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獲悉,國家發改委、國家能源局印發《電力中長期交易基本規則》。
《規則》明確,在價格機制方面,除計劃電量執行政府確定的價格外,電力中長期交易的成交價格應當由市場主體通過雙邊協商、集中交易等市場化方式形成,第三方不得干預。除國家有明確規定的情況外,雙邊協商交易原則上不進行限價。集中競價交易中,為避免市場操縱以及惡性競爭,可對報價或者出清價格設置上、下限。
根據《規則》,各電力交易機構負責組織開展可再生能源電力相關交易,指導參與電力交易的承擔消納責任的市場主體優先完成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相應的電力交易,在中長期電力交易合同審核、電力交易信息公布等環節對承擔消納責任的市場主體給予提醒。各承擔消納責任的市場主體參與電力市場交易時,應當向電力交易機構作出履行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的承諾。
在結算方面,風電、光伏發電量參與市場交易,結算涉及中央財政補貼時,按照《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資金管理辦法》(財建﹝2020﹞5號)等補貼管理規定執行。
全文如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能源局、經信委(工信委、工信廳),國家能源局各派出機構,國家電網有限公司、中國南方電網有限責任公司,中國華能集團有限公司、中國大唐集團有限公司、中國華電集團有限公司、國家能源投資有限公司、國家電力投資集團公司,中國長江三峽集團有限公司,國家開發投資集團有限公司,中國核工業集團有限公司、中國廣核集團有限公司,華潤(集團)有限公司,內蒙古電力(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北京電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廣州電力交易中心有限責任公司: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中發〔2015〕9號)及相關配套文件要求,深化電力市場建設,進一步指導和規范各地電力中長期交易行為,適應現階段電力中長期交易組織、實施、結算等方面的需要,我們對《電力中長期交易基本規則(暫行)》(發改能源〔2016〕2784號)進行了修訂,現將修訂后《電力中長期交易基本規則》(以下簡稱《基本規則》)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國家能源局各派出機構要會同地方政府電力管理等部門根據《基本規則》制修訂各地交易規則,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備案。
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能源局
2020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