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極星風力發電網獲悉,昨日黑龍江省發改委發布《關于再次征求黑龍江省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保障實施方案意見的公告》,
關于再次征求黑龍江省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保障實施方案意見的公告
在前期公開征求意見、相關部門會商等工作基礎上,我委形成了《黑龍江省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保障實施方案(第二次征求意見稿)》,現予公開征求意見。征求意見截止時間為2020年9月3日,逾期視為無意見。意見和建議以書面形式反饋我委,同時發送電子文檔至hljxnyc@163.com,并在電子郵件標題注明“xx(單位名稱)對黑龍江省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保障實施方案的反饋意見”。
聯系人:董立峰 聯系電話:0451-82627638
附件:黑龍江省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保障實施方案(第二次征求意見稿).docx
黑龍江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20年8月24日
黑龍江省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保障實施方案(第二次征求意見稿)
為貫徹習近平總書記推動能源生產和消費革命的重要論述,加快構建清潔低碳、安全的能源體系,促進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做好我省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保障機制落實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能源局關于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保障機制的通知》(發改能源〔2019〕807號)、《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能源局關于印發各省級行政區域2020年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的通知》(發改能源〔2020〕767號)和省發展改革委《關于建立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保障機制的通知》(發改新能源函〔2019〕219號),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消納保障實施機制
(一)本實施方案依據國家規定,通過設定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保障機制?稍偕茉措娏ο{責任權重(以下簡稱“消納責任權重”),是指全省及各承擔消納責任權重的市場主體在電力消費中應當達到的可再生能源電量比重,包括可再生能源電力總量消納責任權重(以下簡稱“總量消納責任權重”)和非水電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以下簡稱“非水電消納責任權重”)。滿足總量消納責任權重的可再生能源電力包括水電、風電、太陽能發電、生物質發電、垃圾發電等全部可再生能源發電種類;滿足非水電消納責任權重的可再生能源電力包括除水電以外的其他可再生能源電力種類。
(二)全省承擔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的市場主體包括各類直接向電力用戶供/售電的電網企業、獨立售電公司、擁有配電網運營權的售電公司、通過電力批發市場購電的電力用戶和擁有自備電廠的企業。
(三)省發展改革委按照國家明確的消納責任權重,設定全省和各類市場主體低消納責任權重,包括總量消納責任權重和非水電消納責任權重,并按照消納責任權重對市場主體完成情況進行考核,對未完成消納責任權重的市場主體進行督促落實,并依法依規予以處理。
(四)省內各承擔消納責任的市場主體應當依據本實施方案在省電力交易中心進行賬戶注冊,積極主動完成消納責任權重。
(五)國網省電力公司依據本實施方案編制電網企業消納責任權重實施細則,并負責組織所屬經營區內承擔消納責任的市場主體完成各自消納責任權重。
(六)省發展改革委授權省電力交易中心,對全省承擔消納責任的市場主體進行信息管理。省電力交易中心根據授權,負責對全省承擔消納責任的市場主體進行賬戶注冊管理、消納量核算及轉讓,并向省發展改革委和國家能源局東北監管局報送市場主體消納責任權重完成情況及分析評估等相關工作情況。
(七)國家能源局東北監管局按照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保障機制運行要求,會同省發展改革委完善調整現行電力交易規則制度,對各承擔消納責任的市場主體的消納量完成情況、可再生能源電力相關交易情況等進行全過程監管。
二、消納責任權重及分配
(一)根據國家下達的省級行政區域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我省2020年度總量消納責任權重按照22%執行,非水電消納責任權重按照20%執行。
(二)各承擔消納責任的市場主體的售電量和用電量中,農業用電和專用計量的供暖電量免于消納責任權重考核。
(三)各承擔消納責任的市場主體2020年承擔消納責任權重的方案如下:
1.國網省電力公司等不通過電力市場購電、直接向電力用戶供(售)電的企業,承擔與其年售電量相對應的消納責任權重,其中總量消納責任權重為25.7%,非水電消納責任權重為21.2%。國網省電力公司在全省超額完成低消納責任權重情況下,可以免于消納責任權重考核。
2.通過電力市場購買電量的電力用戶(不包括通過售電公司代理購電的電力用戶)、獨立售電公司、配售電公司,承擔與其年購電量相對應的消納責任權重,消納責任權重為14%,不單獨設定非水電消納責任權重。
3.擁有自備電廠的企業,按照年自發自用電量和通過電力市場購買電量分別承擔消納責任權重。自發自用電量部分消納責任權重為2%,不單獨設定非水電消納責任權重。對由國網省電力公司直接供(售)的電量不做考核。
4.擁有自備電廠的企業未與公共電網聯網的,承擔與其年自發自用電量相對應的消納責任權重,消納責任權重為2%,不單獨設定非水電消納責任權重。
國網省電力公司可以結合企業發用電量、運行成本影響等實際情況為擁有自備電廠的企業分別設定不同的消納責任權重,報省發展改革委認定后實施。
根據電力市場改革工作進展情況,省發展改革委會同國家能源局東北監管局不斷擴大電力市場交易規模,逐步提高電力交易用戶、擁有自備電廠的企業消納責任權重,終實現市場主體消納責任權重統一。
三、市場主體管理機制
(一)各承擔消納責任的市場主體均應當在消納責任權重考核前,在省電力交易中心完成賬戶注冊或退出工作。省電力交易中心于每季度初向省發展改革委報送本年度全省承擔消納責任的市場主體清單或變化情況。
(二)各承擔消納責任的市場主體按年度制訂“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計劃”,提出完成消納責任的需求及初步安排,并報送所屬經營區電網企業和電力交易中心。未與公用電網聯網的擁有自備電廠的企業按年度制訂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或補充(替代)方式的計劃,報送省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東北監管局、國網省電力公司和省電力交易中心。
(三)省發展改革委每年一季度向全社會公布本年度全省承擔消納責任的市場主體清單,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四、消納責任權重履行
(一)主要履行方式:購買和自發自用可再生能源電力。各承擔消納責任的市場主體主要以實際消納可再生能源電量(簡稱“消納量”)方式完成消納責任權重。
(二)補充(替代)履行方式:
1.購買其他市場主體當年超額完成的消納量,雙方自主確定交易和轉讓價格。
2.購買可再生能源綠色電力證書,綠證對應的可再生能源電量等量記為消納量。
(三)消納量的計算:
1.通過電力市場交易的可再生能源電量,按交易結算電量計入市場主體的消納量。
2.自發自用的可再生能源電量,按電網企業計量的自發自用電量,全部計入自發自用市場主體的消納量。
3.從其他承擔消納責任的市場主體購買的消納量和購買綠證折算的消納量計入購買方的消納量。承擔消納責任的市場主體售出和已轉讓的消納量,以及出售綠證對應的消納量,不再計入該市場主體的消納量。按照權責對等的原則,免于消納責任權重考核的農業用電和專用計量的供暖電量對應的消納量不能用于交易或轉讓。
省內市場主體持有的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量和綠證優先用于省內交易和轉讓。
(四)因電力交易市場、消納量交易系統不能滿足消納權重履行需求等原因以及消納量交易價格明顯超出企業承受能力導致市場主體無法完成消納責任權重的,經省電力交易中心認定,省發展改革委征求國網省電力公司意見后,可以免除相應部分消納責任考核。該部分消納量由國網省電力公司承擔消納責任。
(五)對因自然原因、重大事故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導致可再生能源發電量顯著減少或送出受限情況,報請國家能源局相應核減消納責任權重后,省發展改革委根據核減后的消納責任權重調整市場主體消納責任權重,并根據調整后的權重對市場主體進行考核。
五、任務分工
(一)省發展改革委承擔全省消納責任權重分配和落實責任,負責明確各承擔消納責任的市場主體的消納責任權重,并進行考核,指導地方發展改革部門督促承擔消納責任的市場主體按照要求進行賬戶注冊,并報送消納責任權重完成情況等相關數據。
(二)國網省電力公司依據本實施方案,編制消納責任權重實施細則報省發展改革委批準后實施,組織經營區內承擔消納責任的市場主體完成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每年一月底前向省發展改革委和國家能源局東北監管局報送上一年度本經營區域消納責任權重組織工作完成情況。
(三)省電力交易中心負責組織開展省內可再生能源電力相關交易,指導參與電力交易的市場主體優先完成消納責任相應的電力交易,并在中長期電力交易合同審核、電力交易信息公布等環節對消納責任的市場主體給予提醒;負責組織省內消納量的交易和轉讓,起草交易和轉讓細則報省發展改革委審定后實施;按季度向省發展改革委和國家能源局東北監管局報送各消納責任權重市場主體完成消納責任權重情況,并于每年1月底報送上一年度消納責任權重完成情況。
(四)各承擔消納責任的市場主體負責完成省發展改革委分配的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國網省電力公司以外各承擔消納責任的市場主體應當向國網省電力公司和省電力交易中心做出履行消納責任權重的承諾。配售電公司以及未與公用電網聯網的擁有自備電廠的企業,在每月初3個工作日內將消納責任權重完成情況報送省電力交易中心,并對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進行承諾。
六、保障措施
(一)省發展改革委在國網省電力公司技術支持下對各承擔消納責任的市場主體年度消納責任權重完成情況進行考核并公示。
(二)鼓勵具備條件的市場主體自愿完成高于省發展改革委對其規定的消納責任權重。對超出消納責任權重的消納量折算的能源消費量不計入該市場主體的能耗考核。
(三)省發展改革委會同國家能源局東北監管局負責督促未履行消納責任的市場主體限期整改,對未按期完成整改的市場主體依法依規予以處理,將其列入不良信用記錄名單,予以聯合懲戒。
(四)電網企業、配售電公司以及未與公用電網聯網的擁有自備電廠的企業,應當對本單位提供的數據真實性負責,如有虛假,一經查實,由省發展改革委會同國家能源局東北監管局負責依規對其進行處罰。
(五)其他保障措施,由省發展改革委結合實際研究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