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中國國電集團公司黨組成員、副總經理謝長軍涉嫌受賄、為親友非法牟利、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一案,由國家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經高人民檢察院指定,由河北省邯鄲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近日,邯鄲市人民檢察院已向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河北檢察機關依法對謝長軍涉嫌受賄、為親友非法牟利、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案提起公訴
原中國國電集團公司黨組成員、副總經理謝長軍涉嫌受賄、為親友非法牟利、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一案,由國家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經高人民檢察院指定,由河北省邯鄲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近日,邯鄲市人民檢察院已向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謝長軍享有的訴訟權利,并訊問了被告人謝長軍,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檢察機關起訴指控:被告人謝長軍利用擔任龍源電力集團公司(后更名為龍源電力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中國國電集團公司副總經理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利用職務便利,以明顯高于市場的價格向自己的親友經營管理的單位采購商品,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徇私舞弊,濫用職權,造成國有公司嚴重損失,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依法應當以受賄罪、為親友非法牟利罪、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來源:高檢網)
據“上觀新聞”此前分析,與近期被逮捕的“老虎”不同,謝長軍除涉嫌受賄罪外,還涉嫌為親友非法牟利罪、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
據了解,為親友謀利型是紀檢監察工作實踐中常常遇到的利益輸送行為之一。
親友謀利型利益輸送行為是指公職人員利用職權將本人可支配和控制的公共利益轉移給自己的近親屬、情婦(夫)及其他特定關系人。從行為結構看,利益輸出方是公職人員,利益輸入方是與公職人員關系密切的一般公民個體,且輸出方通常并不要求輸入方給予回報。實踐中,該種利益輸送行為具有較強的隱蔽性,不易被發現和查處。
從定性上看,根據情節的嚴重程度,違紀層面可能構成利用職權為親屬、特定關系人在工程招投標、公共財政支出等方面謀利等違反廉潔紀律的行為;職務違法層面可能構成利用職權或職務影響為他人謀取私利,縱容默許特定關系人利用本人職權或職務影響謀取私利等職務違法行為;犯罪層面可能構成為親友非法牟利罪、濫用職權罪等犯罪行為。
根據刑法百六十六條規定,為親友非法牟利罪是指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有將本單位的盈利業務交由自己的親友進行經營;以明顯高于市場的價格向自己的親友經營管理的單位采購商品或者以明顯低于市場的價格向自己的親友經營管理的單位銷售商品;向自己的親友經營管理的單位采購不合格商品等情形之一,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