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激發民營企業活力和創造力,充分發揮民營經濟在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推動高質量發展、建設現代化經濟體系中的重要作用,日前,廣西壯族自治區黨委、自治區人民政府出臺《廣西營造更好發展環境支持民營企業改革發展實施方案》(以下簡稱《實施方案》),圍繞解決制約廣西民營經濟發展的問題短板,研究制定32項可操作性、可量化性的具體措施。
《實施方案》提出,優化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進一步放開民營企業市場準入。對集中式陸上無補貼平價風電項目通過競爭配置方式組織建設。在水電、風電、光伏、生物質發電等新建電源項目全面推行以競爭性方式確定項目投資主體,并逐步擴大至新建煤電項目。規范電源項目投資主體和股權變更管理,放寬電源項目投資主體準入限制,支持民營資本參與火電等電源項目投資建設。鼓勵民營企業參與增量配電業務改革試點項目投資建設。
方案全文:
《廣西營造更好發展環境支持民營企業改革發展實施方案》
為進一步激發民營企業活力和創造力,充分發揮民營經濟在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推動高質量發展、建設現代化經濟體系中的重要作用,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營造更好發展環境支持民營企業改革發展的意見》精神,結合我區實際,制定如下實施方案。
一、總體要求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精神,深入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在民營企業座談會上的重要講話精神,堅持和完善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堅持“兩個毫不動搖”,堅持新發展理念,堅持以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為主線,堅持公平競爭、遵循市場規律、支持改革創新、加強法治保障的原則,以營造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營商環境為重點,著力保障民營企業依法平等使用資源要素、公開公平公正參與競爭、同等受到法律保護,推動民營企業改革創新、轉型升級、健康發展,為實現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目標,加快建設壯美廣西、共圓復興夢想作出更大貢獻。
二、主要任務
(一)優化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1.進一步放開民營企業市場準入。深化“放管服”改革,進一步精簡市場準入行政審批事項,全面落實放寬民營企業市場準入負面清單,不得額外對民營企業設置準入條件。持續跟蹤、定期評估市場準入有關政策落實情況,及時發現并推動破除各種形式的市場準入不合理限制和隱性壁壘。開展疏解治理投資“堵點”專項行動,制定全區統一投資審批管理事項清單。取消成品油批發倉儲經營資格審批,零售經營資格審批下放至設區市人民政府。出臺天然氣管理體制改革方案,加快推進覆蓋全區的天然氣管網體系建設。支持民營企業開展油氣勘探開發。對集中式陸上無補貼平價風電項目通過競爭配置方式組織建設。支持符合條件的企業參與原油進口、成品油出口。在水電、風電、光伏、生物質發電等新建電源項目全面推行以競爭性方式確定項目投資主體,并逐步擴大至新建煤電項目。規范電源項目投資主體和股權變更管理,放寬電源項目投資主體準入限制,支持民營資本參與火電等電源項目投資建設。鼓勵民營企業參與增量配電業務改革試點項目投資建設。在基礎設施、社會事業、金融服務業等領域大幅放寬市場準入。新建住宅小區紅線范圍內的燃氣管道設施可由具備資質的民營企業投資建設,建成后符合安全運營條件,明確安全責任主體且符合城鎮燃氣管理辦法的,可接駁紅線范圍外燃氣管道設施。依法擴大民營企業適用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承諾制審批范圍,探索建立基于民營企業集中的行業領域環境影響評價豁免審批名錄。
2.實施公平統一的市場監管制度。規范信用核查和聯合懲戒,防止失信行為認定標準、失信聯合懲戒范圍和措施泛化、擴大化。建立完善信用修復機制和異議制度,落實信用門戶網站行政處罰信息信用修復機制,對符合信用修復條件的失信民營企業提出的信用修復申請及時予以辦理。運用國家層面公共信用綜合評價結果,作為民營企業信用分級分類監管依據。加快建設全區“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工作平臺,健全“雙隨機”抽查結果部門間公示共享機制。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對列入“紅名單”的民營企業實施綠色通道等便利服務措施,對列入“黑名單”的民營企業依法予以限制。完善壟斷性中介管理制度,清理強制性重復鑒定評估。深化要素市場化配置體制機制改革,健全市場化要素價格形成和傳導機制,保障民營企業平等獲得資源要素。清理規范涉企中介收費和審批過程中的服務費,建立涉企保證金清單,對目錄清單內的項目,根據企業誠信記錄情況可免收保證金或降低繳納比例。
3.強化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剛性約束。深入落實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強化競爭政策的基礎性地位。推動開展公平競爭審查第三方評估。加快清理與企業性質掛鉤的行業準入、資質標準、產業補貼等規定和做法。推進產業政策由差異化、選擇性向普惠化、功能性轉變。
4.破除招投標隱性壁壘。持續開展工程項目招投標領域營商環境專項整治工作,對依法依規完成的招標,不得以中標企業性質為由對招標責任人進行追責。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企業,不得設置與業務能力無關的企業規模門檻和明顯超過招投標項目要求的業績門檻等。促進民營建筑企業公平競爭,民營建筑企業在注冊地以外的地區承攬業務時,各地各有關單位不得強制或變相要求民營建筑企業在本地注冊設立獨立法人子公司或分公司,不得就同一招標項目向民營建筑企業投標人提供有差別的項目信息或采取與國有建筑企業不同的資格審查或評標標準。
(二)完善精準有效的政策環境
5.全面落實減稅政策。落實國家和自治區各項稅收優惠政策、項目政策補助資金,嚴格執行降低增值稅稅率、擴大享受稅收優惠小微企業范圍、加大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力度等措施,禁止第三方涉稅服務借減稅降費巧立名目亂收費,確保應減盡減、應享盡享。積極化解涉稅爭議,避免對同一民營企業多頭、重復檢查。嚴格防范逃避稅,避免因不當征稅影響企業正常運行。
6.降低民營企業用電成本。制定廣西第二監管周期(2020—2022年)輸配電價方案和深化燃煤發電上網電價形成機制改革實施方案,綜合施策降低民營企業用電成本。受電變壓器容量(含不通過變壓器接用的高壓電動機容量)在315千伏安及以上的一般工商業用戶可選擇執行兩部制電價。符合農業生產電價范圍的用電執行農業生產電價。擴大電力市場化交易電量規模和參與范圍,支持符合電力市場化準入條件的民營企業參與電力市場化交易。進一步簡化辦電手續,開通綠色辦電通道,做好自治區級及以上園區項目供電服務。大力清理和嚴肅查處轉供電加價行為。
7.減輕民營企業運行成本。貫徹落實階段性減免和降低社會保險費率政策,對不裁員或少裁員的民營企業,可返還上年度企業及職工實際繳納失業保險費的50%。對因不可抗力造成生產經營嚴重困難的企業,可按規定申請緩繳社會保險費,暫緩繳納期間免收滯納金。合法裝載并使用ETC支付通行費的二類至五類貨車通行自治區屬國有企業管理或控股的政府還貸高速公路時,通行費享受8.5折優惠。對整車合法裝載運輸全國統一的《鮮活農產品品種目錄》內產品的ETC車輛,免收車輛通行費。
8.健全銀行業金融機構服務民營企業體系。進一步提高金融結構與經濟結構匹配度,支持發展以中小微民營企業為主要服務對象的中小金融機構。推動設立民營銀行、村鎮銀行,加快廣西北部灣銀行、桂林銀行、柳州銀行機構網點下沉步伐,對新設立的法人金融機構和分支機構予以支持。進一步增強地方中小銀行金融服務能力,引導城市商業銀行切實服務民營小微企業發展。支持銀行業金融機構對符合條件的民營企業自愿建立聯合授信機制,構建良好穩定的銀企關系。持續開展金融服務民營小微企業統計監測,支持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線上業務,持續推進民營小微企業金融服務增量、擴面、提質。督促銀行業金融機構不斷完善小微企業授信盡職免責和容錯糾錯機制,提升基層人員“敢貸、愿貸、能貸”積極性。支持銀行業金融機構在有效防控風險前提下,對符合條件的民營小微企業開展續貸和首貸業務,提升小微企業續貸和首貸業務比例。督促銀行業金融機構合理控制普惠型小微企業融資成本,持續規范整治經營行為,切實降低普惠性小微企業的綜合融資成本。
9.完善民營企業直接融資支持制度。在依法合規的前提下,支持資管產品和保險資金通過投資私募股權基金等方式積極參與民營企業紓困。鼓勵通過債務重組等方式合力化解股票質押風險。積極吸引社會力量參與民營企業債轉股。對改制成功、與保薦機構簽訂上市輔導協議、在廣西證監局辦理上市輔導備案登記的擬在境內上市的后備企業,自治區財政給予一次性改制經費補助100萬元;對擬上市企業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申請材料獲上市審批部門正式受理的,自治區財政給予一次性上市工作經費補助100萬元;對擬上市企業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成功實現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自治區財政給予一次性獎勵100萬元;對在科創板成功實現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上市的企業,自治區財政再給予共計300萬元獎勵。
10.健全民營企業融資增信支持體系。推進依托供應鏈的票據、訂單等動產質押融資,鼓勵第三方建立供應鏈綜合服務平臺。發展民營企業債券融資支持工具,以市場化方式增信支持民營企業融資。對成功參與集合票據和集合債券的中小企業,成功開展資產證券化和發行公司債、企業債、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的企業,自治區財政按其年度實際發行金額1.5%給予一次性獎勵,年內單戶企業獎勵高不超過100萬元。大力發展政府性融資擔保業務,力爭2020年全區新型政銀擔合作業務年度發生額達到230億元以上,2025年達到1000億元以上。推動廣西農業信貸融資擔保有限公司和各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將平均融資擔保費率降至1%以內(含)。對符合條件的新型政銀擔合作業務給予支持。自治區財政對符合條件的擔保機構為中小微企業提供金融機構貸款、票據承兌、貿易融資、信用證擔保,且單筆擔保額在1500萬元及以下的擔保業務和為中小企業公開或非公開發行集合債、集合票據、短期融資券等債務融資工具提供的擔保業務給予風險補償。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要靈活設置反擔保,逐步減少、取消反擔保要求。
11.建立清理和防止拖欠賬款長效機制。建立拖欠賬款問題約束懲戒機制,定期清理政府部門及政府平臺公司拖欠民營企業資金問題。加強國有企業清欠工作監管,將清理和防止拖欠民營企業賬款事項列入監管企業負責人年度經營業績考核,與企業負責人薪酬掛鉤。對存在問題的監管企業進行約談,對未按時清欠和瞞報情況的予以嚴肅問責。
12.加強民營企業用地保障服務工作。完善自然資源出讓公告公示制度,建立出讓公告隨機抽查機制,強化自然資源市場秩序監督,為民營企業構建公平公正的競爭環境。加大政策宣傳解讀力度,引導民營企業了解用地新政策、轉變用地觀念,用好用足土地相關政策措施,提高政策與項目的結合度,推進政策和項目“雙落地”,充分釋放政策紅利。對符合相關規劃要求的民營企業項目和產業園區項目,要全力保障使用林地定額指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