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伊犁哈拉克自治州發布公開征求《新疆黑蜂遺傳資源保護區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意見的通知,意見指出保護區內生態保護紅線內已有的交通、通信、能源管道、輸電線路等線性基礎設施,風電、光伏設施,以及防洪水利等設施,按照法律法規規定進行管理、運行和維護,嚴禁擅自擴大規模。
列入省級以上規劃且涉及公益、民生和生態保護的基礎設施、防洪水利工程,以及已經獲得批準的風電、光伏建設項目,在不影響新疆黑蜂遺傳資源的生存、生活、繁衍的前提下,可嚴格按照主管部門批復的項目選址和規模等進行建設,并在建設工程結束后對造成影響的區域進行生態修復。
為規范新疆黑蜂遺傳資源保護區管理,加強新疆黑蜂遺傳資源保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資源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以及原農業部制定、現行有效的《養蜂管理辦法(試行)》《畜禽遺傳資源保種場保護區和基因庫管理辦法》和《畜禽遺傳資源保護名錄》等規章,伊犁州農業農村局組織起草了《新疆黑蜂遺傳資源保護區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現公開向社會征求意見。歡迎社會各界積極參與討論研究,并提出建設性意見和建議。
請于各相關單位于2010年9月20日之前,將修改意見及理由反饋州農業農村局(電子郵件:214231990@qq.com。傳真:0999-8023479。通信地址:伊寧市阿合買提江街224號州農業農村局 郵編:835000)。
伊犁州農業農村局
2020年8月17日
新疆黑蜂遺傳資源保護區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章 總則
條為落實生態環境保護新理念,加強新疆黑蜂遺傳資源保護區(以下簡稱“保護區”)的管理,保護畜禽遺傳資源瀕危品種新疆黑蜂及其賴以生存的自然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資源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以及原農業部制定、現行有效的《養蜂管理辦法(試行)》《畜禽遺傳資源保種場保護區和基因庫管理辦法》和《畜禽遺傳資源保護名錄》等規章,結合保護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新疆黑蜂,即指伊犁黑蜂,是20世紀初由俄國傳入中國新疆的黑色蜜蜂,經過長期自然雜交和人工選育后,逐漸形成的一個主要分布于伊犁河谷一帶的蜂蜜地方品種,其已于2006年被國家正式命名為“新疆黑蜂”并列入《畜禽遺傳資源保護名錄》(農業部第662號公告)。
第三條新疆黑蜂遺傳資源保護區位于尼勒克縣種蜂場黑蜂育種工作站以北狗熊溝區域、主要以狗熊溝為核心,東至阿熱散河西岸;西界為沿著省道S316線、省道S315線及哈布其格河東岸;南至尼勒克縣南邊縣界(新源縣邊界);北至海拔2800米的高山區域;區域內有喀什河,吐魯更恰干河、阿勒沙郎河苗圃隊河、狗熊溝河、阿熱散河等多條河流。保護區地理坐標為東經83°11′25″~83°39′33″,北緯43°36′32″~43°58′15″。面積為95547.71公頃,主要保護對象為新疆黑蜂及其生境。
第四條保護區工作應當堅持生態保護優先和可持續發展的原則,實行科學規劃、區劃管理、嚴格保護,實現資源保護、生態建設與區域發展相協調。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五條保護區實行屬地管理體制。
保護區具體工作由尼勒克縣人民政府統一負責,設立保護區管理機構,負責保護區內自然資源和自然環境的管理。當地自然資源、生態環境等相關部門協助做好有關工作,保護區管理機構主要職責是:
(一)保護新疆黑蜂和其賴以生存的蜜源植物及生境;
(二)協調保護區內有關單位和部門做好新疆黑蜂和蜜源植物的保護工作;
(三)完成有關新疆黑蜂的科研項目,并做好項目的申報工作;
(四)為蜂農做好產前、產中、產后技術指導服務工作。
(五)貫徹執行國家有關畜禽遺傳資源保護區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對保護區實行依法管理;
(六)制定適應本保護區必需的管理規定和措施,對保護區的蜜源植物等資源進行有效的管理。監督執行管理計劃的制定和實施;
(七)負責保護區內各種管理、科研、宣傳、教育等設施的建設;
(八)做好保護區內資源的調查統計工作,組織并協調保護區的各項科研活動,加強與國內外科研機構的橫向聯系,開展科研合作;
(九)進行畜禽遺傳資源保護的宣傳教育工作;
(十)建立健全檔案管理制度;
(十一)協調好生產經營與保護、發展的關系,以利于保護區事業的長足、穩定發展。
第六條州人民政府及兵團第四師,建立協調保護機制,做好保護區相關保護工作。
第七條保護區管理機構應當會同周邊鄉(鎮)、團場明確保護區及周邊工作責任區,采取制訂保護公約等方式,建立聯建聯防保護機制,共同做好保護工作。
第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保護區的有關管理規定,有權對破壞保護區自然資源和自然環境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鼓勵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志愿者服務、捐贈等形式參與保護區的保護工作。
第三章 建設和保護
第九條伊犁哈薩克自治州、兵團第四師和尼勒克縣人民政府應當各司其職,按照財政事權,將保護區建設、管理等費用納入各級財政預算,全面實現新疆黑蜂遺傳資源保護。
第十條經批準的保護區總體規劃應當嚴格執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按照原批準程序報批。
第十一條尼勒克縣人民政府應當結合本地實際,落實保護區總體規劃,并納入當地經濟社會發展規劃中統一組織實施。保護區管理機構應當根據保護區總體規劃和實際工作需要,在充分利用現有各項設施,加強新疆黑蜂等野生動植物保護、科學研究、監測預警等基礎設施建設,建立信息化管理平臺,開展蜂業科普宣傳,實現保護區管理的系統化、制度化。
第十二條尼勒克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批準的保護區功能區劃,設置功能區區界標志,并予以公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移動或者損毀功能區區界標志。
第十三條保護區生態保護紅線內禁止開展以下生產活動:
(一)礦產資源開發活動;
(二)大規模農業開發活動,包括大面積開荒,規;B殖活動;
(三)紡織印染、制革、造紙印刷、石化、化工、醫藥、非金屬、黑色金屬、有色金屬等制造業活動;
(四)房地產開發活動;
(五)客(貨)運車站、機場建設活動,火力發電、核力發電活動,以及危險品倉儲活動等;
(六)生產《環境保護綜合名錄(2017年版)》所列“高污染,高環境風險”產品的活動;
(七)《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管理辦法》所指的環境高風險生產經營活動;
(八)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活動。
第十四條在不違背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前提下,保護區生態保護紅線內允許開展以下活動:
(一)生態保護修復和環境治理活動;
(二)原住民正常生產生活設施建設、修繕和改造;
(三)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林業活動;
(四)國防、軍事等特殊用途設施建設、修繕和改造;
(五)生態環境保護監測、公益性的自然資源監測或勘探、以及地質勘查活動;經依法批準的考古調查發掘和文物保護活動;
(六)必要的河道、堤防、岸線整治等活動,以及防洪設施和供水設施建設、修繕和改造活動;
(七)《新疆黑蜂遺傳資源保護區總體規劃》相關建設工程
第十五條保護區位于生態保護紅線內的生產活動或建設項目審批按照以下規定執行:
(一)對屬于十三條規定的禁止開展生產活動或建設項目,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相關主管部門,不得辦理相關審批、核準或者備案手續;
(二)對屬于十四條規定的允許開展活動或建設項目,按照相關規定進行審批;
(三)對于其他生產活動或建設項目,須由自治區(州、縣)人民政府批準后開展;
(四)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六條保護區生態保護紅線內的已有生產活動和建設項目遵循尊重歷史,實事求是、依法處理、逐步解決的原則,從嚴查處違法建設項目。
(一)屬于十三條規定的禁止進入人類活動或建設項目,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退出機制,制定退出計劃,引導項目進行改造或者產業轉型升級,逐步調整為與生態環境不相抵觸的適宜用途;
(二)屬于十四條規定的允許進入人類活動或建設項目,須嚴格按照批準的項目選址、規模和方案進行建設運營和維護;
(三)對于其他生產活動或建設項目,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組織評估,根據對生態保護紅線的影響,確定退出、調整或保留;
(四)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七條對于保護區內生態保護紅線內的采礦活動,應停止開采活動,有序退出并開展礦區生態修復。
保護區內生態保護紅線內的耕地,可正常耕作,但不得擅自擴大規模;鼓勵發展生態農業、綠色農業、有機農業,對位于江河源頭及其兩側、水源地和湖庫周邊的陡坡耕地,以及水土流失、風沙、鹽堿化和石漠化等生態危害嚴重區域的耕地,應逐步退耕還林還草。保護區生態保護紅線內的人工商品林,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進行管理,鼓勵各地創新商品林經營管理模式,通過簽訂協議、改造提升、租賃、置換、贖買等方式,實行集中統一管護,改造和提升其生態功能,并將重點區位的商品林逐步調整為生態公益林。
保護區內生態保護紅線內已有的交通、通信、能源管道、輸電線路等線性基礎設施,風電、光伏設施,以及防洪水利等設施,按照法律法規規定進行管理、運行和維護,嚴禁擅自擴大規模。列入省級以上規劃且涉及公益、民生和生態保護的基礎設施、防洪水利工程,以及已經獲得批準的風電、光伏建設項目,在不影響新疆黑蜂遺傳資源的生存、生活、繁衍的前提下,可嚴格按照主管部門批復的項目選址和規模等進行建設,并在建設工程結束后對造成影響的區域進行生態修復。
第十八條保護區內生態保護紅線外,可依法依規按程序開展各類生產活動,嚴禁建設高污染、高能耗、高排放項目。
第十九條保護區按照新疆黑蜂遺傳資源保護實際,設立自然交尾區和隔離區。
自然交尾區為新疆黑蜂畜禽資源保種場新疆黑蜂交尾區域,嚴禁非新疆黑蜂畜禽資源保種場蜂群靠近和進入。
隔離區實行蜂業登記備案制度,未經備案的,不得開展蜂業活動。
第二十條保護區內已完成蜂業登記備案的組織和個人,應當飼養由當地蜂業主管部門指定或認可的新疆黑蜂蜂種。發現品種混雜時,應及時向當地蜂業主管部門報告,并采取防范控制措施。
第二十一條保護區內已完成蜂業登記備案的組織和個人,應當主動接受當地蜂業主管部門的定期檢查、隨機抽查,經檢測確認非新疆黑蜂蜂種,應主動采取帶離保護區、限期更換新疆黑蜂蜂種并幽閉雄蜂等相應的措施,對非新疆黑蜂蜂群進行處理。
第二十二條保護區內已完成蜂業登記備案的組織和個人,未經當地蜂業主管部門批準且未采取防止蜜蜂品種混雜措施,不得離開保護區轉地放蜂;擅自外出放蜂的不得將蜂群運輸返回保護區,發現返回的,蜂業主管部門應會同保護區管理機構、農業執法部門及公安部門將其返回的蜂群驅離出保護區或就地作捕殺處理。
第二十三條保護區外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運輸非新疆黑蜂蜂群進入保護區,保護區管理機構、農業執法部門及公安部門應當在進出保護區的主要路口設置季節性檢查站點,對運輸蜂群的車輛、人員進行檢查登記。
第二十四條保護區所在地縣級農業農村(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應建立蜂群檢疫規程、根據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防止蜂病疫情擴散并及時報告。
經保護區所在地縣級農業農村(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檢疫,蜂群蜂病疫情嚴重有可能對鄰近蜂場構成危害的,應當責令飼養的組織和個人就地無害化銷毀;飼養的組織和個人拒絕的可強制銷毀;銷毀后由當地縣級人民政府予以適當補償。
第二十五條取得種畜禽蜜蜂生產經營許可證、具有繁育新疆黑蜂蜂王資質的單位和機構,應強化良種選育、提純復壯、保種擴繁等基礎能力建設,為保護區內養蜂單位或個人提供合格的新疆黑蜂蜂王。
第二十六條在保護區內從事農、牧、果、蔬等生產單位或個人,應避免在蜜源植物花期噴灑農藥。需要施藥時,須在三天前向保護區管理機構報備,通知施藥區周邊至少3公里范圍內的鄰近蜂場或蜂點。
第二十七條鼓勵并扶持繁育、推廣、使用新疆黑蜂蜂種。保護區鼓勵蜂業生產活動的開展,發生偷盜蜂群、毒害蜂群和其他破壞養蜂生產的行為,當地公安機關應及時處理,保護區所在地保護區管理機構、農業執法部門予以協助。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在實施過程中,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辦法規定,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