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經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表決,以659票贊成、23票反對、14票棄權、1人未按表決器順利通過,并將于3月1日起正式施行。同時,2000年12月頒布的《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辦法》廢止。
《北京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分為總則、共同防治、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固定污染源污染防治、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污染防治、揚塵污染防治、法律責任等章節。條例中明確規定了混凝土及砂石加工管辦法和懲處措施。
降低PM2.5首次納入立法
《北京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首次將降低PM2.5濃度列入條例中,明確了北京市大氣污染控制目標是降低PM2.5濃度,并細化了機動車污染防治規定,增加防治揮發性有機物污染、防治非道路移動機械污染,專章設置了防治揚塵污染。
據北京市環境保護局副局長、新聞發言人方力介紹,“2013年北京市二氧化硫、二氧化氮、PM10年均濃度分別為26.5微克/立方米、56.0微克/立方米、108微克/立方米,與2013年實施的環境空氣質量‘新國標’(加嚴原有標準并增加PM2.5、一氧化碳、臭氧3項污染物)相比,僅二氧化硫、一氧化碳達標,PM10、PM2.5、二氧化氮年均濃度分別超標54%、156%和40%,夏秋臭氧超標。2013年重度以上(指5級、6級)污染天數達58天,此次將‘降低PM2.5’納入立法是順應治理大氣污染新形勢。”
要說此次北京地區新頒布的條例還有一個亮點,那就是新增了“總量控制”。我國經濟社會發展致人口、機動車增加,大氣污染物總量居高不下,環境容量非常有限。僅靠“排放濃度控制”已不能解決問題,迫切需要對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進行控制。
方力說,“條例確定削減存量與控制增量相結合的“雙控制度”。在治理措施上實現了由單純的濃度控制,向濃度與總量控制并重轉變,明確了對機動車數量和燃煤總量進行控制。進行嚴格排污權分配,通過排污許可證方式,下達逐年減少的排污權指標。與環評制度相結合,‘買二用一’減量化交易,須購買2個單位排污權方能排污1個單位。”
從條例內容上不難發現,條例不僅加強了對于違反規定的經濟懲罰手段,還規定了公布違法行為、納入企業信用信息系統等非經濟懲罰手段;同時,還試行排污交易、鼓勵高排放機動車淘汰等經濟鼓勵措施。真可謂是管理手段多措并舉。
“禁現”工作一抓到底
從21日開始,持續多日的霧霾天氣席卷了我國多地,其中京津冀及周邊污染為嚴重。環境保護部有關負責人表示,將聯合多地區多部門聯合治理,削減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建筑施工現場禁止現場攪拌混凝土。
對于“禁現”其實早在幾年前就已經提上了重要的工作議程。2003年10月16日,國家商務部、公安部、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部四部委聯合下發《關于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區現場攪拌混凝土的通知》。繼此《通知》出臺后,商務部、住房城鄉建設部等六部委于2007年6月6日又聯合下發《關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現場攪拌砂漿工作的通知》。兩個通知相繼出臺,“禁現”工作在建筑行業乃重中之重。
眾所周知,水泥是高耗能產品。過去我國建筑工地施工,大部分是現場攪拌混凝土,造成了極大的環境污染和資源浪費。那時水泥都是使用袋裝,在運輸過程中破損率極高,所到之處揚塵彌漫,F場攪拌混凝土時,因袋裝撒落的水泥,約5%在氣流的作用下進入大氣層,大量粉塵懸浮于施工現場及周邊地區,污染空氣,也危害建筑工人身體健康,且產生的噪聲,影響到周邊居民生活環境。
對于施工質量來說,現場攪拌出的混凝土更是存在漿體不均勻,供應速度慢等問題。由于現場攪拌混凝土,大部分是人工直接操作,容易造成攪拌不均勻,計量不準確,使混凝土強度質量的穩定性難以得到保證。尤其是對大、中型混凝土的澆搗,由于勞動強度大,人工操作效率低,導致混凝土階段性供量不足,造成了結構安全隱患。建筑單位現場攪拌混凝土,質量難以保證,還增加建筑工人勞動強度,嚴重的將會影響整個施工進程。
《北京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規定,北京市建筑工程現場攪拌混凝土將由城管執法部門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工。除此之外,在五環路范圍內新建、擴建混凝土攪拌站和水泥構件廠的,應由北京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關閉;已建成項目在規定期限內未完成關停、搬遷的,由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強制關停,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此次出臺的條例對于“禁現”可謂是一抓到底。
污染環境 行刑銜接
《北京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百二十八條規定,排放大氣污染物,造成嚴重污染,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北京市人大常委會法制辦主任李小娟表示,“立法體現了發展GDP跟大氣治理矛盾時應堅持環境優先,這與中央提出五個文明共同推進、把生態文明建設提升到跟經濟發展同等重要的位置一脈相承。”
“條例其本意是,構成犯罪不能‘以罰代刑’,定要‘行刑銜接’,即行政處罰和刑事處分要銜接。”李小娟表示,“若污染行為構成刑法所規定的犯罪界限,須依照刑法進行處罰,即便是‘上不封頂’的罰款也不能了事。”
條例根據《環境保護法》、《大氣污染防治法》、《行政處罰法》、《行政強制法》、《行政監察法》、《刑法》等規定,具體設立了40條法律責任,占到總條款的1/3。正如北京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柳紀綱所說,“設計這些條款的指導思想是要提高違法成本,即排污成本要高于治理成本,使排污者不敢排污,起到法懸人懼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