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欠債還錢本是天經地義的,但將租來的東西當作自己的財產抵押還債,使得原物主蒙受不必要的損失,這可是法理不容的。近日,江西天地租賃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地公司)的業務員黃正就遇到了這樣的不平事。去年10月份,他將一臺售價35萬元的二手挖掘機出租給萬年縣個體戶胡青(化名),今年3月該機卻被胡青拿去抵押還債。黃正為此果斷向當地警方報案,警方以胡青涉嫌合同詐騙罪予以刑拘。
然而令黃正及其公司納悶的是,萬年縣公安局提請縣檢察院批準逮捕時,檢察院卻以胡青涉嫌“經濟糾紛”為由不予批準逮捕。10月29日晚,縣公安局釋放了被羈押15天的胡青。截至記者11月18日發稿時,公安局、檢察院及天地公司均不知被胡青抵債的挖掘機下落,兩執法部門也未依法追查“贓物”。“我公司的合法財產就這樣莫名其妙沒了嗎?明擺著胡青是抵押他人的財產還債,可他怎么可以逍遙法外而安然無恙呢?公安局和檢察院都是參照同一條法律來斷案的,為何斷案結果卻大相徑庭?我們能依法要回自己的財產嗎?”黃正一臉茫然地向本欄目求助。10月30日,記者就此往返萬年縣公安局和檢察院之間調查采訪。
當事人口供中承認“無權抵押”
受理報案的萬年縣工業園區派出所教導員彭加生向記者介紹,審訊中,當事人胡青已承認他抵押還債的那臺挖掘機是租用天地公司的,他沒有權力抵人家的財物來還債。由于手頭資金緊缺,2013年10月至12月期間,他分三次共付了11.6萬元租金(含保證金)后,就再未按合同約定支付其它余款。大概在今年三四月份,他未向業務員黃正及天地公司作出任何說明,就將自己的手機號碼換掉,離家躲避業務員上門收租。彭加生認為,按照相關合同法規定,這是一起典型的合同欺詐案。
記者走訪辦案民警胡志松,并查閱胡青與天地公司于2013年11月1日簽訂的“挖掘機租賃合同”等材料了解到,2013年10月初,胡青到天地公司租用了一臺“徐工xe210”挖掘機,租金為每月1.8萬元,當年11月1日雙方又重新簽訂了以租代售的購買合同,約定分期付款,共35萬元,首付10萬元。胡青先后付款共計11.6萬元。但從今年4月份起,胡青就將自己“隱藏”,沒有按月付租金,并偷偷地將該挖掘機定位系統拆除,然后將挖掘機抵押給周兵(化名)還債。今年5月黃正向萬年縣工業園區派出所報案。6月26日,縣公安局以胡青涉嫌合同詐騙予以立案。10月16日,辦案民警查出胡青下落,并依法對其刑拘。今年10月23日,萬年縣公安局以胡青涉嫌合同詐騙提請縣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但未獲批準。
彭加生說,按照相關規定,涉嫌經濟糾紛的案件,公安部門是不能插手的。目前縣公安局“不便”再管該案件,只有要求天地公司另走司法途徑維權。
記者數次通過辦案民警分別邀約胡青、周兵了解具體情況,但他們均以不同理由拒絕接受記者的采訪。
檢察院表示可申請復議或復核
面對此案為何涉嫌“經濟糾紛”而釋放胡青的質疑,萬年縣檢察院檢察長蔣昌福表示,目前這并不是檢察院終認定的結果,公安部門有異議的話,可向檢察機關申請復議,也可向上級檢察院申請復核。
受理該案件偵查的縣檢察院偵查監督科科長吳憲邦認為,構成合同詐騙罪必須滿足兩個前提條件,一是將他人財物非法占有,二是實施了占有行為。而該案中根據相關事實,他認為這只是合同糾紛,理由是胡青的債主催債催得緊,胡急于還錢,才將租用的挖掘機抵押給了對方,這在主觀上并不是占有。等他籌到錢后,可再將挖掘機要回來。因此,吳憲邦認為當事人承認的“無權抵押”不是“占有他人財物”行為。
律師觀點:胡青行為符合合同詐騙罪的基本要件
江西華罡律師事務所律師朱剛認為,合同詐騙和經濟糾紛案兩者的基本界限是:根據《刑法》相關規定,合同詐騙罪與民事欺詐行為的區分是相對的,民事欺詐行為在一定條件下,可以轉化為合同詐騙犯罪行為。條件是合同得到了履行。只有合同得到了履行,才可能造成對方的財產損失;行為人在訂立合同前、訂立合同中或履行合同過程中必須具有非法占有他人數額較大財物的目的;合同相對方必須遭受了數額較大的財產損失。
他解釋,刑法意義上的“非法占有”是行為人在實施犯罪行為時,主觀上具有使財物脫離其合法所有人或占有人的支配、控制而由自己進行非法支配、控制的心理。將租賃物進行抵押,從而獲取非法利益,從民法上來說屬于無權處分,而從刑法意義上來說即屬于非法占有。因此,他個人觀點是,根據胡青的口供等警方調查材料,其行為符合合同詐騙罪的基本要件。
被胡青拿去抵押還債的挖掘機到底能不能物歸原主?本欄目將繼續關注。記者 童夢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