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15日,環境保護部公告(2016年第5號)給工程機械行業帶來了巨大的影響,筆者認為這不僅僅是國家節能環保的戰略布局,工程機械的市場行為和商業活動會因為這個政策的推出發生重大變動,即自2016年4月1日之日起所有達不到“國三標準”的設備將會出現制造商要求代理商回購無門的法律履行不能。
一、公告內容回顧
2016年4月1日,環保部發布的《關于實施國家第三階段非道路移動機械用柴油機排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公告》,這意味著從這一天開始,中國工程機械行業除農用機械外,所有工程機械生產制造和銷售企業,一律不得銷售達不到“國三標準”的設備。具體規定如下:
為推進非道路機械污染減排,改善大氣環境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和《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要求,現就實施《非道路移動機械用柴油機排氣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中國第三、四階段)》(GB20891-2014)(以下簡稱《非道路標準》)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分步實施《非道路標準》第三階段標準。
。ㄒ唬┳2015年10月1日起,所有制造和銷售的非道路移動機械用柴油機,其排氣污染物排放必須符合本標準第三階段要求。
。ǘ┳2016年4月1日起,所有制造、進口和銷售的非道路移動機械不得裝用不符合《非道路標準》第三階段要求的柴油機(農用機械除外)。
。ㄈ┳2016年12月1日起,所有制造、進口和銷售的農用機械不得裝用不符合《非道路標準》第三階段要求的柴油機。
二、非道路移動機械生產企業作為環保生產一致性管理的責任主體,應確保實際生產、銷售的機械達到《非道路標準》的相應要求。同時,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將相關環保信息進行公開。
三、環境保護部將加強生產、銷售環節監督檢查,嚴厲打擊違法生產銷售不達標產品行為。對生產、進口、銷售不符合《非道路標準》要求的,環境保護部會同有關部門依法進行處罰。
環境保護部
2016年1月14日
抄送:中國農機工業協會,中國內燃機工業協會,中國工程機械協會。
二、筆者觀點
面對這樣一項強制性政策的實施,各大工程機械品牌各顯神通,但常規的做法無外乎讓融資公司購買制造商和代理商的庫存機,然后再通過代理商聯系客戶,以融資租賃方式來規避新規;或者施壓代理商以員工個人名義買斷樣機甚至庫存機,然后以二手機銷售的方式逐步消化;或者制造商或代理商通過以租代售的方式銷售來對沖新政的沖擊。但是一個繞不開的話題和事實依然存在,那就是制造商和利益共同體融資租賃公司在面臨市場不景氣的情況下,強制性的要求代理商回購債權機。筆者認為制造商或融資租賃公司在2016年4月1日以后提出的上述回購主張屬于違反環保部新規,無視合同履行中情形變更事實的出現,讓代理商實施法律不能的行為,且明顯讓代理商接盤新規禁止市場銷售的車輛,這無異于把代理商逼上絕路。
原因在于:環保部新規屬于廣義的法律,根據該規定自2016年4月1日起,所有達不到“國三標準”的設備都屬于市場禁止銷售的商品。但是,制造商或融資租賃公司在這個時間再要求作為貿易商,而非使用者的代理商回購,屬于對強制性禁售商品的強行買賣,將直接導致代理商把無法變現的挖掘機全部爛到自己手里的同時還要欠付制造商或融資租賃公司高額的應付賬款。如此做法,無異于讓代理商一方獨自承擔政策變動的所有風險。
同時,根據《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六條規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觀情況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屬于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于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或者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公平原則,并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確定是否變更或者解除。”筆者認為環保部新規屬于情勢變更,這項新規直接導致與制造商或融資租賃公司簽訂的合同中關于回購的條款需要進行變更或解除,而不應當僵化的不考慮政策變動和代理商利益的一味要求代理商執行。
綜上,筆者認為環保部的新規將直接導致工程機械領域的回購行為面臨叫停的問題,制造商或融資租賃公司應當切合實際,和代理商共同解決新規推出的善后委托,而不能單單依據回購條款的約定將風險一推了之。
(作者:任立華,男,1983年生,山東大學法學碩士,民主建國會會員,寧夏興業律師事務所副主任、高級合伙人律師、公司證券部部長,中阿博覽會專家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