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極星風力發電網獲悉,湖北省發改委日前發布關于征求《湖北省2021年新能源項目建設工作方案(征求意見稿)》,征求意見時間為2021年6月7日至6月13日。方案中稱,圍繞增加消納能力和改善電能質量,布局新能源項目。遵循電力系統運行規律,堅守安全底線,充分發揮源網荷儲協調互濟能力,提升新能源并網友好性和電力支撐能力,提高存量電源調節能力和存量輸電通道利用水平,優先支持風光火互補項目、風光儲項目建設,優先支持利用現有升壓站和送出工程建設的續建項目。
源網荷儲和多能互補項目申報規模要不低于1GW,風光火補基地按照煤電新增調峰容量的2.5倍配置新能源項目,風光水(抽水蓄能)基地按照抽水蓄能電站容量的2倍配置新能源規模,對于可配置規模小于基地規模(1GW)的按照容量的10%、2小時以上配置儲能。
此外,還提及產業發展配套的新能源項目。指為技術水平和銷售總額位于行業全國前列的企業在我省投資新建新能源裝備制造產業(包括風電、光伏、氫能、化學儲能裝備等相關配套產業)配置的新能源項目。新建裝備產業項目總投資應不低于10億元(貨幣投資,下同),建設期限不超過2年,達產后年產值不低于50億元,建成后企業規模、科技含量均須走在全國前列。
詳情如下:
湖北省能源局關于征求《湖北省2021年新能源項目建設工作方案(征求意見稿)》
按照《國家能源局關于2021年風電、光伏發電開發建設有關事項的通知》(國能發新能﹝2021﹞25號)要求,為規范我省新能源項目(指風電、光伏發電項目)管理,有序推進項目建設,實現新能源高質量發展,我們研究起草了《湖北省2021年新能源項目建設工作方案(征求意見稿)》,參照國家能源局的做法,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征求意見時間為2021年6月7日至6月13日,相關意見建議可通過電子郵件發至188618055@qq.com,或傳真至027-87894027,在反饋意見的同時,請留下您的聯系方式,以便我們及時與您聯系。
感謝您的參與和支持!
湖北省能源局
2021年6月7日
湖北省2021年新能源項目建設工作方案
(征求意見稿)
按照“碳達峰、碳中和”目標要求,以及《國家能源局關于2021年風電、光伏發電開發建設有關事項的通知》(國能發新能﹝2021﹞25號,以下簡稱《通知》)要求,為逐步構建以新能源為主體的新型電力系統,規范我省新能源項目(指風電、光伏發電項目)管理,有序推進項目建設,實現新能源高質量發展,現擬訂2021年新能源項目建設工作方案如下:
一、項目配置原則
1.總體規劃,有序發展。發揮可再生能源發展“十四五”規劃引領作用和《湖北省能源局關于印發2021年度新能源消納指引的通知》(鄂能源新能﹝2021﹞14號)的引導作用,依據各地資源狀況、電網特性、消納能力等,合理確定新能源年度開發規模和布局。
2.消納導向,安全發展。圍繞增加消納能力和改善電能質量,布局新能源項目。遵循電力系統運行規律,堅守安全底線,充分發揮源網荷儲協調互濟能力,提升新能源并網友好性和電力支撐能力,提高存量電源調節能力和存量輸電通道利用水平,優先支持風光火互補項目、風光儲項目建設,優先支持利用現有升壓站和送出工程建設的續建項目。
3.振興產業,協同發展。加強引導扶持,統籌項目建設與產業發展,將資源優勢轉化為產業優勢,以項目建設帶動我省新能源產業高質量發展,對在我省投資新能源裝備制造產業的企業配置一定比例的新能源規模。
4.嚴格獎懲,規范發展。建立和完善激勵懲戒機制,對嚴格按規定和技術規范標準實施項目建設的進行獎勵,對建設運行中的失信行為和發生安全事故的依法依規予以懲戒,規范新能源發展秩序。
二、項目類型及配置標準
一是屋頂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指利用固定建筑屋頂建設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含戶用光伏發電項目),以及利用固定建筑屋頂及其附屬場所建設的、接入電壓等級不超過10KV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企業投資建設的屋頂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不參與年度建設規模配置,由企業自行組織建設,自動納入當年度建設規模項目清單。企業應在湖北能源信息管理系統(http://119.96.118.186:9088)填報項目相關情況(戶用光伏發電項目不填報),作為電力公司受理并網的依據;戶用光伏發電項目管理和申報程序按照《國家能源局關于2019年風電、光伏發電項目建設有關事項的通知》(國能發新能﹝2019﹞49號)有關要求執行。鼓勵在全省實施戶用光伏發電整村推進。
二是源網荷儲和多能互補百萬千瓦基地。指場址相對集中,裝機規模不低于100萬千瓦,具備電力接入和消納能力、電力系統靈活調節能力的源網荷儲和多能互補百萬千瓦基地。企業應通過自建、合建共享或購買服務等市場化方式,配套實施煤電機組靈活性改造或在建煤電項目、抽水蓄能電站等以新增電力系統靈活調節能力。
配置標準。由省能源局按照配套的煤電機組靈活性改造或在建煤電項目、抽水蓄能電站新增調峰能力的一定比例進行配置。一是風光火互補基地。按照不超過煤電新增調峰容量(機組靈活性改造后的調峰容量或在建煤電項目設計調峰容量﹣電網常規要求調峰容量(即煤電裝機的50%),下同)的2.5倍配置新能源項目;二是風光水(抽水蓄能)基地。按照不超過抽水蓄能電站容量的2倍配置新能源項目;三是風光火(水)儲基地。按照不超過煤電新增調峰容量的2.5倍配置新能源項目或不超過抽水蓄能電站容量的2倍配置新能源項目?膳渲玫男履茉错椖恳幠P∮诨匾幠5,不足部分(基地規模與可配置的新能源項目規模之差)應按照化學儲能容量不低于10%、時長不低于2小時、充放電不低于6000次的標準配置儲能。
三是產業發展配套的新能源項目。指為技術水平和銷售總額位于行業全國前列的企業在我省投資新建新能源裝備制造產業(包括風電、光伏、氫能、化學儲能裝備等相關配套產業)配置的新能源項目。新建裝備產業項目總投資應不低于10億元(貨幣投資,下同),建設期限不超過2年,達產后年產值不低于50億元,建成后企業規模、科技含量均須走在全國前列。
配置標準。由省能源局根據產業投資總額、投資進度和年產值等,配置500萬千瓦的新能源項目。筆投資(不低于2億元)到位且項目開工,配置不超過20萬千瓦的新能源項目;投資過半,再配置不超過40萬千瓦的新能源項目;完成全部投資,再配置不超過40萬千瓦的新能源項目;項目建成年產值達標且通過驗收后,再每年配置100萬千瓦的新能源項目,直至達到配置總規模。
四是其他新能源項目。指具備電力接入和消納能力、電力系統靈活調節能力的新能源項目。企業可通過自建、合建共享或購買服務等市場化方式,配套實施煤電機組靈活性改造(或在建煤電項目、抽水蓄能電站)、建設集中式(共享式)化學儲能等以新增電力系統靈活調節能力。
配置標準。由省能源局按照配套的新增電力系統靈活調節能力的一定比例進行配置。一是與煤電機組靈活性改造或在建煤電配套的新能源項目,總規模不超過煤電新增調峰容量(即改造后的調峰容量或在建煤電項目設計調峰容量﹣電網常規要求調峰容量)的2倍;二是與集中式(共享式)化學儲能電站配套的新能源項目,總規模不超過儲能電站裝機容量的5倍;三是與新建抽水蓄能電站配套的新能源項目。抽水蓄能電站核準開工的,配置抽水蓄能電站容量20%的新能源項目;投資過半的,再配置抽水蓄能電站容量40%的新能源項目;建成投運的,再配置抽水蓄能電站容量40%的新能源項目。
三、項目申報條件及申報材料
(一)源網荷儲和多能互補百萬千瓦基地
1.申報條件
(1)場址和投資企業已落實;亟ㄔO規模不小于100萬千瓦,場址相對集中,位于同一市州的1個或相鄰的2個縣市,核心區建設規模不低于總規模的40%,光伏電站已簽訂土地租賃合同,投資企業已確定。
(2)具備并網條件;貞尤氍F有或2023年底前能投產的500KV或220KV變電站,接入220KV變電站的接入點不超過3個。應配套實施煤電機組靈活性改造,或依托在建煤電項目、抽水蓄能電站,且可配置的新能源項目規模不小于基地規模的60%。已委托第三方技術機構編制完成輸電規劃設計報告。
(3)已編制完成基地建設實施方案。已委托第三方技術機構編制完成基地建設實施方案,同時,光伏發電項目應滿足《湖北省能源局 湖北省自然資源廳關于規范光伏發電項目用地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鄂能源新能﹝2020﹞69號)要求。
(4)已取得政府及有關部門支持意見?h級政府建立推進工作機制和服務保障機制,支持在城鎮土地使用稅和耕地占用稅、土地利用等方面降低項目非技術成本?h級規劃和自然資源、生態環境、水利、林業等部門核實,明確項目用地范圍(拐點坐標)和用地類別,證明光伏電站場址范圍內、風電項目擬選定的風機機位和升壓站范圍內不涉及基本農田、生態紅線、天然林、水源保護等,以及與其他規劃相沖突等方面的制約因素?h級發改部門承諾會同投資企業在項目地開展新能源項目建設宣傳工作,并將“新能源宣傳冊”發放到項目地村民。
(5)按期完成項目及配套設施建設。光伏電站已完成備案,配套的煤電機組靈活性改造項目、儲能設施已完成備案和可行性研究報告,抽水蓄能電站已核準并開工;貞2023年底前全容量并網發電,配套的煤電機組靈活性改造項目、在建煤電項目、儲能電站和抽水蓄能電站應同步建成投產。
2.申報材料;赝恋刈赓U合同。光伏發電項目、煤電靈活性改造項目備案證,新建煤電項目、抽水蓄能電站核準批復,基地建設實施方案,煤電靈活性改造項目、新建火電項目、抽水蓄能電站、儲能設施可行性研究報告。新建煤電項目、抽水蓄能電站開工證明?h市級政府及規劃和自然資源、生態環境、水利、林業等部門出具的支持函,縣級發改部門出具的宣傳承諾函。有資質的第三方機構編制的輸電規劃設計報告(需加蓋編制單位公章)。企業投資說明及承諾、公司營業執照。
(二)產業發展配套的新能源項目
1.申報條件
(1)項目場址已落實。風電項目場址區域坐標已經縣市有關部門確定。光伏發電項目已簽訂土地租賃合同,合同中土地面積與申報的項目容量相匹配(地面光伏電站、樁基式漁光互補電站土地使用面積不低于200畝/萬千瓦,漂浮式漁光互補電站土地使用面積不低于150畝/萬千瓦)。使用自有土地的需提供土地證,租賃農戶土地的需提供所有租戶的簽字同意書,租賃村集體土地的需經村民代表大會同意。
(2)電力接入和消納條件已落實。項目應滿足《湖北省能源局關于印發2021年度新能源消納指引的通知》(鄂能源新能﹝2021﹞14號)要求,項目具備電力接入和消納條件,且已明確擬接入的變電站、接入電壓等級、送出工程距離等。
(3)已編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同時光伏發電項目應滿足《湖北省能源局 湖北省自然資源廳關于規范光伏發電項目用地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鄂能源新能﹝2020﹞69號)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