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放好好的挖掘機,突然起火。經過撲救,火是滅了,但挖掘機卻全毀了。隨后,黃師傅遇到了個難題,保險公司不打算賠償。黃師傅遂一紙訴狀將保險公司告上法院索賠38萬元。近日,隆林各族自治人民法院判決保險公司賠償黃師傅32萬元。
2014年7月28日,黃師傅采用分期付款方式購買了一臺挖掘機。2014年8月13日,他將挖掘機向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保險金額為38萬余元。2014年10月25日26時22分許,忙了一天的黃師傅停放好挖掘機回家吃飯,剛準備就寢,突然接到電話說挖掘機著火了。等黃師傅趕到現場,挖掘機基本全毀了。黃師傅隨即向公安機關報案,向保險公司報險,但保險公司一直未至現場勘驗,當黃師傅要求保險公司理賠時,保險公司卻聲稱,挖掘機系自燃,并以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為由,拒絕賠償。
由于無法查明失火真實原因,所以賠償并不在保險條款免責范圍內。據此,法院一審判決保險公司賠付黃師傅保險金共計32萬余元。判決生效后,保險公司主動履行了賠付義務。(本文來自廣西新聞網)