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5日,貴州省能源局發布《貴州省風電光伏發電項目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
《辦法》要求,為滿足電網安全穩定運行及調峰需要,已投產的風電、光伏發電項目應在投產一年內配套儲能;新建的風電、光伏發電項目應按照“同步規劃、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投產”的原則配套儲能;儲能建設規模不應低于電網測算建議配置的規模;對自建儲能困難的企業可購買同等容量的儲能服務。
同時,,《辦法》優先鼓勵“風光水火儲一體化”和“源網荷儲一體化”風電、光伏發電項目的開發建設;鼓勵項目與風電、光伏發電、儲能等配套上下游產業鏈相結合。
貴州省風電光伏發電項目管理暫行辦法
(征求意見稿)
章總則
條為實現我省風電、光伏發電高質量發展,壯大產業規模,促進產業健康有序發展,進一步加強和規范項目建設管理,落實國家“碳達峰、碳中和”目標,根據《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條例》(國務院第673號)《省級能源發展規劃管理辦法》(國能規劃﹝2016﹞46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風電項目包括集中式風電項目和分散式風電項目,光伏發電項目包括集中式光伏電站和分布式光伏項目,分布式光伏項目含工商業分布式和戶用分布式。
第三條風電、光伏項目開發建設應堅持“統籌協調、合理布局、節約用地、保護環境、安全”的原則。
第四條省級能源主管部門統籌全省風電、光伏發電項目開發建設管理。市級、縣級能源主管部門在省級能源主管部門指導下,做好本地區風電、光伏發電項目的開發建設管理工作。
第五條本辦法所指風電、光伏發電項目管理包括規劃管理、年度計劃、項目核準(備案)、建設管理、運行調度、竣工驗收及監督管理。
第六條為滿足電網安全穩定運行及調峰需要,已投產的風電、光伏發電項目應在投產一年內配套儲能;新建的風電、光伏發電項目應按照“同步規劃、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投產”的原則配套儲能;儲能建設規模不應低于電網測算建議配置的規模;對自建儲能困難的企業可購買同等容量的儲能服務。
第二章規劃管理
第七條省級能源主管部門負責編制全省風電、光伏發電等相關新能源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
第八條根據我省能源發展相關要求,規劃對全省風電、光伏發電等新能源的發展思路、發展目標、建設布局、重點任務、重大項目、政策措施等進行統籌安排,其主要內容應與省級能源發展規劃相銜接。
第九條規劃應當堅守生態和發展兩條底線,根據區域資源、土地、電網消納、經濟可行性,統籌考慮區域項目建設規模和開發時序。
第十條省級能源主管部門根據國家可再生能源相關政策和行業發展狀況,開展中期評估并適時組織開展規劃滾動修編工作。
第十一條省級能源主管部門負責建立全省風電、光伏發電項目庫,并根據發展需要適時進行更新管理。
第十二條未列入規劃項目庫的風電、光伏發電項目,原則上不得核準(備案)。
第三章年度計劃
第十三條省級能源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開展年度計劃申報工作,每年年初下達關于上報風電光伏發電項目年度計劃的通知。
第十四條縣級能源主管部門根據省級能源主管部門年度項目申報要求,結合區域電力送出消納能力、資源條件、項目建設條件、建設單位投資能力等方面認真做好項目遴選,并向市級能源主管部門申報縣級年度計劃。
第十五條市級能源主管部門認真審核轄區內各縣申報項目,編制項目優選方案,根據本地區資源、電網消納等條件,經項目優選后向省級能源主管部門申報市級年度計劃。
第十六條省級能源主管部門對各市(州)上報的年度計劃和相關資料進行復核后,結合我省發展需要,按照統籌平衡、有序建設原則,綜合平衡后優選出年度建設項目,并下達年度計劃。
第十七條年度計劃申報材料包括項目單位與地方簽訂的項目開發協議,取得地方政府明確的支持意見,取得縣級自然資源、林業、生態環保主管部門出具正式不涉及管控因素的意見,項目選址紅線圖,項目單位有關資信材料,電網公司接入及消納意見,項目經濟性測算材料等,采取風光互補、水光互補等項目需附支撐材料。
第十八條省級能源主管部門優先鼓勵“風光水火儲一體化”和“源網荷儲一體化”風電、光伏發電項目的開發建設;鼓勵農光互補、林光互補等項目融合開發建設;鼓勵區域內多項目打捆聯合送出,提升消納能力;鼓勵光伏開展石漠化治理、采煤沉陷區治理,充分利用各種邊坡、邊溝、灰場、填埋場等,充分挖掘土地利用空間;鼓勵項目與風電、光伏發電、儲能等配套上下游產業鏈相結合。
第四章核準備案
第十九條列入省級年度計劃的項目,投資主體在規定期限內落實資源、用地、電網接入及消納、經濟可行性等條件后申請核準(備案)。原則上風電項目須在12個月內完成項目核準,光伏發電項目須在6個月內完成項目備案,逾期不予辦理。
第二十條風電項目實行核準制,項目核準根據省人民政府政務服務網發布的《風力發電項目的核準》辦事指南等相關要求,登錄貴州省能源工程建設項目審批管理系統或在省內任意區域政務服務大廳進行申報辦理。
第二十一條光伏發電項目實行備案制,集中式光伏電站項目備案由省級能源主管部門備案,根據省人民政府政務服務網發布的《光伏發電項目的備案》辦事指南等相關要求,登錄貴州省能源工程建設項目審批管理系統或在省內任意區域政務服務大廳進行申報辦理;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由縣級能源主管部門備案,根據各縣(區、市、特區)政務服務網發布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的備案》辦事指南等相關要求,到項目所在地縣級政務服務大廳進行申報辦理或由縣級電網部門進行登記統一申報辦理。
第二十二條工商業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規模須納入省級年度計劃,備案前需落實屋面、電網接入條件并配備一定比例儲能;戶用分布式光伏發電由當地電網企業登記項目信息并落實接網條件后集中向縣級能源主管部門備案,項目備案時須具體到每戶?h級能源主管部門每月將備案和建設信息匯總后報市級能源主管部門。市級能源主管部門報送省級能源主管部門,由省級能源主管部門按季度分類匯總后報送國家能源主管部門。
第二十三條項目核準(備案)后,項目投資主體應當通過國家能源局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信息管理平臺、貴州省“能源云”綜合應用管理平臺按要求報送項目前期工作信息。
第五章建設管理
第二十四條風電、光伏發電項目建設時應堅持生態優先、綠色發展、安全的原則。鼓勵投資主體結合鄉村振興、特色小鎮、生態旅游、生態農業等進行綜合開發。農光互補項目開發方案要考慮農業方案的設計、施工。
第二十五條投資主體按照有關要求辦理環評、水土保持、用地、節能評估、電網接入等開工前手續。需占用林地的項目,還需辦理使用林地手續。需要采伐林木的,須辦理林木采伐審批手續。
第二十六條嚴格執行“三同時”制度,確保環境保護、水土保持、林地植被恢復工程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建成投入使用。嚴格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強施工質量管理,嚴防安全生產事故發生。
第二十七條在風電、光伏發電項目取得核準(備案)后,電網企業應根據已審定的接入系統設計方案,及時開展配套電網送出工程建設工作,原則上送出工程由電網企業投資建設,并與電源項目投產時間銜接一致。如電源與電網投產時間不一致時,電源企業可向市級能源主管部門提出自建送出工程請示,市級能源主管部門上報省級能源主管部門批準同意后,電源企業可投資送出工程。電網企業應全程做好技術指導與協議及時簽訂等并網服務工作。
第六章運行調度
第二十八條風電、光伏發電項目工程完成后,投資主體應嚴格按照相關國家規定及標準完成新能源并網檢測工作和相關設備運行調試工作,確保設備正常運行。
第二十九條風電、光伏發電項目應建立風電、光伏發電功率預測系統,電網調度機構根據其提供的發電功率預測情況,在確保電網安全穩定運行的前提下,優先保障風電、光伏發電項目電量收購,提高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水平。
第三十條投資主體于每月5日前在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信息管理平臺、貴州省“能源云”綜合應用管理平臺填報項目月度運行信息。
第三十一條投資主體應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發生重大事故和設備故障應及時向國家能源監管派出機構、省級能源主管部門、電網調度機構報告。
第三十二條電網企業牽頭落實全省風電、光伏發電消納責任,并建立消納預警機制。
第三十三條為確保電網安全穩定運行,根據電網調度需要,風電、光伏發電項目建成后須配置適當比例儲能,配置比例按照國家及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凝凍嚴重地區的風電項目冬季須采取抗凝凍措施,配置抗冰、融冰設備,確保冬季安全穩定運行。
第三十五條鼓勵投資主體利用大數據、云平臺等高新科學技術,建立集控中心,降低運維成本。
第七章竣工驗收
第三十六條風電、光伏發電工程在完成主體工程建設內容后,應按照國家有關法規規定開展用地、環保、水保、消防、安全、并網等各項專項驗收,在各專項驗收及全部設備試運行驗收通過后,由投資主體組織竣工驗收,在完成竣工驗收后及時將竣工驗收總結報告、驗收鑒定書和相關材料報省級能源主管部門,省級能源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備案。
第八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七條省級能源主管部門在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的指導下,負責項目建設過程中的日常監管工作。。項目所在地要積極創造良好投資環境,不得向投資主體收取或攤派費用。
第三十八條投資主體在項目核準(備案)過程中不得弄虛作假,建設過程中不得違法違規、拖欠農民工工資等。
第三十九條已辦理核準(備案)手續的項目,在項目投產之前,投資主體、建設地點、建設內容等原則上不得變更;確需變更的,項目單位應當及時以書面形式向原項目核準機關提出變更申請。。項目在整個申報、建設期間不得以非法盈利為目的進行倒賣轉讓。
第四十條電網企業和發電企業應加強信息統計體系建設,建立風電、光伏發電項目生產、并網運行、安全事故等信息收集、統計和管理機制。
第九章附則
第四十一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第四十二條本辦法視產業發展和工作情況可適時調整,如與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相抵觸,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四十三條本辦法由貴州省能源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