將隨機抽查的比例頻次、被抽查概率與抽查對象的信用等級、風險程度掛鉤。國家能源局和省級能源主管部門要優化監管服務,采取告知承諾、舉報獎勵、約談約訪等辦法,運用社會監督力量,發揮行業協會作用,強化企業主體責任,形成政府監管、企業自治、行業自律、社會監督的新格局。
(五)落實和完善包容審慎監管。對能源領域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要按照鼓勵創新原則,留足發展空間,同時堅守質量和安全底線,嚴禁簡單封殺或放任不管。加強對新生事物發展規律研究,分類量身定制監管規則和標準。對看得準、有發展前景的,要引導其健康規范發展;對一時看不準的,設置一定的“觀察期”,對出現的問題及時引導或處置;對潛在風險大、可能造成嚴重不良后果的,嚴格監管;對非法經營的,堅決依法予以查處。
(六)發布監管報告提升監管效力。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要將取消下放審批事項的有關信息納入日常信息報送系統,定期發布專項監管報告,及時準確地反映能源規劃、政策落實情況及存在的問題,依法提出意見建議,并將監管報告將作為擬定行業規劃、政策和項目審批的重要依據。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要在匯集現場監管、非現場監管等方面信息的基礎上,組織編寫并發布有分量、有針對性的專項監管報告,及時曝光問題突出、影響惡劣的違法違規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