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江西省、廣西壯族自治區、重慶市發展改革委、能源局、經信委(工信廳),各派出機構,國網河北省、江西省、重慶市電力有限公司,廣西電網有限責任公司,相關電力企業:
為進一步規范電力中長期交易行為,維護市場秩序,按照《國家能源局關于印發<2021年能源監管重點任務清單>的通知》(國能發監管〔2021〕5號)安排部署,經研究,定于2021年8月至12月開展電力中長期交易市場秩序專項監管工作,F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標
貫徹落實《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中發〔2015〕9號)及配套文件相關精神和《電力中長期交易基本規則》(發改能源規〔2020〕889號,以下簡稱889號文)、《國家能源局印發<關于加強電力中長期交易監管的意見>的通知》(國能發監管〔2019〕70號)等有關要求,加強電力中長期交易市場秩序專項監管,重點督導檢查各地落實889號文情況,規范電力中長期交易行為,督促市場運營機構履職盡責,推動解決市場主體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維護良好的市場秩序。
二、工作內容
(一)市場交易規則規范制定情況。重點關注各地中長期交易規則制修訂程序、流程和審批的合規性等。具體包括:派出機構、地方政府相關部門、電力交易機構等單位按照889號文要求制訂中長期交易規則的情況,制修訂中長期交易規則程序、流程和審批的合規性等。
(二)電能交易合同簽訂和調整情況。重點關注合同完整性和合同電量調整規范性、公平性等。具體包括:各類電能交易合同簽訂及備案情況,年度優先發電合同協商情況,年度購售電合同實際執行及計劃調整、合同電量調整情況等。
(三)電能交易組織和執行情況。重點關注電力交易、調度機構和市場主體等單位在各類電力中長期交易中行為的合理性、合規性和公平性。具體包括:交易組織開展、交易公告發布、交易計劃編制與調整、安全校核結果、偏差考核結果、交易結果執行、市場主體交易行為合規性等情況,是否存在不當干預市場主體交易的行為等。
(四)電費結算情況。重點關注電費結算的合規性、公平性。具體包括:國家核定的省級輸配電價、風電和光伏發電上網電價等電價政策執行情況,出具交易結算依據情況,結算關系、結算金額及時性和準確性,電費中承兌匯票使用比例,交易計劃偏差結算收益分配情況,市場化交易(省內、省外)電量電費中是否體現輔助服務費用等。
(五)市場運營機構履行主體責任情況。重點關注市場運營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要求,履行市場自律監督、市場運營、市場監控、風險防控等責任的情況。具體包括:市場自律監督工作機制建立情況,電力交易平臺建設、運營和管理情況,市場主體注冊與動態管理情況,交易計劃制定及調整的合規性,市場運營、市場監控、風險防控、安全校核等責任履行情況,市場運營機構在安全校核、交易結果執行等方面銜接情況等。
(六)市場交易信息披露和報送情況。重點關注電力交易、調度機構、電力企業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披露與報送信息的情況。具體包括:市場信息管理、信息披露制度體系建設及平臺建設、數據接口開放等情況,信息披露的及時性、準確性、完整性,電力交易、調度機構和電力企業在數據交互等方面銜接情況等。
三、工作步驟
(一)啟動部署(8月)。印發監管工作通知,啟動專項監管工作,明確專項監管工作內容和要求等。按照《關于推廣隨機抽查事中事后監管的實施方案》(2020年修訂)和“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制度有關要求,抽調派出機構人員,與第三方機構專家組成現場監管工作組,細化任務分工。
(二)開展自查(8月-9月)。河北、江西、廣西、重慶等重點地區的派出機構按照要求組織相關單位和部門開展自查工作(自查范圍為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電力中長期交易),其他地區可根據實際情況決定是否組織開展,并按要求報送相關材料。9月1日前將自查報告報送國家能源局市場監管司。自查報告內容包括但不限于:基本情況、取得的成效、存在的問題、已采取的工作措施、下一步工作計劃等,其中存在的問題篇幅不低于70%。
(三)現場監管(10月),F場監管工作組赴河北、江西、廣西、重慶等4個重點地區,采取監管座談、查閱資料、問詢筆錄、核查賬簿、調查問卷等方式開展現場監管,視情況采取非現場、非接觸監管等方式,F場監管以問題為導向,根據工作需要,針對突出問題,可對市場主體開展延伸監管,充分核實、驗證有關情況。國家能源局將視情況赴現場開展督導。
(四)約談整改(11月)。根據現場監管發現的問題,約談地方政府有關部門、電網企業、發電企業、電力交易和調度機構等相關單位和部門,反饋問題,提出限期整改要求。河北、江西、廣西、重慶等地區的地方政府相關部門、電網企業、發電企業、電力交易和調度機構按照要求認真推進整改工作,及時向監管司報送整改情況。監管司組織相關派出機構核實整改工作完成情況。
(五)總結規范(12月)。國家能源局組織相關派出機構系統梳理專項監管工作成果,形成專項監管報告,適時在一定范圍內發布。監管報告的內容包括但不限于:中長期交易基本情況、自查整改情況、現場監管情況、監管發現的問題、針對發現的問題已采取的措施、下一步工作安排及進一步規范電力中長期交易市場秩序的監管意見等。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保障。相關派出機構要高度重視、充分認識電力中長期交易市場秩序專項監管工作的重要意義,積極支持專項監管工作,按要求派員參加現場監管工作組。對于抽調參加專項監管的工作人員,原則上不再安排其他工作。對于現場監管工作組在本轄區內開展的電力中長期交易市場秩序專項監管工作,要積極配合,做好與相關單位和部門的溝通銜接,形成工作合力。
(二)主動配合監管。華北、華中、南方能源監管局要認真組織開展自查工作,深刻查找并如實反映存在的問題,制定工作措施,按時提交自查報告。相關地區的地方政府相關部門、電網企業、發電企業、電力交易和調度機構要積極配合派出機構做好有關工作,指派專人負責;提前準備好現場監管工作組需要的查閱資料,并按照要求及時、準確、完整提供相關材料和賬號權限;認真做好整改落實工作,制定詳細的整改方案,采取有針對性的措施,逐一整改落實。
(三)務求監管實效,F場監管工作組要嚴格遵守中央“八項規定”有關要求,嚴格落實常態化疫情防控各項規定,依法行政、依法監管,始終堅持問題導向,切實防止形式主義和走過場,聚焦電力中長期交易中市場主體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典型問題、苗頭性問題,扎實開展專項監管工作。加強問題核實,督促整改落實,強化專項監管成果運用,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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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能源局綜合司
2021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