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輸公司在未通知車主的情況下,強行拖走挖掘機,因行駛過程中因速度過快將運輸摔下后駕車逃走。日前,一審法院判決運輸公司賠償車主維修費、停機損失、施救費、墊付停車費、交通費共計114000元。
合肥言成運輸公司受木元公司委托,于2012年3月25日晚派員駕駛運輸車到金寨縣雙河鎮三橋項目建設工地,將原告林兵放在該工地的挖掘機強行拖走,行至金寨縣南溪鎮麻河村麻河大橋處,因運輸車轉彎速度過快將林兵的挖掘機從運輸車上摔下,事發后,言成公司未采取任何救援措施就駕車逃走,致使原告挖掘機損嚴重損壞。經交警部門認定,此次事故為言成公司單方責任事故,雙方因賠償問題多次協商無果,以致成訴。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在未通知原告的情況下強行拖走原告挖掘機并在途中摔壞,經交警部門認定,此次事故為被告單方責任事故,被告對原告遭受的經濟損失應負全責并予以賠償,遂作出上述判決。(項雪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