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黑龍江煤礦安監局、黑龍江省煤管局聯合印發《關于健全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和技術負責人安全生產責任制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大力推動煤礦企業健全安全生產責任體系,保障煤礦依法依規組織生產建設,構建煤礦安全生產內生長效機制,進一步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意見》依據《安全生產法》《煤礦安全規程》《黑龍江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對煤礦企業董事長、總經理、煤礦礦長等主要負責人和技術負責人安全生產責任進行細化明確。特別是對地方煤礦實際控制人(煤礦主要投資人)安全生產責任進行明確,接受煤礦職工監督和行政部門監督檢查。
《意見》指出,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和技術負責人按照分級承諾原則,每年初向煤礦安全行管監管監察部門作出嚴格履行安全生產職責的承諾。承諾內容主要圍繞落實《意見》規定的主要負責人、技術負責人和實際控制人煤礦安全生產職責,提出依法履行安全生產職責的目標、任務和措施。
《意見》要求,煤礦企業應當每半年向職工進行公示或通報1次主要負責人落實安全生產責任情況,每年向駐地煤礦安全監察分局(站)和市(地)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報告1次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情況,接受職工群眾和行管監管監察部門監督。
《意見》強調,各級煤礦安全行管監管監察部門要結合開展煤礦安全監察執法、執法檢查等,對煤礦企業健全和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情況開展監督檢查。對煤礦企業因安全生產責任制不落實,造成煤礦安全突出問題或問題未得到有效治理、重大安全隱患逾期未整改或引發生產安全事故的依法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