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發展改革委關于印發《廣東省發展改革委關于我省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保障的實施方案(試行)》的通知
粵發改規〔2021〕3號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廣東電網公司、深圳供電局有限公司,廣東電力交易中心、廣州電力交易中心,各承擔消納責任的市場主體:
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能源局關于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保障機制的通知》(發改能源〔2019〕807號)等要求,為促進可再生能源消納,確保完成國家下達我省的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權重目標任務,我委制定了《廣東省發展改革委關于我省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保障的實施方案(試行)》,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廣東省發展改革委
2021年2月26日
廣東省發展改革委關于我省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保障的實施方案(試行)
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能源局關于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保障機制的通知》(發改能源〔2019〕807號)、《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關于印發各省級行政區域2020年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的通知》(發改能源〔2020〕767號)等要求,為做好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落實工作,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消納實施方案。
一、消納保障實施機制
(一)省能源局按照國家明確的消納責任權重,對我省范圍內承擔消納責任的各市場主體,明確低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簡稱低消納責任權重),包括可再生能源電力總量消納責任權重(簡稱總量消納責任權重)和非水電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簡稱非水電消納責任權重),并按責任權重對市場主體完成情況進行考核,對未完成消納責任權重的市場主體進行督促落實,并依法依規予以處理。
(二)各承擔消納責任的市場主體依據本消納實施方案在廣東電力交易中心進行賬戶注冊,積極主動完成消納責任權重。鼓勵具備條件的市場主體自愿完成高于省下達的低消納責任權重。
(三)廣東電網公司和深圳供電局有限公司依據本消納實施方案編制電網企業消納責任權重實施細則,并負責組織所屬經營區內承擔消納責任的市場主體完成各自消納責任權重。
(四)廣東電力交易中心對我省承擔消納責任的市場主體進行信息管理,負責對我省承擔消納責任的市場主體進行賬戶注冊管理、消納量核算及交易,并向省能源局和國家能源局南方監管局報送市場主體消納責任權重完成情況及分析評估等相關工作。
二、消納責任權重及分配
(一)省能源局每年根據國家下達我省的消納責任權重,會同電網企業研究分解下達各承擔消納責任市場主體消納責任權重,包括年度總量消納責任權重和非水電消納責任權重。根據工作需要,省能源局會同電網企業和各地級以上市能源主管部門研究分解下達各地級以上市消納責任權重,包括年度總量消納責任權重和非水電消納責任權重。
(二)各承擔消納責任市場主體的售電量和用電量中,農業用電免于消納責任權重考核。各承擔消納責任的市場主體共同承擔省內網損和廠用電量對應的消納量。
(三)各承擔消納責任的市場主體承擔消納責任權重的方案如下:
1.類市場主體(售電企業)。分別為電網企業、獨立售電公司、增量配電項目公司等,承擔與其年售電量相對應的消納責任權重,包括總量消納責任權重和非水電消納責任權重。
2.第二類市場主體(電力用戶)。分別為通過電力市場購電的電力用戶(不包括通過售電公司代理購電的電力用戶)、擁有自備電廠的企業,承擔與其年用電量相對應的消納責任權重,包括總量消納責任權重和非水電消納責任權重。
三、市場主體管理機制
(一)消納主體確認及注冊。各承擔消納責任的市場主體均應于消納責任權重考核正式開始前,在廣東電力交易中心完成賬戶注冊或退出工作。廣東電力交易中心于每年一季度向全社會公布本年度我省承擔消納責任的市場主體清單,同時向省能源主管部門報備。
(二)年度消納實施計劃制定。各承擔消納責任的市場主體按年度制定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計劃,提出完成消納任務的需求及初步安排,并報送省能源局、國家能源局南方監管局、所屬經營區電網企業、廣東電力交易中心。廣東電力交易中心匯總各市場主體消納計劃。
(三)消納信息報送、統計和分析。廣東電力交易中心按月梳理各市場主體的可再生能源消納責任權重完成情況,按季度向省能源局和國家能源局南方監管局報送市場主體消納責任權重完成情況分析評估意見,并抄送各地市能源主管部門。
四、消納責任權重履行
(一)主要履行方式。購買或自發自用可再生能源電力。各承擔消納責任的市場主體以實際消納可再生能源電量(簡稱消納量),完成消納責任權重。
(二)補充履行方式。
1.購買其他市場主體超額完成的消納量,雙方自主確定交易或轉讓價格。
2.購買可再生能源綠色電力證書,綠證對應的可再生能源電量等量記為消納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