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大豐一女子因丈夫賭博離婚,離婚后仍與前夫居住,又與其他男子產下一子,前夫因此惱羞成怒,利用該男子軟處不斷向其借錢賭博,終放火將其工地挖掘機燒毀。27日,大豐市人民法院對該案作出判決。
馬飛從事個體經營,與妻子劉素麗生有一個女兒。正當家境越來越好之時,馬飛卻漸漸染上賭博的惡習,家中債臺高筑。2007年,劉素麗與馬飛登記離婚,但離婚后仍與馬飛共住一屋。一年后,劉素麗又生下一個兒子,馬飛喜出望外。2012年3月的一天,兩人吵架后,劉素麗說出兒子是曹曉明的。
曹曉明搞工程承包業務,家境殷實。馬飛想不到自己離婚后,曹曉明乘虛而入,并且與劉素麗生養下私生子,他頓生一種被羞辱的感覺。面對財大氣粗的曹曉明,馬飛思來想去后決定忍氣吞聲,但發誓要讓曹曉明付出代價。
2012年4月的一天下午,馬飛客氣地請曹曉明喝茶,深知自己有軟處捏在馬飛手中,曹曉明只得硬著頭皮赴約。見面后,馬飛聲稱有急債要還,請曹曉明幫忙借其10萬元,而只字未談其他的事。見馬飛沒給自己難堪,手頭寬裕的曹曉明爽快地答應了。2012年6月至11月期間,馬飛又幾次找到曹曉明,以同樣的借口先后向曹曉明借款近30萬元。之后,馬飛又多次向曹曉明借錢,但都被拒絕了。
2013年2月12日凌晨,馬飛在大豐市區一家網吧待到3時左右,然后騎摩托車,帶著在某加油站購買的一瓶汽油,于4時許來到曹曉明停放在某鄉鎮工地上的一輛挖掘機旁,撬開挖掘機駕駛室的門,將滿瓶的汽油倒在駕駛室內,點火后倉惶逃離現場。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馬飛故意毀壞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主張的直接經濟損失39萬元的訴訟請求,法院予以支持。歸案后,被告人馬飛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系坦白,依法可從輕處罰,但未能賠償被害人的損失,量刑時予以綜合考慮。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相關之規定,法院依法判處馬飛有期徒刑四年。(文中人名均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