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日,財政部下發《關于下達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補助資金預算的通知》,公布了2020年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補助資金的預算安排、資金申請情況以及資金撥付原則和辦法。
這是依據今年年初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共同發布的《關于促進非水可再生能源發電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財建〔2020〕4號)和《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資金管理辦法》(財建〔2020〕5號)兩個文件的相關規定,對可再生能源補貼資金兌付做出的具體安排,進一步明確了新的辦法和流程。在財政部公布的年度預算基礎上,我們通過各方面匯總的信息以及項目建設進展情況,對補貼總需求和各類項目可能兌付的額度進行了概算,以供參考。
一、補助資金預算安排整體情況
按6月17日財政部公布的情況,2020年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收入預算883.52億元(主要根據社會用電量預計增長情況測算),加上2019年結轉收入40.03億元,2020年可安排的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資金預算為923.55億元。
我們根據截止到2019年年底前七批累計拖欠補貼,加上2020年預計新增補貼需求,測算得出2020年年底補貼總需求為3000億元左右,其中風電約為1550億元,光伏約為1250億元,剩余為生物質和獨立系統等項目的補貼。對2020年新增補貼的測算,是按照各資源區裝機量和合理利用小時數計算得出,各資源區合理小時數目前國家相關部門還未公布,我們暫按風電四類資源區年合理利用小時數2400、2200、2000、1800,光伏三類資源區年合理利用小時數1600、1300、1100,生物質年利用小時數5500進行計算。
二、資金撥付流程
按財政部文件,年度補貼資金中,包含中央本級支付資金(中央直接撥付給可再生能源獨立電力系統補助資金)和中央對地方轉移支付資金。中央本級支付資金支付給國家電網和南方電網,由兩家電網企業與發電企業進行結算,獨立電力系統的資金由國家財政直接撥付到項目單位;中央對地方轉移支付資金由國家財政撥付到省財政,再由省財政支付給15家地方獨立電網公司。此次,財政部根據地方和電網申請,對預算進行了細化,電網企業可以根據資金征收入庫情況隨時申領資金,按要求及時兌付給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這是按照年初文件對撥付流程的進一步優化,將大大提升資金的撥付效率。
三、撥付原則和辦法
1. 按照文件,優先足額撥付光伏扶貧項目、50kW及以下自然人分布式項目、公共可再生能源獨立系統、2019年采取競價方式確定的光伏項目以及2020年采取“以收定支”原則確定的新增項目。根據項目規模以及簡單邊界條件測算,這部分資金總規模約為 209億元。其中:
光伏扶貧項目補貼需求總計約為93億元
50kW及以下自然人分布式項目(戶用光伏)補貼需求約48億元
2019年競價項目合計補貼約為15億元
2020年以收定支預計50億元
公共可再生能源獨立系統約為3億元。
2. 新的辦法對光伏領跑者項目優先保障撥付至項目累計拖欠補貼資金的50%。初步測算,截至2020年底,領跑者項目累計補貼需求共約67億元,優先保障支付50%,約為33.5億元。
3. 除上述優先兌付的項目外,其他發電項目,不分年份和批次,統一按照等比例進行撥付。年度補貼資金總收入減去優先兌付金額后剩余的資金,與補貼清單內所有項目累計拖欠補貼資金總額(包括年度新增)減去優先兌付金額的比值,就是當年所有普通項目補貼資金兌付的比例。
《通知》明確,2020年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補助資金預算為923.5億元,減去優先足額撥付的209億和領跑者按50%撥付的約33.5億,剩余的681億元預算資金按等比例進行撥付。計算得出,該比例為24.7%(681÷(3000-242.5)×100%)。例如,一個項目的累計拖欠補貼總額為1億元,則此次可以兌付補貼約2470萬元。
4. 單個項目補貼資金不超過合理利用小時數,要求電網公司對補貼申領情況加強監管。
從2020年開始,單個項目的年度補貼額度,不超過所在資源區年合理利用小時數對應的資金額度。達到按合理利用小時數核算的補貼總額的項目,國家財政將不再繼續補貼。這與此前發布的《資金管理辦法》要求是一致的。為保障資金安全,提高資金使用效率,文件要求電網企業按年度對補貼資金的申請和使用情況進行全面核查,必要時可聘請獨立第三方。
2020年后風電、光伏項目全面平價上網,新增項目不再需要國家補貼,預計2028年電價補貼缺口達到峰值后,以后每個年度可再生能源基金收入將大于年度新增補貼需求,預計到2038-2040年左右可達到100%補貼支付比例,即徹底解決補貼拖欠的問題。
未來,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資金有能力承擔存量項目補貼以及償還可再生能源專項債或基金利息。因此,可以通過金融手段補充可再生能源基金的暫時性缺口,保障補貼資金的及時撥付。建議有關部門批準可再生能源附加基金授權管理機構牽頭設立新能源補貼專項基金,由政策性銀行和保險債權等機構作為基金合伙人提供資金,由可再生能源基金來承擔并支付專項基金利息;鸪闪⒑,一次性兌付之前拖欠的補貼,并按時撥付之后的補貼,從而協助產業度過當前難關,實現穩定、高質量發展。CWEA
附:財政部《關于下達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補助資金預算的通知》全文
財政部關于下達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補助資金預算的通知
財建〔2020〕208號
深圳、山西、內蒙古、吉林、浙江、湖南、廣西、四川、重慶、云南、陜西、甘肅、新疆、青海。ㄊ、自治區)財政廳(局):
根據《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關于印發<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建〔2020〕5號,以下簡稱《資金管理辦法》)和你單位申請情況,現撥付2020年度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補助資金,資金支付方式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有關規定執行,具體金額及支付方式見附件2。項目代碼和名稱為“Z175060070001 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補助資金”,支出列2020年政府收支功能分類科目:“2116001風力發電補助”、“2116002太陽能發電補助”、“2116003生物質能發電補助”,列政府收支經濟分類科目“50799其他對企業補助”。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請嚴格按照預算管理要求,盡快將補貼資金撥付至電網企業或公共可再生能源獨立電力系統項目企業。
二、電網企業應嚴格按照《資金管理辦法》,將補貼資金撥付至已納入可再生能源發電補助項目清單范圍的發電項目。在撥付補貼資金時,應優先足額撥付50kW及以下裝機規模的自然人分布式項目;優先足額撥付2019年采取競價方式確定的光伏項目、2020年采取“以收定支”原則確定的新增項目;對于國家確定的光伏“領跑者”項目,優先保障撥付至項目應付補貼資金的50%;對于其他發電項目,按照各項目應付補貼資金,采取等比例方式撥付。
三、按照《資金管理辦法》,電網企業在撥付單個項目補貼資金時,不得超過發展改革委確定的合理利用小時數。
四、為保障資金安全,提高資金使用效率,電網企業應按年度對補貼資金申請使用等情況進行全面核查,必要時可聘請獨立第三方。按要求對補助資金進行核查產生的合理費用,可提出申請,并由財政部審核后通過補貼資金支持。
附件:1.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補助資金預算匯總表
2.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補助資金績效目標表
財政部
2020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