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甘肅省酒泉市瓜州縣人民政府印發《關于推進土地市場供給側改革支持產業發展的意見》,指出,光伏、風力發電等項目使用國有未利用土地的,對不占壓土地、不改變地表形態的用地部分,可按原地類認定,由自然資源部門審核備案;對變電站設施、風電機組、塔基等永久性建筑用地部分,需依法按建設用地辦理劃撥或出讓手續。
原文如下:
瓜州縣人民政府關于推進土地市場供給側改革支持產業發展的意見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直各部門,駐瓜各單位:
為進一步優化土地資源配置,提升節約集約利用水平,健全完善土地市場供應機制,以靈活優惠的用地政策吸引優質項目落地,根據酒泉市人民政府《關于推進土地市場供給側改革支持產業發展的意見》(酒政發〔2020〕10號)和國家相關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就推進土地市場供給側結構性改革,規范土地市場管理,優化營商環境,支持產業發展(不包括房地產業)提出如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牢固樹立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發展理念,積極推進土地市場供給側改革,適應新經濟、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要求,進一步完善土地配置方式,對接產業項目多樣化用地需求,實行多元化供地,提高土地供應質量,優化招商引資環境,增強經濟增長動力,促進高質量發展,為全面建成小康社會提供有力支撐。
(二)基本原則
1.堅持規劃管控與用途管制相結合。強化規劃管控措施,落實用途管制制度,從嚴控制項目占用耕地,優化項目用地布局,實現資源保護與經濟社會發展、生態文明建設相協調。
2.堅持市場配置與政府管控相結合。健全資源配置機制,完善資源監管體系,更好地發揮政府的主導作用和市場在土地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
3.堅持產業政策導向與土地資源配置相統一。優化建設用地供應結構和方式,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產業經濟效益。
4.堅持依法合規與公平自愿相協調。依法按程序配置土地資源,尊重市場主體對土地使用年期的選擇權,保障合法利益,促進項目落地。
(三)目標任務。聚焦重大項目,特別是有利于調結構、補短板、惠民生的重大項目,實施差別化土地供應政策,積極保障首位產業、戰略性新興產業、科技創新產業等用地需求,吸引一批綜合效益好的企業和項目在我縣投資建設,提高建設用地畝均投資強度、產值、稅收等投入產出水平,提升土地節約集約利用效率,增強經濟發展動力;建立健全土地開發激勵和約束機制,強化閑置土地依法處置,盤活低效用地,促進土地市場規范健康運行。
二、優化工業項目土地供應
1.完善項目準入機制。凡在我縣擬開工建設的工業項目,除風光儲能等能源項目和對消防、環保等有特殊要求的工業項目外,原則上一律在工業園區選址建設,并由工業園區管委會出具初步審查意見(入駐柳園工業園區的項目由柳園鎮政府負責),除國家規定可以享受劃撥政策的用地以外,一律采取有償出讓方式供地。工業項目容積率不得低于0.6(煉焦產業不得低于0.5),建筑系數不得低于30%,投資強度不低于100萬元/畝(合1500萬元/公頃),企業內部一般不得安排綠地,但因生產工藝等特殊要求需要安排一定比例綠地的,綠化率不得高于20%,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用地面積不得超過工業項目總用地面積的7%。在符合城鄉規劃的前提下,新產業工業項目用地,生產服務、行政辦公、生活服務設施建筑面積占項目總建筑面積比例不超過15%的,可仍按工業用途管理。產業項目在投資主體申請用地前,發改部門和園區管委會可將產業類型、生產技術、產業標準、產品品質要求作為土地供應前置條件。
2.實行彈性年期出讓。依據產業類型及其生命周期,對工業項目用地(國家規定限制類項目除外),出讓年期按10年、20年和30年為階梯,實行彈性年期出讓,采用招標、拍賣、掛牌方式確定土地使用者。地價經專業機構評估,自然資源部門集體研究后報縣政府批準,出讓底價不得低于國家規定對應的低價標準。根據出讓年期階梯10年、20年、30年,投資強度低須達到規定基準的70%、80%、90%。實行階梯式地價供應的產業項目用地轉讓時,必須經縣政府批準后,依法辦理土地轉讓和土地變更登記手續。實行彈性年期出讓的工業項目用地使用年期屆滿,投資強度達到標準,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土地的,應當在屆滿前1年申請續期,經縣政府審核批準,可以協議方式辦理用地手續,重新簽訂出讓合同,繳納土地出讓價款,辦理登記;對投資強度達不到低標準的,受讓人需支付相當于同比例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的違約金后申請續期。
3.規范工礦倉儲用地:對符合規劃、不改變用途的現有工業用地,通過老廠改造、內部整理等途徑提高土地利用率的,不再增收土地價款。對符合國家產業用地政策和節約集約用地要求須分期建設的重大項目,可根據可行性研究報告和項目規劃設計預留規劃用地范圍,根據建設進度,實行分期供地。對產品加工制造、高端裝備修理、農產品批發市場以及倉儲物流用地參照工業用途進行地價評估,確定出讓底價。對取得采礦權的,配套建設廠房、辦公、住宿等設施用地可以租賃方式供地;對取得探礦權的,配套設施可按臨時用地管理。
4.執行優惠地價標準。對省、市確定的優先發展產業且用地集約和以農、林、牧、漁業產品初加工為主的工業項目,使用國有未利用地以外其他土地的,在確定土地出讓底價時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別相對應《全國工業用地出讓低價標準》的70%執行。對使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范圍內國有未利用地的工業項目用地,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別相對應《全國工業用地出讓低價標準》的50%執行。對使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范圍外且符合城鄉規劃的國有未利用地的工業項目用地,出讓底價可按不低于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開發成本和按規定應收取相關費用之和的原則確定。
三、落實相關產業用地政策
1.風光儲能項目用地。光伏、風力發電等項目使用國有未利用土地的,對不占壓土地、不改變地表形態的用地部分,可按原地類認定,由自然資源部門審核備案;對變電站設施、風電機組、塔基等永久性建筑用地部分,需依法按建設用地辦理劃撥或出讓手續。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移動通信基站等用地面積小、需多點分布的新產業配套基礎設施,可采取配建方式供地。在供應其他相關建設項目用地時,將配建要求納入土地使用條件,土地供應后,由相關權利人依法明確配套設施用地產權關系。
2.文化旅游項目用地。實行分類供地,屬于永久性設施建設用地的,依法按建設用地管理;屬于自然景觀用地及農牧漁業種植、養殖用地的,不需辦理土地征轉,按現用途管理。對旅游項目使用荒山、荒地、荒灘等未利用土地建設的,在符合生態環境保護要求和相關規劃的前提下,出讓底價可按不低于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開發成本和按規定應收取相關費用之和的原則確定。鼓勵以長期租賃、先租后讓、租讓結合方式供應旅游項目建設用地。對文化、旅游、體育產業項目中非營利性公共服務設施用地部分,例如:圖書館、博物館、展覽館、文化館、科技館、劇院、青少年(兒童)活動中心中的非營利性設施用地部分和景區內建設亭、臺、棧道、廁所、步道、索道纜車用地以及全民健身運動設施,各類體育運動項目專業比賽和專業訓練場(館)、配套設施、體育信息科研檢測設施等用地部分,按其建筑面積占總建筑面積的比例或整棟建筑實際占地,由行業主管部門依法依規核定非營利性公共服務設施用地面積比例,以劃撥方式供應。
3.地下空間開發利用。鼓勵利用地下空間建設公共基礎設施和公益事業項目,對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停車場等公共基礎設施和公益事業項目用地,可采取無償劃撥方式供地;不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營利性項目用地(包括停車場用地),應依法實行有償使用,地下一層土地出讓金標準按照地表對應用途土地評估價的20%確定;地下二層按地下一層標準減半確定;地下三層按地下二層標準減半收取,以此類推。
4.養老服務設施用地。對專門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復護理、托管照護、醫療衛生等服務的房屋和場地設施所使用的土地,包括敬老院、老年養護院、養老院等機構養老服務設施的用地,養老服務中心、日間照料中心、互助幸福院等村(社區)養老服務設施的用地,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結合養老服務設施用地規劃布局和建設用地供應計劃統籌安排,充分保障非營利性養老服務機構劃撥用地需求。對單獨成宗供應的營利性養老服務設施用地,應當以租賃、先租后讓、出讓方式供應,鼓勵以出讓方式供應。
5.低效用地開發利用。鼓勵項目業主利用原有存量用地進行招商引資合作開發,投資建設產業項目,促進土地節約利用。引導土地用途兼容復合利用,按照用途相近、功能兼容、互無干擾、基礎設施共享的原則,對舊城區改建需異地搬遷改造的商品批發市場等流通業用地、工業用地,在收回原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后,經批準可以協議出讓方式為原土地使用權人安排用地,并辦理用地手續。舊城區改造的商業用地可適度放寬規劃指標,但建筑密度不得高于45%。
6.設施農業用地。設施農業用地包括農業生產中直接用于作物種植和畜禽水產養殖的設施用地。其中,作物種植設施用地包括作物生產和為生產服務的看護房、農資農機具存放場所等,以及與生產直接關聯的烘干晾曬、分揀包裝、保鮮存儲等設施用地;畜禽水產養殖設施用地包括養殖生產及直接關聯的糞污處置、檢驗檢疫等設施用地,不包括屠宰和肉類加工場所用地等。設施農業用地規模由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根據生產規模和建設標準合理確定。其中,看護房執行“大棚房”問題專項清理整治整改標準,養殖設施允許建設多層建筑。設施農業用地實行備案管理制度,要求出讓的可參照瓜州縣人民政府關于印發《瓜州縣戈壁農業設施農用地出讓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瓜政辦發[2018]125號)文件要求執行。
7.臨時用地供應。國家、省、市核準的大中型項目在工程建設過程中需要的施工用地、施工中設置的臨時攪拌站、預制場、材料堆場,施工道路、取土場和其他臨時用地;工程勘察、地質勘查過程中的用地,可以按照臨時用地供應。臨時使用國有未利用土地,不需要繳納臨時用地補償費。臨時使用期限不得超過2年,建設周期較長的項目使用臨時用地,2年期滿后,可申請續期,續期期限不得超過2年。占用草原、林地,需辦理林草征占用手續;占用農用地按相關規定辦理;占用集體土地與村集體協商交納補償費。
8.非政府投資的營利性公共設施用地:按照《關于進一步擴大國有土地有償使用范圍的通知》(國土資規[2016]20號),鼓勵公共設施用地以有償方式出讓;申請享受劃撥政策的,必須繳納劃撥土地使用權價款,劃撥土地使用權價款由中介機構評估價格確定,報縣政府批準。
9.農村宅基地用地。農業農村部門負責農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轉、違法用地查處等管理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標準,指導宅基地合理布局、閑置宅基地和閑置農房利用。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相關部門審查通過后,由鄉鎮政府審核批準。
四、健全工作保障機制
1.規范用地審批程序。一是宅基地審批。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的農戶,以戶為單位向所在村民小組提出申請,經村民小組同意后報村民委員會,經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后張榜公示,審查通過的,由村級組織簽署意見,報送鄉鎮政府,由鄉鎮政府審批。審批工作,農業農村部門負責審查申請人是否符合申請條件、擬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積標準、宅基地和建房(規劃許可)申請是否經過村組審核公示等,并綜合各有關部門意見提出審批建議。
自然資源部門負責審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國土空間規劃、用途管制要求,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應在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后,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涉及林業、水利、電力等部門的要及時征求意見。鄉鎮政府審批后出具《農村宅基地批準書》。農戶建房完工后,鄉鎮政府組織相關部門進行驗收,并出具《農村宅基地和建房(規劃許可)驗收意見表》。通過驗收的農戶,可以向不動產登記部門申請辦理不動產登記。二是鄉村辦企業及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申請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審批。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建設單位提出,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向縣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建設用地申請。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對符合用地條件的,按照規定權限報縣人民政府批準。涉及占用農用地的,應先取得市級人民政府的農用地轉用審批后供應土地。三是劃撥國有土地。用地單位提出申請,由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審核,核發《建設項目土地預審和選址意見》(需要提交相關會議研究討論的,研究議定后再核發);發改部門依據《建設項目土地預審和選址意見》,審查項目建設內容和資金來源進行項目立項;自然資源部門會同發改、住建等部門擬定《供地方案》報縣政府批準同意后按程序辦理用地手續。四是出讓國有土地。項目建設單位憑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向發改部門申請進行項目備案。入駐工業園區的項目,由園區管委會提出用地選址意見(柳園鎮工業園區由柳園鎮人民政府提出用地選址意見);涉及鄉鎮的由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用地選址審查意見;涉及其它規劃區的由自然資源部門提出選址意見提交相關會議討論議定。自然資源部門依據項目備案和選址意見,委托中介機構進行勘界、評估,擬定供定方案,報縣政府批準后嚴格按招拍掛程序組織出讓。五是設施農業用地。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經營者向鄉鎮政府申請備案,鄉鎮政府在審查備案前,需征求農業農村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審查意見。鄉鎮政府定期匯總備案情況后匯交至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六是臨時用地。由用地方提出申請,自然資源部門負責審批,涉及到的鄉鎮、村組履行監管義務。七是土地二級市場管理。住宅用地劃撥轉出讓、商業用地到期續期需補交土地出讓金的,均由有資質的評估公司評估地價,經自然資源部門審核同意后,交納土地出讓金,辦理土地登記手續。土地改變用途的,需報經縣政府批準后,辦理相關手續。涉及分割轉讓且符合規劃用途的,由自然資源部門審核批準后辦理相關手續。
2.加強用地批后監管。一是執法動態巡查。建立健全縣、鄉、村、組四級土地執法監察網絡。對發現的土地違法違規行為,自然資源部門要及時下達《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通知書》和《自然資源違法行為后果告知書》,并抄告所屬鄉鎮及相關部門,重大土地違法違規行為要及時報告縣委、縣政府。對不聽勸阻、仍然施工的建設項目,由政府統一組織法院、公安、自然資源、住建、應急、環保等相關部門依法予以制止或拆除。情節嚴重、性質惡劣、群眾反映強烈的,要采取有力措施,追究當事人和相關責任人的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二是閑置土地監管。按照《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滿1年未動工開發的國有建設用地或已動工開發但開發建設用地面積占應動工開發建設用地總面積不足1/3或者已投資額占總投資額不足25%,中止開發建設滿1年的國有建設用地,依據《閑置土地處置辦法》(國土資源部令53號)認定為閑置土地,按出讓合同價款的20%收取土地閑置費。對因自身原因閑置滿兩年的土地,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對因政府原因造成的閑置土地,遵循項目業主意見,采取限期開發、異地置換、協議收購等方式予以處置。對因企業自身原因終止該項目投資建設,并請求退還土地的,經縣政府批準后,可退還全部或部分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不計利息),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宗地范圍內已建的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不予補償,自行清除恢復場地平整。三是項目竣工監管。所有新建、擴建項目在出讓合同約定的竣工期限內項目單位要提出工程竣工聯合驗收申請,住建、發改、工信、園區管委會、自然資源、環保、應急等部門配合共同進行復核驗收,發改、工信部門負責投資強度等情況的核查;自然資源部門負責土地用途、用地面積、規劃經濟技術指標等合同約定事項的核查;住建部門負責房建項目、消防情況的核查;環保、應急部門負責對環保、安評措施落實情況的核查。復核驗收合格的,方可辦理房地一體的不動產登記手續。復核驗收不合格的,出具限期整改等處理意見,在規定期限內仍未整改到位的,按合同有關約定追究違約責任,不按合同約定期限開工的,由自然資源部門會同相關部分現場標識分割閑置部分,收回土地使用權。未整改到位的,一律不再辦理抵押登記手續。四是投資強度監管。對工業項目固定資產總投資、投資強度等指標未達到《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標準的低效用地,按照實際差額部分的約定投資總額和投資強度指標的比例,支付同比例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的違約金。對項目建筑容積率、建筑密度等任何一項指標低于《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低標準的低效用地,按照實際差額部分占約定低標準的比例,支付相當于同比例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的違約金。根據我縣實際情況,除滿足以上條件外,凡入駐工業園區的項目,發改部門在審核備案時,要加強投資額度的審核;自然資源部門在供地環節嚴格審核投資額度和供地規模;園區管委會對企業投資進度進行監管;統計部門對投資進度進行跟蹤落實。五是轉移登記監管。工業園區范圍內的工業用地出讓后,已建成投資達到約定總投資的25%以上,確因企業經營不善或其他原因需進行土地使用權轉讓的,須經出讓方和工業園區管委會審查同意。投資額達不到約定總投資的25%的,受讓人不得轉讓土地使用權,由自然資源部門負責,工業園區管委會配合,按閑置土地管理有關規定依法進行處置。對不符合上述規定的轉讓行為,不得辦理不動產變更登記。分割轉讓的,必須進行項目重新備案,并經縣政府批準后方可辦理不動產變更登記。對閑置低效用地,未經政府批準,相關部門不得辦理土地轉讓、出租、抵押和變更登記等相關手續。
本意見自發布之日起執行,有效期5年。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瓜州縣人民政府
2020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