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福建省泰寧縣法院以被告人范常平犯重大責任事故罪,判處拘役4個月。
2010年9月份起,被告人范常平在無特種設備操作資格證的情況下受雇于李發冬到工地操作裝載機,從事施工作業。2011年5月30日上午7時許,被告人范常平操作裝載機在該工地施工時碰撞到騎摩托車的黃斌明,造成其當場死亡。2011年5月30日,被告人范常平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事發后,與被害人黃斌明家屬達成調解協議并支付全部賠償款人民幣27萬元。
經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范常平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無證駕駛裝載機作業,因而發生死亡一人的責任事故,其行為已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鑒于被告人范常平主動投案自首,并積極對被害人家屬進行賠償,依法給予從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