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國家煤礦安監局辦公室印發《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體系基本要求及評分方法(征求意見稿)》,向相關部門及企業公開征求意見。
《意見稿》明確,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體系達標煤礦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一是采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營業執照齊全有效。二是安全生產組織機構完備,有負責安全、采煤、掘進、通風、機電、運輸、地測、防治水、調度和應急管理、安全培訓、職業病防治等工作的管理部門,配備管理人員。煤(巖)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礦井(以下簡稱突出礦井)、水文地質類型復雜極復雜礦井、沖擊地壓礦井按規定設有相應的管理機構,配備管理人員。三是礦長、副礦長、總工程師、副總工程師在規定的時間內參加由煤礦安全培訓主管部門組織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并取得考核合格證明。四是煤礦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五是不存在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意見稿》規定了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體系的六項基本原則:發揮領導作用,突出理念引領,強化風險意識,注重過程控制,促進科技進步,推動持續改進。
《意見稿》指出,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體系分為理念目標和礦長安全承諾、組織機構、安全生產責任制及安全管理制度、從業人員素質、安全風險分級管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質量控制、持續改進等8個要素。
按照《意見稿》,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體系有八項考核內容:理念目標和礦長安全承諾,組織機構,安全生產責任制及安全管理制度,從業人員素質,安全風險分級管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質量控制,持續改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