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30年前碳達峰,2060年前碳中和”,習近平總書記向國際社會作出的莊嚴承諾,為中國更深入參與全球氣候治理指明了方向。作為落實“30·60”目標的主力軍,大幅提高可再生能源開發規模,既是實現“雙碳”目標的客觀要求,也是通過擴大應用規模,依靠“干中學”來持續降低成本的必要條件。這,離不開金融的支撐。
目前,可再生能源的融資需求規模巨大且處于高速攀升中。2020年,我國可再生能源投資規模突破5400億元,占到全球的近三成。而據相關機構測算,為落實碳中和目標,未來30年我國所需的綠色低碳投資規模將超過百萬億元。然而,傳統金融機構對可再生能源項目的收益和風險認識不足,雙方存在較大的信息不對稱,導致可再生能源項目的融資成本居高不下,民營企業更是面臨融資難的困境。
化解可再生能源的融資難題,一是要靠政府引導和激勵,二是要靠市場化的金融創新。在可再生能源發展中,政府的引導和激勵是不可或缺的政策工具,具體手段和措施包括:激勵政策,如固定電價、全額保障性收購等;財政資金直接支持,如科研、示范項目的資金支持;財稅政策,如稅收減免等;政府或國際組織設立各種基金,如絲路基金、氣候基金、全球環境基金等提供低成本融資服務;開發性金融和區域性金融創新,如擴大亞開行、亞投行等機構對可再生能源的支持。此外,還有多種方式能夠鼓勵社會資本參與可再生能源項目開發。目前,國家正在加快推進相關工作。2021年6月29日,國家發展改革委印發文件,將風電等能源類基礎設施納入不動產投資信托基金(REITs)試點項目申報范圍內。此舉有助于吸引社會資本為風電行業投入權益資金,盤活存量資產,將有效增強風電企業的再融資能力。
市場化金融創新則是驅動可再生能源健康發展的內生力量,通過組合配置各類市場化融資工具,能夠創造性地解決銀行資金“重公司主體、輕項目主體”的高門檻限制問題。在民營企業等低授信機構開發可再生能源項目的過程中,產業基金可以通過股權投資形式為民營企業解決資本金不足的難題,EPC機構能夠借助工程保理、融資租賃形式為民營企業解決工程建設資金來源問題,碳排放權抵押可以為民營企業發揮增信作用,基于“質保補償保險+營業中斷保險+風資源補償保險”的發電量保險綜合保障,能夠幫助民營企業具備無追索權項目貸的基礎條件,綠色信貸可以為民營企業提供低擔保、低利率的項目貸,上市、配股、定增、可轉債、公司債、資產證券化等融資渠道能夠為民營企業補充流動資金,降低財務費用。在上述過程中,亟待消除金融機構與可再生能源企業之間存在的信息不對稱、知識不對稱、信心不對稱問題,構建一個成熟的產業生態系統,其中的關鍵措施是從可行性、安全性、經濟性方面建立統一的項目評價標準,促使項目的風險和收益透明、公開。在這些方面,國際上已有眾多成功案例,國內金融機構、第三方檢測認證機構也在積極探索開展相關支撐服務。
大規模開發可再生能源,是我國兌現“碳達峰、碳中和”承諾的關鍵路徑。各級政府主管部門、有關金融機構應當充分認識到發展可再生能源的戰略意義,通過加大金融支持與創新力度,為進一步推動產業發展提供支持,加快構建以新能源為主體的新型電力系統,依托能源系統的綠色化,終實現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CWE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