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7日,天津市發改委發布《關于做好我市2021-2022年風電、光伏發電項目開發建設和2021年保障性并網有關事項的通知》(簡稱:《通知》)。
在2021-2022年開發建設方案的申報和管理中,《通知》表示,單體容量超過5萬千瓦的項目,應承諾配套建設一定比例的儲能設施或提供相應的調峰能力。其中,風電項目不低于15%。儲能設施須在發電項目并網后兩年內建成投運。
集中式風電項目,納入年度開發建設方案管理,自公布之日起,應在一年內完成核準,并及時實質性開工建設(以完成首臺風機基礎澆筑為標志)。
“所發電量全部自用”或“以自發自用為主、多余電量上網”的分散式風電項目,不需納入年度開發建設方案,由各區自行管理,相關項目信息及時報天津市發改委備案。項目自核準之日起,應在兩年內建成投產。
在納入2021年保障性并網規模的方式和要求中,《通知》表示,存量及新增風電、光伏發電項目可通過直接、競爭等方式納入2021年保障性并網規模。納入2021年保障性并網規模的項目原則上應在2021年12月31日前建成投產。
以下為《通知》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