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型專項作業車(吊車)側翻,司機張某(化名)被壓死。雇主許某(化名)想以第三者商業責任險(以下簡稱“第三者險”)向保險公司申請賠償,卻遭到了拒絕,理由是“張某是事故車輛駕駛員,而非第三者。”
司機究竟能否成為事故中的第三者呢?就這一問題,一審法院與二審法院也有不同看法。
一審法院認為,綜合當事人陳述和現場照片顯示的死亡位置,可以認定在事故發生的瞬間,張某已經身處車外,符合第三者險條款中關于“第三者”的約定。因此,一審法院支持了雇主許某的賠償要求。
保險公司不服,上訴至市中院。
市中院撤銷了一審法院判決。法官認為,根據《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第四條約定,“第三者”是指“保險機動車發生意外事故的受害人,但不包括被保險人以及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機動車本車上人員。”本案事故是在張某駕駛吊車時發生的,在這個過程當中,無論他是主動跳車離開車體,還是側翻外力致使其脫離車體,他原有的“車上人員”身份都已固定,不能轉化為“第三者”。
市中院認為,雇主許某關于張某由車上人員轉化為第三者的主張不成立,依法駁回其訴訟請求,并撤銷一審法院判決。
事故車輛駕駛員不適用第三者險
根據相關法規,第三者險的保險范圍是“保險機動車在使用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傷亡或財產的直接損失。”從該約定看,構成第三者險的承保范圍需要同時滿足兩個條件,其一是被保險人或駕駛人在使用保險車輛過程中對第三人造成損失,其二是被保險人或駕駛人對該損失應承擔賠償責任。根據侵權法基本原理,任何危險作業的直接操作者不能構成自身侵權案件的受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